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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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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有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来理解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产品召回制度是因应现代社会需要而建立的,并非是传统理论和制度推演的产物。着眼于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在传统的补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之外,确立预防性法律责任既符合现实需要,也是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充实和深化。产品召回制度应当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责任来理解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吴菲 《法制与社会》2010,(30):37-39
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社会化发展趋势。而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缺陷产品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件,制定权威有效具备执行力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地界定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性质、召回范围、召回程序、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本文从我国立法现状入手,分析界定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议,为完整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法理上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产品责任制度不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对投入市场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缺陷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质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它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严也会对企业的创新能力造成伤害。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缺陷产品的危害程度来看,对于一些社会危险性比较大、事故发生比较严重的缺陷产品建立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
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让大众的目光再次投向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上,本文将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从基本法律、法律责任、立法层次就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现状以及其体系建立之意义等多方面对产品召回制度加以阐述,着重分析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包括完善现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采用细化法律责任以加大惩罚力度,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健全产品信息系统等,以期对立法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手机消费的不断增长以及产品缺陷问题的严峻化,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召回制度的出台很有必要。缺陷手机产品召回制是一项企业与消费者"双赢"的举措,而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关重要。纵观手机问题现状,相关立法、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比较,我国建立手机召回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针对目前建立手机召回的困难,我国需要借鉴外国成熟的召回制度,围绕立法、监督、检测标准、具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采取更佳的召回措施,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在适当的限度内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6.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联系的一个法律问题。我国频繁出现的相关案例与我国入世的承诺,都使得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本文在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针对召回立法体系、缺陷产品的界定、召回方式、召回主体和召回程序等内容,对国外较为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作了比较分析,希望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入手,深入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等等。同时,将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规定与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国外的哪些做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值得我国借鉴,从而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从哪些方面入手,以期为逐步建立我国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产品召回制度相对于产品己经存在缺陷而言,是通过修理、更换甚至销毁产品而实现的施;相对于因缺陷而导致普遍性损害尚未发生而言,是针对未来损害的一种预防措施。因此,其法律责任的功能既具补救性,更具预防性。正因如此,产品召回制度相应的导致了法律责任一些新的发展趋势。第一,责任构成要件:从现实损害到未来损害。当传统的"法律义务——惩罚性或补救性法律责任"的法律治理模式己无力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时,就生  相似文献   

9.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产品召回制度在经济发达和消费文化水平较高的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历时已久并发展完善,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还刚刚起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可能地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我国必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10.
本文着重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企业召回成本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和现阶段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从召回主体、召回范围、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完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陈桂勇 《河北法学》2005,23(2):100-103
现物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中较为敏感的话题。以现物出资不仅要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包括标的物上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原则,现物出资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出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设立前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按照瑕疵大小的不同,又可分为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与未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之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而具体之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3.
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体系及其阐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行政法的义务责任在体系上存在诸多缺失。必须确立统一协调的义务责任体系。行政法上的义务体系主要由法定义务、意定义务和承诺义务构成。与义务相对应,行政法上的责任体系包括法定责任、契约责任和违诺责任。这些责任与义务层层相因,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约束体系和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4.
独立担保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李国安 《现代法学》2005,27(2):97-102
独立担保因其付款义务的不可撤销性和绝对性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高效而强大的债权保障功能,但因其本身固有的制度缺陷,也为受益人的欺诈索赔留下极大的缺口。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缺失,有必要为担保人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引入“欺诈例外”抗辩权。同时,由于担保人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更有效的反欺诈索赔措施应是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  相似文献   

15.
论赠与人的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赠与合同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之一,《合同法》设专章进行了规定,但对赠与人的责任规定得较为简单和概括。赠与人的责任可归纳为瑕疵责任(包括故意不告知受赠人瑕疵、保证无瑕疵、附义务的赠与)、缔约责任(包括无故撤销赠与及恶意磋商等)和违约责任等三种,其承担责任的条件、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16.
债法是实现超越主权国家的法律统一或者一个国家内各地区立法统一的首要领域。从《法学阶梯》中寻找债的概念的形成及其义务范围,进而了解罗马法上债的类型划分和基于债的核心要义进行的统一化努力,是准确理解后世债法发展变化的基础。债是两个自由主体之间的协作亦或包含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一直是债的概念理解上的分歧,也成为中世纪以降债的理念的分野。萨维尼对罗马原始文献的解读,对罗马法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代各国民法典对债法的编排体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都基本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随着社会生活的逐渐复杂化,债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部分国家的民法典将商事、劳动、消费等规范纳入其中,呈现出鲜明的开放性特征。债法具体规范的制定需要债法总则的指导,核心是"以人为本"。  相似文献   

17.
论重复保险——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之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保险法律中一项防范投保人道德危险的基本制度,对保险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缺乏对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缺乏恶意复保险的规定和重复保险的保险费处理方式的规定,另外,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清、法律效力规定不恰当等,也导致了该制度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效用。  相似文献   

18.
秦强 《北方法学》2012,6(5):46-56
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担负有不可推卸的人权立法义务。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在性质上,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性义务,具有强制性效力。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不仅具有规范层级方面的形式性要求,而且还要具有效力方面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19.
叶姗 《中国法学》2020,(1):221-240
现代宪法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而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建制侧重于设定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和确定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在所得分项基础上经由法律创设的,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类税制下,纳税义务主要由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所得者代为履行,取得所得者则负有根本性的纳税义务,充分体现税收稽征效率。综合所得范畴的引入,使得核心课税要素由所得这一征税客体转向纳税人,更能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重构纳税义务如下:其一,横向的并行结构,包括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等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后者可能包含税收负担从轻权;其二,纵向的递进结构,包括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等阶段中的纳税义务,可能包含补税义务或申请退税权。  相似文献   

20.
论市民宪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理论和实践侧重于从官员的视角来看待宪法 ,这种法认识论具有视角单一、静态偏好、宏观崇拜等诸多缺陷 ,宪法似乎离普通民众的生活相当遥远。这很不利于我国宪法权威的树立。因此 ,从市民的角度来重构宪法的概念 ,让宪法走进人们的真实生活是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从市民的角度而言 ,宪法是生活之法 ,宪法是实践之法 ,宪法是精细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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