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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必须有特定的依据,这种依据可能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形式的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时,其主要依据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制定法[statute];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除必须遵循制定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受司法判例的严格约束。换言之,大陆法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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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问题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难题,各国的作法亦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税法上有所谓“法律形成可能性之滥用”的专门规定,日本在其法人税法中规定有实质课税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北爱尔兰等国制定了反避税一般规则,美国发展了一系列反避税的判例法规则,诸如实质高于形式规则、一步交易规则、虚伪表示规则。相对来讲,英国在反避税方面比较保守。英国税法上没有制定反避税的一般规则(有一些针对个别情况的规定),英国法院对于英国税务局认定纳税人避税的主张历来持审慎态度。本世纪八十年代初,英国法院的态度曾有所改变。去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由于工党政府“消灭”避税的强硬态度,英伦三岛就英国是否应当制定反避税一般规则展开了热烈讨论,迄今没有结果。鉴于国内对此缺少研讨,本文拟对英国判例法上反避税政策的演变略作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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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如何把握调解自愿原则自然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在这方面,英国的做法如下:一是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因为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人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规定,侵犯了基本人权;二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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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概念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与固定担保(Fixedcharge)是英国担保法中相反相成的一对重要概念。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以正常处理。但是这种担保一旦由于出现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停止或破产清算等情况而“具体化”,便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与此相对,固定担保则是指与特定财产相联系的担保,如抵押。①二、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一)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设立固定担保的关键,首先在于清晰准确地界定担保财产的范围。如果担保财产的范围规定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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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英国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判例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它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定法,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某一典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而建立起一个典型“范例”,或称“法律原则”,以后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以此为依据,通过判决所建立起来的这种“范例”,就称为“判例”。由于判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拘束力,便形成为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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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浮动担保是判例法所创设的担保物权制度。在英国 ,法官在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官所享有的法律解释权 ,为浮动担保在英国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法官以衡平准则和衡平权使浮动担保制度在英国法上得以确立 ,并以进化论法律观对判例进行巧妙解释 ,推动了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系统化。在这个过程中 ,法官运用归纳方法让浮动担保的概念轮廓逐渐清晰 ,使浮动担保的法律制度、规则和理论逐渐形成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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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我国法制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89,(1)
判例法是人类法律实践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联结立法与司法的枢纽,是沟通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生活的桥梁。我国素有判例法的悠久传统,并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独特样式。今天,我们应努力清除那种认为“法制=成文法”、“判例法=破坏法制”的误解与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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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判例法与法典式制定法一样 ,是人类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在哲学基础上 ,判例法与法典式制定法却完全不同。如果把人类的哲学划分为超验理性的哲学、先验理性的哲学和经验理性的哲学的话 ,那么 ,宗教的神启法就以超验哲学为基础、国家的法典式制定法就以先验哲学为基础 ,而判例法则以经验哲学为基础。在上述不同法律发展的逻辑进路上 ,神启法一般地是由神灵而法律而社会的逻辑进路 ,法典式制定法一般地是由国家而法律而社会的逻辑进路 ;但判例法却一般地是由社会而法律而国家的逻辑进路。所以 ,前两者所遵循的是一种演绎逻辑 ,而后者所遵循的却是归纳逻辑。在这种比较中 ,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之间的必然的、内在的、一般的逻辑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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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阐述了判例的概念,论证了判例法是大陆法系的第二法源,是成文法必要的解释与补充,分析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形成了中国判例的雏形,有些案例已具判例性质,但并未形成真正的判例制度.本文认为,判例法产生的原因是由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决定的,而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又是由概念法学的衰落与自由法学的兴起、法解释目标的客观性、法解释自身的性质、现代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诉讼类型的变化等原因所决定.本文提出了进行审判制度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判例委员会、编篡判例法律汇编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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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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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管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是我国涌现出来的三四个伟大法哲学家之一,但他很少,精确地说是从来没有被人们称为任何具体"法学理论"的创立者。于他而言,各种流派的法哲学代表了人类事务中的重要力量,他花费了很多时间致力于其研究。同时,他自己那并非中庸的法哲学却始终远离了理论争锋的角斗场。于他而言,这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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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古代社会曾经历了西周春秋的宗法贵族政体的时代。它不仅酿造了沁人心骨的贵族精神,还培育了生命力极强的判例法。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尔后,虽经世代变迁、王朝更迭,先秦的贵族精神因深深融入君子士大夫的为人品格和处事方式,始终发挥着潜在的支配作用,从而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也正是这种贵族精神和判例法传统,不断拯救了法,完善了法,推动了法,使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别具特色、灿烂多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