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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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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亚 《法制与社会》2021,(5):184-186
实行过限,是指对不切合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共犯不负刑事责任.目前,实行过限的争议问题为其判断标准.目前的学说尚存不足,仅适用其中某一种无法使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评价.故本文结合预见说与知情说,并考虑共犯人是否具有阻止义务,对本问题做出新的解答.  相似文献   

2.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的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国家标准说、折中说。但这些标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不能实现对个体关注和对社会关注、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平衡。基于此,本文在对现有标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社会人标准说。主张在判断行为人选择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时候,除了关注其作为个体的自然属性的同时还必须关注其作为社会人的社会属性。  相似文献   

3.
不能犯的可罚性判断——印象说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能犯的可罚性判断,从本质上而言,是在不能犯领域为法律调控与道德调控划定合理的界线。因此,只有上升到法与道德的高度,从不能犯客观构造的角度,以其造成的外在影响为基础进行研究,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印象说以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侵害法秩序的印象为标准判断不能犯可罚性,符合法与道德基本关系的原理,顺应了当今风险社会的基本形势,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相契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应予以提倡。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5,(6):59-74
比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识别能力标准、以荷兰民法为代表的年龄标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年龄+识别能力标准和以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等为代表的行为能力标准等模式。我国法受到了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的深刻影响,将责任能力纳入到行为能力制度中进行处理,并以行为能力作为责任能力的基本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本质区别,难于对过错责任作出精确判定,也无法妥当说明过错责任之认定及承担的法理逻辑和伦理基础,因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现行的责任能力判断标准进行重构,以使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更为精细、科学。  相似文献   

5.
共犯本质论之我见——兼议行为共同说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共同说将共同犯罪理解为共犯人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方法?类型,就刑事归责而言,与单独犯罪并无差别;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持(部分)犯罪共同说,但对该说的缺陷却鲜有论及,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过“犯意联络”将行为人可罚性的基础奠基于整个“犯罪集体”,必然导致对个人责任原则的悖离;行为共同说则从个人责任原则出发,重新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使行为人的可罚性完全取决于自身的行为;在行为共同说的框架内,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必须重新诠释。  相似文献   

6.
刑法理论对过失中结果预见义务的预见对象存在争议,从刑事责任的实质出发,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成为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我国刑法第15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没有揭示这一预见对象,并且无法涵盖过失危险犯这一犯罪形态,应当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7.
8.
9.
依据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刑法问题和纯粹刑法学问题。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没有直接关系的纯粹刑法学问题,其主要类型为解释选择问题。有关构成要件属性问题的讨论就属于纯粹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刑法学界就此问题存在行为类型说、违法类型说和违法·有责类型说的对立。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违法·有责类型说更能满足刑法学界对构成要件属性讨论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相似文献   

10.
正确界定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对定罪量刑、犯罪的阶段及其停止形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有很多观点,但是犯罪目的实现说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法益侵害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构成要件齐备说则将犯罪的停止形态向前推了一个阶段,而只有犯罪结果发生说给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提供了一个普遍的、可操作的标准,避免了其余各学说的缺点。  相似文献   

11.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论本身及其限定的可罚类型问题重重,也不值得提倡。应以教唆犯独立性为理论基底,但需在回应批评基础上作局部修正。从修正的独立性观点出发,该款的可罚类型应重新界定为两类:被教唆人犯意转化实施他罪且与教唆之罪无重合;被教唆人接受教唆未实施任何行为。  相似文献   

12.
信赖合理性之判断:理性人标准的建构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金强 《法商研究》2005,22(3):96-103
应当适用理性人标准来判断信赖的合理性。理性人标准需要通过结合个案因素予以立体化构建,以确定理性人具有什么样的能力与知识。理性人所置身的场景也应当根据个案进行具体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官的心理机制,来判断已具体化的理性人,在所构建的场景之下,是否会产生如同信赖者一样的信赖,以得出信赖者的信赖是否合理的结论。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理性人标准的一个必然成分。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协调好法律功能与社情民意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在我国有时单纯地依据刑法条文处理犯罪,会产生与常情常理不符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刑法实践中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依据类型人标准,考虑社会现实环境,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似文献   

14.
王昭武 《政法论坛》2021,(2):165-179
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  相似文献   

15.
16.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7.
黄祥青 《法律科学》2003,(1):119-122
一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实践中,应以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作为某一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8.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两派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样态及其主观要素的考察应该放在违法中还是责任中。我国学者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争论,是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行的。中国的刑法在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上,应该走向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抛弃了道德主义的新行为无价值论;其作为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说的统一体,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王莹 《政法论坛》2016,(4):152-163
针对所谓财产性利益实施的非法获取行为是否应当按照盗窃罪或抢夺、抢劫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定性,理论上与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探讨也多从法律解释与法益保护必要性或曰可罚性漏洞填补的角度展开,形成了肯定派与否定派的观点。根据德国刑法关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狭义的物的价值说理论,应当区分财产性利益载体这一物的存在形式与其所体现的价值(即所谓财产性利益),以转移占有财产性利益载体与转移占有该财产性利益之间是否需要实施其他行为为标准,划定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范围以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边界:如果占有物的存在形式即取得了其特殊功能或对该特殊功能的支配可能性,中间不需要其他行为介入(主要是欺诈行为),则该特殊功能就是物的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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