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在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的历史时期,由于父母的外出务工,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重要责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要以学校教育为龙头、民政层面的教育为平台、家庭教育为基础,把学校、民政、家庭三方面力量结合起来,从新时期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才能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对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成长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探讨了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的影响因素。认为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的形成、发展和变化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国家制度、社会结构和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环境是影响留守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宏观深层次制约因素,而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大众传媒则是影响留守儿童个性发展的具体微观因素。  相似文献   

3.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的抽样调查表明,父母监护缺失背景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发展权方面面临一系列困境。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制度在设计理念、保护范围界定、亲权监护和国家监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要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状,应秉持科学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构建理念,准确界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保护范围,完善亲权监护制度并健全国家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由于家庭功能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相关的解决措施却因没有明确、稳定的责任者而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大学生村官由于政策支持、能力匹配、工作积极性高,具备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可以在社区、学校和家庭层面介入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心理、行为等问题,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因此,可以明确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作为大学生村官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予以考核。  相似文献   

5.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都难以保障,文章从政府、社会、家庭等视角来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根据不同责任主体对于留守儿童所负责任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6.
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宏观环境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即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有关留守儿童的法律政策环境;人口迁移流动背景下留守儿童减量化措施所构成的制度和发展规划性环境;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解决背景下农村儿童工作特别是社区工作所构成的农村社区儿童工作环境;留守儿童问题及工作相关媒体宣传倡导所构成的传媒环境。针对上述4类环境及其优化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农村成年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打工,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造成现今农村出现大量留守儿童的现象.农村留守儿童缺乏足够的家庭照顾,也很少能得到足够的社会福利救助和社会保护,无法健康快乐地成长.这种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应从制度、政策、法律、社会公益组织等层面寻找解决的途径,对留守儿童进行社会救助和社会保护.  相似文献   

8.
留守儿童双亲务工在外,留守儿童缺乏应有的监护与家庭保护,往往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通过各种调查数据及大量新闻媒体的报道,近年来留守儿童人身生命等法律权利受侵害等现象频频出现,不仅包括自杀、溺水等由于监护缺失而发生的悲剧,而且更多的是作为强奸、拐卖儿童等犯罪的侵害主体,在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儿童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留守儿童,本应处在幸福童年状态的留守儿童,却成为最易受违法犯罪侵害的主体,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如何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正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由于家庭教育缺位、学校德育工作缺失、社会环境不良影响等因素,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呈上升态势较快,并随之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和降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广西宾阳县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以检察机关犯罪统计数据为参照样本,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现状和特点,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处理措施及相关刑事法律政策,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相关情况,可以找到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处理及预防机制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0.
本研究基于广东五市的问卷调查数据,比较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人际交往、教育学习和自我约束力等方面的差异。数据分析揭示,留守儿童虽然在这几个方面诸多指标上的表现要比非留守儿童差,但这些差距几乎都仅存在于小学生群体中。在中学生群体里,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人际交往、教育学习和自我约束力等方面的差距都明显缩小,甚至消失。可见,父母外出对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会随留守儿童的年龄增长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逐渐消失。  相似文献   

11.
行政法同宪法、刑法等法律一样,被公认为公法。这样的研究思路是片面的,而且也与当今行政法私权发展的能动态势不相吻合。实际上,行政法并非是纯粹的公法,准确地说,它是带有私权文化色彩的公法。行政法的真正精神在于:通过抽象的公权来维护具体的私权,私权是其本源与归宿。行政法上的私权主要分为:自主性私权、请求性私权、沟通性私权、参与性私权和救济性私权。每一类私权中又包含一些具体的私权。  相似文献   

12.
宪法修改与人权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立宪模式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人权进入宪法后使基本权利由封闭静态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历次宪法修改主要与经济人权条款有关。这次修宪使社会经济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但是,宪法关于人权的规范还要进一步发展,建议增加基本人权种类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3.
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就判处自由刑的罪犯而论,罪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罪犯作为一国公民,享有未被剥夺的公民权;罪犯作为被矫正对象享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罪犯权利是人类权利的一部分,尊重罪犯权利就是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宪法文本的有限性和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使得对权利的完全列举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新的权利需求,从而在宪法列举权利外产生了宪法未列举的权利。缺少未列举权利的宪法权利体系只是由有限的权利组成的封闭的权利系统,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民对权利的需求。基于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宪法未列举权利指的是公民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权利是时代的产物,是个人生存条件的法律表达,保护宪法未列举权利既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能克服宪法文本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5.
国家物权的流失和垄断,源于过分保护而缺乏合理限制。将物权按状态结构分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通过行使来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其他物权的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同一,国家物权归属于国家即全民而行使于国务院,两者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分离导致行使主体的行为能力不足,责任能力缺乏,唯独权利能力无任何约束而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可以假借市场程序却又不在市场交易。必须限制国家物权行使的权利能力。限制的目标是建立国有物权市场,同时为体现“全民所有”而成立与政府机构融合的民主组织以行使物权,使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与政府行使即民主行使相对称,以此防止“代表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16.
生育权初探     
目前对生育权问题的争议很多,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生育权的性质和主体范围。生育跟婚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应当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生育权是公民的人格权的观点也得到国际法的支持。生育权的主体理应包括男性和女性,所有夫妇和个人,赋予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合乎我国法律以及国际法的精神。但是生育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包括生理因素、社会影响、男女生育权的冲突等。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生育权的立法,将生育权正式作为民事权利中人格权的一种规定于未来《民法典》之中。  相似文献   

17.
社会权能否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映射了基本权利现状。国内反对将社会权纳入司法救济范围的观点认为,社会权是积极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和民主原则,因而具有不可诉性。以上四点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人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已经不能容忍社会权徘徊在法院大门之外,将社会权视为具有可诉性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加大社会权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8.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 ,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在一定条件下 ,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相似文献   

19.
法人财产权是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制企业中所规定的财产权利,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的本质特征紧密相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财产权是综合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有权属于物权,是财产权中重要的权利类型。在公司制企业中财产权利为资产时,法人财产权其本质是法人所有权。  相似文献   

20.
从宪法学视角看,"弱势群体"系"制度保护不足的宪法权利主体",其宪法权利体系由"自由权"、"社会权"等实体性宪法权利与"请求保护权"等程序性宪法权利组成。弱势群体享有宪法上一般权利主体和特殊权利主体之双重地位,由此而可能发生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现象,须借鉴域外宪法学原理,而透过法律条款作妥适之处理。弱势群体之宪法权利可经由立法路径转化为法律法规上之具体权利,亦可通过"合宪性解释"方式经由"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路径而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