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包括其分类的标准及意义,对解决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证明责任的两个争议问题,即程序性违法事项与排除违法性事项的证明责任分配,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运用本证与反证分类理论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事项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而排除违法性等事项的证明责任则应由被告方承担,并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2.
严格证明理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严格证明是指对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定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明。严格证明具有递进性功能,即具有真实发现、权利保障与权力规范、判决结果正当化这种递进性的功能。在适用范围问题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由被告人以自由证明方式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控诉方则以严格证明方式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只应要求以自由证明方式进行,而不应要求严格证明。判决若是建立在以违反严格证明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时,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上进行纠正和救济。  相似文献   

3.
彭海青 《法学杂志》2018,(12):76-86
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相似文献   

4.
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源于程序性事实的特殊性质,源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还应从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充分保障辩方合法权益、认真对待调取证据请求权等方面强化审查义务并履行非法言词证据的庭审证明责任。我国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责任的证明标准应以优势可信为主要标准,以确信排疑为辅助标准。  相似文献   

5.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相似文献   

6.
也论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证明标准的不明确 ,使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显得杂乱无序。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要在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这直接影响到证明标准的确立。西方的“必然的确实心证”或“排除合理怀疑”更注重证明的程序性。作者认为 ,在确认诉讼事实是一种证据事实的前提下 ,刑事证明标准应更多地体现程序的价值 ,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7.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被告人提出积极的辩护主张;而证明责任倒置则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于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则承担败诉后果;很多学者将证明责任倒置误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中的证明责任移转,进而错误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是有罪推定,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也有存在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8.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4,36(2):166-182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告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优先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使程序性裁判具有优先于实体性裁判的效力。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两个重要部分,初步审查要求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有过滤不必要的程序性裁判的功能;正式调查作为法院的程序性听证程序,具备基本的诉讼构造,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由公诉方承担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且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对于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所作的决定,二审法院无法提供独立的司法救济,只能将其与实体问题一并作为是否撤销原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万毅 《法学》2012,(4):76-87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独立没收程序"。然而,关于独立没收程序的相关证据制度,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等重要内容,立法上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这就导致用意良好的程序设计可能因为忽略了证据制度的技术支持而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从证据法理上讲,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应当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证明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程序上存在一个被追诉的犯罪事实,且申请没收的涉案财物与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在证明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主张对涉案财物拥有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王俊民  沈亮 《政治与法律》2008,2(1):105-110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客体化,程序性辩护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关系;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应由原审法官或审判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程序过程中的分配。在诉讼过程中 ,控方总是应当首先承担证明责任 ,而辩方则在控方之后承担证明责任 ,两者的关系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且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有时会加重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但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转换的关节点是法官证明评价的形成 ,这和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性质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2.
王晨辰 《证据科学》2016,(6):669-681
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即将证据能力与证据形式作一清楚切割,允许通过任何形式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形式自由与证据评估自由及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裁判的伦理责任一道构成自由心证制度体系。法国证据自由原则历经古典时期的萌芽、中世纪的式微、法国大革命的确立及现代发展四个阶段。法国确立证据自由原则的合理依据是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的需要及揭示案件真相的要求。合法性及正当性是对证据自由原则的限制。法国通过立法及判例规定了对主要取证手段的限制,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与扣押、电信截听及诱惑侦查。程序无效制度保证限制的有效性,通过程序性制裁形成威慑力。正当性的灵活性及程序无效的偶发性使得法国在刑事证据上从加强“限制”重回“自由”,达成新的平衡。重视“实体真实”始终是法国刑事司法最为核心的价值,这不啻为中国当前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新的启发。  相似文献   

13.
刘鹏 《法制与社会》2010,(36):296-296
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分析被告人承担刑事证明责任的必要性和特点,系统总结了构建我国被告人刑事证明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英国刑事证明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牟军 《现代法学》2000,(1):129-133
本文以英国刑事证明责任一般概念和刑事证明责任的两种类型为基础 ,对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述。作者认为 ,英国刑事证明责任始终归于控诉一方 ,被告人在总体上不负证明责任。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诉讼的特定阶段和某些特定案件中 ,被告人同样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同时随着英国对犯罪控制和司法效率的重视 ,被告人的这一证明责任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6.
王迎龙 《证据科学》2016,(4):459-470
司法精神病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与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我国目前的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属于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复杂性,而科学、合理的诉讼证明程序可以抵消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消极因素.我国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应当吸收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权力配置上逐渐限缩职权机关的权力,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在证明责任上由辩护方承担推进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与精神病辩护二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程序性违法相对于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这里的程序参与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也包括程序的主持者——法官,还包括其他参与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如鉴定人员、翻译人员、证人等。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在司法界、理论界及社会公众中的深刻影响,程序性违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至今也没有)。一般而言,程序性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到影响实体判决的公正,该行为即不会…  相似文献   

18.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卞建林  韩旭 《法学论坛》2002,17(3):98-106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证明责任包括证明有罪的责任和证明无罪的责任 ,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局部责任 ,这在许多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普遍认可的实践。我国对此应予以借鉴 ,它符合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 ,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即刑事政策、证明难易、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9.
郭晶 《现代法学》2014,(1):94-107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7、55、115条所确立的检察官对警察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程序合法性监督机制,仅止步于程序性违法的识别与宣告,既无法对违法主体施以实质威慑,也难以向被侵权人提供及时救济。在我国刑事司法运作逻辑下,借由制度的微调和实务的演进,违法性宣告可逐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处分措施建立实质性联系。借此,完整意义上的程序性制裁被渐进式地分布于后续所有程序合法性审查环节,从而实现多元审查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散、责任共担和压力缓解。中国特色的渐进式程序,既可有效协调警、检、法职业利益,使之形成遏制侦查程序违法行为的合力,也可成为积累判例和提炼经验的平台,为实务演进提供助益。  相似文献   

20.
闵春雷 《法学研究》2008,(5):139-148
以往的证明理论多是围绕被告人罪行的有无及轻重等实体性问题展开,而涉及到被告人重大权利的程序性问题没有被纳入证明范畴。究其原因是没有将这类问题作为一个与传统证明理论相对应的全新证明范畴来对待,缺乏对程序性证明理论体系的构建。程序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法官(或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对于限制公权力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诉权意义重大。通过对程序性证明之主体构成、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及时空维度等构成要素的考察,有助于拓宽刑事诉讼证明的研究范畴,为司法证明提供规则指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