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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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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专利代理制度考察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6月,我们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考察团.前往德国、奥地利和瑞典,考察了欧洲专利代理制度。我们先后与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欧洲专利代理人协会(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fives before EPO)、德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德国Eisenfahr,Speiser&Partner专利代理事务所、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申请语言文本,专利优先权的行使与延长,专利新颖性及专利权利范围更正等内容做了新的规定,公约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的程序,便利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同时保留欧洲专利高质量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2012年8月,Vringo公司颁发股票融资2200万美元,在诺基亚公司破产拍卖时购买了500多个专利,其中至少有7个专利被认为是无线通信的标准必要专利.Vringo公司必须依照公平、合理、不歧视(以下简称FRAND)的原则许可上述标准必要专利.自2012年10月开始,Vringo公司在欧洲和其他地区起诉中兴公司,称其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4.
英国工党政府在制定2009年预算时宣布,将与企业合作研究制定平衡税收和创新活动的政策.作为该项工作的一部分,工党政府将研究如何降低企业通过专利所获收入的赋税,从而在英国引入了"专利盒"的概念.作为英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部分,英国随后公布了一项"专利盒"税收制度的咨询文件,提议企业收入中源自专利的收入将适用10%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建议从2013年4月起实施该税收改革措施.2011年12月6日英国财政部公布其《2012年财政立法草案》,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章节明确提出建立"专利盒"税收制度.其中规定,"专利盒"中包含的专利限于已授权的英国专利、欧洲专利以及其他十三个与英国有着相似审查标准和专利性认定标准的欧洲国家的专利.  相似文献   

5.
意大利和西班牙已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声称由其他25个成员国共同签署的欧盟专利计划对意大利、西班牙两国的国家语言构成歧视。欧洲专利局目前规定了3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业内人士认为,欧盟专利方案在费用上已比美国专利专案昂贵了很多,  相似文献   

6.
问:欧洲专利公约的颁布实施,对申请人申请欧洲多国专利提供了方便、快捷、省钱的途径。那么如何有效地利用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又如何呢? 答: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8年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申请、审批及授权工作。欧洲  相似文献   

7.
一、专利 1977年10月7日,《欧洲专利公约》生效。其成员国当时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瑞士、英国。随后,瑞典、意大利、奥地利和列支敦士登又成为其成员国。1986年10月1日,希腊和西班牙又参加了该公约。这样,该公约的成员国包括9个欧共体成员国和4个非欧共体成员国。没有理由怀疑丹麦、爱尔兰和葡萄牙也将不久加入该公约。截止1989年为止,欧洲专利局每年接受专利申请  相似文献   

8.
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人胚胎干细胞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政策和审查标准存在很大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宽松的专利授权标准,以欧洲和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伦理道德审查,对人胚胎干细胞相关主题排除在专利授权之外.通过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情况进行典型案例对比分析,试图对于我国人胚胎千细胞专利法律保护提出一些理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国外简讯     
专利审查员压力太大 呼吁严格专利标准;韩国将实施新《专利法》;国际专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欧洲知识产权指令协调欧盟各国刑法;英国、日本签订专利协议;欧盟版权指令对在线服务支持不足;  相似文献   

10.
8月,苹果公司成功地从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取得禁令,下令韩国三星公司应在欧洲除荷兰以外的其他地区暂时停止销售其最新的平板电脑产品GalaxyTab10.1。苹果公司在该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声称三星的侵权行为将使其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不过,经过三星公司的上诉,该法院临时取消了禁令对欧洲其他地区的效力,而在德国境内则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11.
陈磊 《科技与法律》2012,(3):23-27,46
商业方法成为《欧洲专利公约》意义下"发明"的决定性要素是具备"技术性"。对"技术性"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欧盟内部在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上出现分歧。欧洲专利局主张降低客体审查的要求,并主要通过创造性审查来保证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英国与德国坚持在客体审查阶段完成对商业方法"技术性"的考察,但具体方法不同。欧盟整体上仍坚持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设立较高门槛。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应坚持对商业方法申请进行客体审查,并在创造性审查中借鉴欧洲专利局的成熟经验。  相似文献   

12.
随着电子时代的来临,各国专利局,不论大小,都已在不同程度上认真考虑一个问题,即使用现代化的技术,特别是使用数据处理方面的最新技术,来实现其专利业务流程管理现代化。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欧洲专利局已公布了一系列雄心勃勃的计划,旨在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现代化的专利管理。本会其他发言人将会详细阐述被称为“无纸件专利局”的发展情况。  相似文献   

13.
经过多年的努力,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在司法诉讼领域终于取得关键性进展,统一专利法院即将正式成立。对于欧洲而言,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意味着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最后的障碍将要被扫除,对欧盟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正面临着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统一法院的问题,而统一专利法院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和任何事物一样,“专利”本身也有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专利数量和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呢?专利的质量也就是专利申请接近法律规定的标准的程度。也就是说,专利申请越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质量也就越高。但是,和其他事物一样,专利的质量也只能是相对的,要保证所有的专利都完全符合“三性”的质量标准是不可能的。同时,专利的“质量”——也就是“三性”标准是要靠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审查出来的。因此,专利质量决定于客观标准的相对性和主客观标准的差异性,这就使专利的质量既是一个客观标准,又与主观判断…  相似文献   

15.
欧盟成功规划、培育和推进了欧洲第二代、第三代移动通信的标准,本文通过标准策略的研究,揭示欧盟利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成功地将本地区技术标准制定成国标标准并向全球推行。在标准战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欧洲移动通信产业发展过程中,相关领先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细节。  相似文献   

16.
标准必要专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广技术,使得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和统一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本身具有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权的私有性相统合的特性。对中国和欧洲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可以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建议。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考量法律保护的地域性和国际规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要对不同收费标准予以具体分析,尽量对许可费进行事前市场考量,减少主观认知偏差和事后判断产生的问题;另外可以借鉴欧洲国家司法经验,详细规定专利权人如何遵守FRAND原则的规范指南;市场地位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市场占有率,还应当结合时间要素判断;对于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应当考察是否“具有滥用之恶意”。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0月31日-11月4目,“中国专利代理机构高级经理培训班”在北京新大都饭店举行。该培训班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主办的。是中国一欧盟小项目便捷基金项目的内容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欧盟小项目管理办公室欧方主任克劳斯·安赫、欧洲专利局代表佩德罗·敖桑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高卢麟、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长袁德等出席开幕式。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标准专利运营涉及的FRAND原则、禁令救济等热点问题的分析,阐述专利池构建对标准专利运营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国在愀专利运营中的实践,探索标准专利运营的平衡之道。  相似文献   

19.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名字是和他首创的“纯粹法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同时又当之无愧地被誉为“奥地利宪政之父”。奥地利——乃至于后来整个西欧——的宪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他的理论构想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称凯氏为“欧洲宪政之父”或许也不过分),而他本人也一度出任过奥地利宪政法院的大法官。尽管“奥地利模式”生不逢时,诞生后不久就被法西斯政权所取代.且凯尔森最终也迫不得已流亡美国,它毕竟首创了欧洲的宪政审查模式,并且虽然走过了一大段弯路,它今天却证明几乎和美国的宪政审查模式具有同样的生命力。这篇名作是凯氏来到美洲后不久对欧洲宪政模式作出的经典阐述。迄今为止,宪政审查在世界上无非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C.J.Marshall)在1803年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无论马歇尔大法官的论点如何雄辩有力,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在美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是一项开天辟地的创举。在当时,这种创制行为只有在美国才可能发生,因为那里不仅有一个在传统上受到高度尊重的司法体系,而且这一体系的顶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中上升到和立法机构平行的地位(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司法传统更为悠久的英国直到前不久还在争论着到底要不要一部《权利法案》)。美国宪政文化的特殊性注定了司法审查体制不可能不改头换面,兢在欧洲大陆获得“本土化”。欧洲宪政必须具备适合自己体制与文化的独特模式,它体现在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Consmutional Courts)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当然,建立这种不同模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出于历史的偶然或文化偏见。美国模式无疑是最古老的,并在修修补补之后一直延续到今天;且就和大众政治的政党模式一样,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大作用。但古老的东西总不太可能是完美的。至少在理论上,美国式司法审查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这也是凯尔森认为不能照搬美国模式的原因。在本文,这位严谨的法学家从欧洲视角探讨了这些问题,并用他对奥地利宪政的切身体验说明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宪政被认为是文明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宪政的“试金石”就是。更高的法”对普通立法的控制——尤其是司法控制;没有它,国家至多只能实现普通的法治,而不可能达到它的最高阶段。就这一点来说,凯尔森的宪政理论具有相当超前的预见力——直到奥地利宪法制定后半个世纪,法国才迟疑地放弃了对司法审查的敌视态度,致使它的宪政尝试比德、奥晚了许多年,且法国对宪政审查的接受仍然是相当不彻底的,因为第五共和所建立的事前而非事后审查的独特体制带有某些根本的局限性。法国一直接受人民主权至上的理论,一度对美国的宪法审查模式不屑一顾,但最后仍然采纳了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美国宪政虽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的来说还是一帆风顺的。相比之下,欧洲宪政却历经坎坷。好在第二次大战之后,欧洲——尤其是联邦德国与奥地利——又回到了凯尔森当年提出的洞见,并经过宪政法院的不懈努力,到今天已发展出一个可以与美洲相媲美的宪政模式。阅读凯尔森从美国对奥地利宪法构想的回顾,后人不得不惊叹它和今天的运作何其相似。  相似文献   

20.
应法国EAP国际交流中心的邀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专家代表团一行15人,于1999年6月12日至25日赴法国、卢森堡、比利时、荷兰、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梵蒂冈欧洲八国访问。现将考察的两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有关国农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国与对策我们这次访问的欧洲国家,均属于发达国家。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也存在许多资本主义社会难以解决的基本矛盾,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失业率过高,为追求高额利润而不惜让腐蚀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灵魂的色情文化制品泛滥,等等。这必然导致产生一系列其他的社会问题。进入九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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