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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文字作品及摄影、影视作品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纠纷案。在这类侵权案中,作品的作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没有争议的;而编辑出版侵权作品的新闻出版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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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第101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害名誉权方面的案件日渐增多,司法实践提出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根据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本文拟就此作简要论述。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有四条: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必须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根据也就是这四条,其中一、二两个要件是最主要的根据,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至于其它两条要件或两个根据的讨论,另作专文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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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及其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因为过错而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均有所区别。行为人虽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也可能享有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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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0号《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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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同时微博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个人名誉权保护存在着内在冲突。是否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是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已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仅限于民事责任还是情节严重到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回答这样问题,必须要结合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内在特殊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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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张新宝《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不少学者撰文讨论侵害名誉权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包括侵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问题等,也有学者对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进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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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肯定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对建国以来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突破。本文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说的赔偿损失既包括因侵害上述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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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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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侵害名誉权行为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在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不外下列几种:1.侮辱,指以行动、语言、文宇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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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以真实性作为名誉侵权违法性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征表现形式纷繁多样,需要确立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根据不同情况对侵害名誉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给出了不同的规定。《解答》的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9条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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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魏永征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必然要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正是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那么,对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应当如何认定呢?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比较普遍的意见是,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因此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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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实践中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多为侵害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因此,本文着重围绕企业法人名誉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界限 目前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案日趋增多,法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将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一并做为请求保护的对象。由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法人真正受到侵害的权利反而得不到切实保护。什么是名誉和荣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名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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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缺乏直接规定。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侵权法基本原理的规定,通常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当事人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新闻损害名誉权行为与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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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人民司法》1989年第7期《一则“寻人启事”引起的侵犯名誉权纠纷》(以下简称《案情》)和刘强的《此案没有构成侵害名誉权》(以下简称《刘文》)两篇文章,很受启发。我们认为,原一、二审人民法院对魏家文诉重庆艺文仪器打字机修配厂(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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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称上述侵害为精神侵害。这里的赔偿是指物质赔偿。精神侵害赔偿是精神侵害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经验,民法通则对精神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或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要求物质赔偿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精神侵害赔偿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确立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精神侵害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违背我国的民族习俗,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种理论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已抛弃了苏联的理论,在其民事立法中确立了精神侵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精神侵害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说明我们国家成功地总结了以往的、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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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民事法律来保护公民名誉权,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就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名誉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名誉,就是日常人们所说的“名声”。它是公民和法人根据自己的行为、观点、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公民和法人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标尺。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就是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名誉权应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第一,名誉权具有专有性,它只为特定公民所有,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又不可剥夺;第二,名誉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身不是财产,这样就决定其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第三,名誉权虽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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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5日,曾经轰动一时的《花轿泪》、《巴黎泪》两部译著引发的名誉权官司历时6年多之后,终于有了“说法”。外籍华人状告中国译者和出版者侵害名誉权,有法律依据吗?同为外籍华人的原作者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对这些名誉权官司中首次出现的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回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