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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群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69-73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对相关的规则进行细化。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必须突出其“补偿性赔偿之外”这一特征。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其适用的主观条件。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算定上,立法上不宜设定限额,但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参考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 相似文献
2.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3.
宋万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针对我国环境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症状,一些向"西方求医"的学者不禁会关注到美国环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制度关注点不再局限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具备了惩罚性的特征,增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亦会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但是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独特的法律背景及历史沿革,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在探索阶段,且步履维艰,缺乏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司法环境,因此该制度在我国宜缓行。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受害人权益。而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并且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文章对构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戴江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2):46-48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例外,在英关法系得到普遍的承认。在我国《侵权法》制定之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功能及其不足做浅显分析,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科学建立,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6.
李咏玲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3):56-59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在加大食品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威慑力不足、适用的主观要件存在缺陷、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合理性等诸多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其威慑力必须使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更加具体全面,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低和最高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7.
鲁琳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7(4):43-46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在当今两大法系渐趋交融的形势下,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已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要采取渐进式路径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健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 相似文献
8.
一直以来,我国奉行大陆法系的一般做法,对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采用"补偿性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只依靠"补偿原则"难以获得足够的救济,同时也为了预防和惩戒故意、重大过失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仅在"产品侵权"中谨慎地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以期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
杨帆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5):40-43
文章从民法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公法、私法划分之依据以及法逻辑等角度,驳斥了学者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较长使用的惩罚功能、阻吓功能以及提高诉讼积极性功能等正当性理由。并由此得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民法之功能不可兼容之结论。 相似文献
10.
叶玉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4):101-10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兼具惩罚、补偿和威慑功能的责任制度。我国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了该项制度。但近二十五年的实践证明了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引发问题的原因,认为应该从其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11.
马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0(6):16-19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还处于缺位状态,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国家赔偿中来,即构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用的二元赔偿标准,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追加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2.
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下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作为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而日益完善,并影响到包括大陆法系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也开始确立这一制度,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但是任何制度都应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建立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下限额,是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限额可以指导法官的裁判、发挥制度的功能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限额,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社会经济文化并比较参考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 相似文献
13.
张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5):155-159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标准不能为财产权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应当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确立补偿性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并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给付赔偿金等方式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4.
立法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为学者们所重视。但目前世界上将立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国家并不多。在借鉴法国、德国等国家立法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应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谒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等多种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仍有适用空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以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并且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并不能使惩罚性赔偿的多重功能得到完全释放,不应以食品价金来确定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6.
王吉林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6(1):43-48
“退一赔十”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误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产品责任,客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者具有故意。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具有故意之时,应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适时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修改,将赔偿数额修改为按补偿性赔偿的倍数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7.
徐升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3):121-124
惩罚性赔偿正在由侵权纠纷向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并重的方向扩张。这种扩张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但具体制度尚待建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杜称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2):174-179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它本来源于英美法系,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一赔偿制度,并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可以说,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个条文集团。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会遭遇到责任竞合问题,即几部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的情形。然而,一个行为不可能被多次追诉,否则会有违禁止多重追诉的法治原则。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在私法内部的责任竞合问题;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处相竞合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竞合问题,应当采用不同的竞合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