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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复杂的买卖行为,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的国际运输,货款的国际支付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由于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受不同的法律体系管辖,往往容易发生纠纷,对于纠纷的解决困难更大。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并对纠纷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就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谈几点自己的认识。一、FOB和CIF的运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广泛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特别是FOB(我国通常译为“离岸价格”)和CIF(我国通常译为“到岸价格”),是我国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国际货物  相似文献   

2.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法律的诞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那么,在合同当事人成为“立法者”时,他们将如何创设自己的“法律”?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的订立过程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中需包含合同成立的一定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然而现实生活却并非如此简单,无论是面对面的谈判协商,还是双方你来我往的格式合同,接受要约的一方往往不能对要约…  相似文献   

3.
合同订立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关键的问题,它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什么是合同订立,目前国内外有关合同立法均无明确界定。在合同法理论中,人们普遍认为,合同订立是指某一特定主体以签订合同为目的,邀请他方进行协商的过程,其实质就是“要约与承诺”。因此,对要约与承诺作深入研究,对于准确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成立极为关键,特别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此尚无规  相似文献   

4.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取得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一个有效要约与有效承诺的过程。要约与承诺乃合同成立之必经程序,承诺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成立。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承诺有效条件的规定是有差异的,而对外贸易合同的成立除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调整之外,还要遵守中国所加入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亦要受到当事人所选择为合同准据法的外国法律的制约。本文拟从订立对外贸易合同的角度来探讨有关承诺之法律问题。 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o…  相似文献   

5.
论票据对价     
对价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院在对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是只要受诺人为交换承诺人的承诺遭受了法律上的损失,就存在充分的对价.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对价无须和票据金额完全相等.一般的无对价取得票据,取得的票据无效.对于善意权利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不应纠缠于持票人是否支付了对价,而应判断持票人支付的对价是否相称,而这需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运作.  相似文献   

6.
由于自动贩售机买卖本身之特殊性,关于行为人设置自动贩售机行为之性质、何种行为可称之为要约或承诺等问题,于理论界争议甚多,实有仔细研究之必要.从现实逻辑出发,行为人设置自动贩售机之行为,应解释为该贩售机上每种商品所代表的按钮即成立一单独之要约(附解除条件);在自动贩售机买卖情形下,宜认为相对人进行选择并投币之行为系承诺.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一笔交易做成之后,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有中间商参与,那么,这个中间商就有可能从买方或卖方那里得到一笔报酬,这就是佣金。 佣金,本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市场上或交易所里的经纪人(俗称为掮客),代理商等,作为中间人(法律上称之为居间人),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而从买方或卖方那里收取的报酬。这些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既可能以买方身份出现,也可能以卖方身份出观,由此而赚取的佣金,就可以分为买方佣金和卖方佣金。一般来说,买方佣金由卖方承担;卖方佣金由买方承担。这就要看中间商是为哪一方谋取了利益。在交易中,何时要求买方佣金,何时要求卖方佣金,这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要看这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4条是关于要约构成要件的规定,要求要约内容的确定性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这与公约第55条推定价格的规定相互矛盾。一项缺乏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的要约是否是有效的要约?能否根据第55条进行补救?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的适用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4条是关于要约构成要件的规定,要求要约内容的确定性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这与公约第55条推定价格的规定相互矛盾.一项缺乏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的要约是否是有效的要约?能否根据第55条进行补救?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的适用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10.
证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广义证人也即知情人来说,"作证"并不是其所负有的应然义务,而是一项权利,他们有权在不受任何外力强迫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作证。狭义证人是指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向司法机关和社会许下了"作证"的承诺,这时如果其拒绝作证则将涉嫌违约,必将会受到惩罚。显然,与知情人不同,只有狭义证人才负有不可推卸的作证义务。  相似文献   

11.
在现代国家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结算的资金融通工具,它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把国际货物买卖转化为单据化买卖,从而使卖方能够迅速地收到货款有所保障,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捷.难怪英国法官把信用证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The life bloo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e).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展的对外贸易业  相似文献   

12.
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之通说,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义务预见且有能力预见,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应当预见”作为判断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是衡量其罪过心理是否成立的法定标准和外在尺度。其中,  相似文献   

13.
国际货物买卖说到底是为了实现国际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然而目前国际公约和惯例却都回避了对所有权转移做出的规定,而仅对国际货物风险转移进行了详细而明显的规定。本文对所有权和风险该在何时进行转移,国际上对此都有哪些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构建国际统一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制度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又可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表示的承诺或同意.根据被害人对其承诺放弃的自身法益是否具有处分权,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司法功能,即排除犯罪性的功能与对侵害人从宽处罚的功能.就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而言,其实质内容是被害妇女同意或主动要求他人将自己拐卖.由于拐卖妇女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而被害人对这一法益并不享有处分权,所以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只具有对拐卖人从宽处罚的功能.这一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实现方式,即对拐卖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5.
行政悬赏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对于接受和履行要约的人给予事先承诺物质利益的行为。目前,行政悬赏已成为行政机关越来越多使用的一种新型施政(行政)手段。但行政悬赏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和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理论界也存在几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在时几则典型的行政悬赏案例的观点分析之后,厘清了行政悬赏的法律性质,认为行政悬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奖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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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交换,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成订约过程.这与传统的面对面磋商或通过邮局传递信函、电报进行要约、承诺的订约方式有很大不同.合同法在对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制时,必将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第141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依据标的物是否运输而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的具体含义则没有明确。该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的规定以及具体交付方式的要求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较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立法,合同法本条的立法容易产生歧义和矛盾,无助于填补合同空白,因而应以出卖人是否负有运输义务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需要运输作为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8.
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以及容忍义务做出了规定,并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划分,但仅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划分,对判断是否成立容忍义务是不够的,必须根据不同标准对不可量物侵害提出新的学理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侵害所负的不同的容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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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该项义务,不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完全有赖于对《海商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对法条所蕴含的此项义务的各构成要件的解析,变得尤其重要。本文试做如下分析:一、告知义务人。《海商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按照法条的规定,海运保险的告知义务人为被保险人。在告知义务人这一要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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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问题,无论是消极事实不易举证、与消极确认之诉存在冲突的主张,还是受损人举证困难、受益人更易举证的观点,均存在认识偏差,不构成要求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相反,无论从法律逻辑的向度还是生活经验的向度来看,均应要求受损人承担证明责任.对于部分不当得利类型中“没有合法根据”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不易确定的问题,可通过受益人“具体化说明义务”予以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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