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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信赖利益理论早已渗入民法诸多制度的立法精神之中,为民法各领域的具体规则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出发点。事实证明,信赖利益保护上升为民法原则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基于此,在界定信赖与信赖利益概念的基础上,以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为切入点,分析民法具体制度中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揭示其上升为民法原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和比较了两大法系的合同信赖利益以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关系,认为大陆法系合同法把信赖利益限定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场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指出在合同有效时,也存在着信赖及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在此基础上,主张统一的信赖利益概念。本文通过对期待利益实现过程的分析,提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可得利益”公式,以解决大陆法系合同法期待利益损失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并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也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也非绝对的排斥,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信赖利益赔偿不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但又不适宜给予期待利益赔偿时,也可以适用信赖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4.
浅析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关于信赖利益的内涵信赖利益迫害赔偿范围和限制以及保护制度等问题尚存在的诸多争议。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行政信赖补偿本质上是行政机关的自我补救而不是赔偿。行政信赖补偿制度以行政信赖利益为基石。构建行政信赖补偿制度的关键在于行政信赖补偿的行政程序、诉讼程序、补偿方式与标准。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阶段,我国不少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合同法》的规定及学者们的理解都忽略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时代变迁中的新发展。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阶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阶段,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缔约责任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目的,信赖利益是缔约当事人信赖对方缔约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没有关系。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情况下缔约责任人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合同有效情况下,责任人仅赔偿受害人支出的额外缔约费用及其利息。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间接损失要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缔约责任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缔约责任赔偿不受履行利益范围限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要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相似文献   

8.
信赖保护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对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影响深远。自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内容以来,该原则在促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关于信赖保护规定的一些不足之处也日益显现,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9.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对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欠缺,实践探索还比较肤浅。本文在运用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对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设计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信赖保护在德国法上已成为一项正当法的原则,信赖保护同样为我国的民法界所认同,这源于信赖保护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信赖保护源于对自由(私法自治)的合理限制,信赖保护限制自由的目的又是为了追求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的自由.信赖保护是民法进化的产物,也是法律系统自身发展完善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中国信托法具体修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现行法律制度的确暴露出一些缺失和不足。在21世纪科学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信托法的修改与完善已是迫在眉睫,否则将影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鉴于此,在中日信托法研究会同仁一年多来研究成果的积淀下,笔者对中国信托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了一些粗浅的论述,并通过第二届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向与会代表与各位方家作以汇报,旨在抛砖引玉,敬请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2.
对于缔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介入而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个制度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第三人侵害当事人缔约关系的法律纠纷,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阶段考虑到立法的缓慢性与司法实践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遵循法律适用的目标,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大至第三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院可以先通过设立典型案例的方式来解决其适用与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3.
信任为“社会关系”系统的良性运行提供背景支持。当前,我国社会信任范围不断延伸,信任种类不断增多,但存在着普遍的信任危机。出现社会信任危机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冲击、伦理道德规范的缺位、法治社会的不完善,传统的信任模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新的信任模式未建立起来。从社群主义视角出发重建我国的社会信任,可以从确立社群的优先地位、重视社会美德价值、倡导国家积极有为、建设多元性社群等四个方面着力。  相似文献   

14.
信托财产权、信托法与民法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当其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继受后,就成为我国私法体系中的新成员。作为信托法核心概念之一的信托财产权,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名新成员,它无法也不应该以传统大陆法系中的任何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权的本质不是物权,不是债权,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不是物权和债权的变形或组合,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信托财产权既然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理当对它有所“反映”。但由于信托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制度冲突,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权的“反映”,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信托法的全部内容都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在我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际,构建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时机已然成熟。我国台湾地区将不动产信托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区分信托公契与信托私契,平衡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价值维护之利益的经验,值得借鉴。信托关系当事人及受益权的信息,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以实现登记之目的。登记簿之设置则不宜采取“双登记簿”模式,而应将信托登记内容纳入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16.
秩序的供给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分析社会的秩序需求时,会发现政府信任关系与秩序模式之间的关联性。在《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中,张康之教授在历史的坐标中把人类以及政府的信任关系划分为习俗型、契约型和合作型,认为在习俗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所造就的是权力秩序,在契约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则造就出了法律秩序,正在成长中的合作型信任关系将成为合作秩序得以确立的基础。习俗型和契约型的政府信任关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权力秩序、法律秩序反映在各自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是以社会隔离的方式去强化社会的异质性的,它们分别反映出了制度的理性危机和道德缺失。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将扬弃既往所有的外在秩序追求,为确立一种有机性的、内在于人的和谐秩序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17.
信访问题与处置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积压的各种矛盾,集中体现为信访活动.信访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创新地确定了信访处置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初步构建了信访处置的治本之路.但一部行政法规的作用毕竟有限,要解决信访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需要下大力气逾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及其法理审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信托法以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为其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且此点为该法相对于外国信托法而言所具有的最显著的特色,为该法确认由委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因能够为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所包容从而能够作为这一民法中的所有权存在,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应当以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为出发点并在明确"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的前提下,联系我国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19.
金融服务消费者进行效用最大化选择时的“经济理性”具有丰富的经济社会学内涵,私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正式契约和信任机制等隐性契约共同构建.中国私人银行面临着规模扩张与盈利不佳的问题,如何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难题破解的关键.分析表明,家族主义、社会网络、“人治”传统、制度缺失等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信任机制,促成了中国高净值人群对于私人银行服务的家业传承需求、社会关系寻求、融资需求、投机偏好和安全感寻求.对于中国私人银行的未来发展,信任观念的培育和制度建设无疑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但加强风险管理,谨防声誉风险应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0.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相互合作来进行社会管理。合作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也应以合作型信任为基础。合作型信任与契约型信任、习俗型信任相比更有利于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合作。为此,通过建立公共承诺机制,构建平等的对话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以及培育相互信任的社会文化来构建合作型信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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