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
从"裸聊门"到"艳照门",从"调情门"到"开房门",今年6月以来,论坛、微博等网络载体连续曝光官员"性丑闻"事件,引发舆论哗然。受访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直接介入官员私生活领域,官员的道德缺失,多是"民不举官不究"。对官员生活腐化堕落监督乏力,是丑闻频出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3.
4.
近日,随着文章出轨事件的曝光,使他迅速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影视头条。这不禁让我们联想到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明星的隐私再次成为公众的焦点。本文从娱乐明星和隐私权的定义入手,进而论证对娱乐明星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进而对娱乐明星的隐私权进行合理界定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5.
正2013年5月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毒生姜"事件,而在此前不久刚曝光的"掺假羊肉"事件也让国人"谈羊肉色变",此外还有3月初的农夫山泉"质量门"、"标准门"事件也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令人 相似文献
6.
"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各种观点、见解、意见层出不穷,笔者也一直对这一社会热点引发的法律问题给予关注。然而,笔者发现,法学界更多的是在强调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的漏洞和立法的缺失,而忽略了最需要关注的若干犯罪被害人的研究,被害人恰恰是最不应该被遗忘的。基于此,笔者尝试运用犯罪学的相关理论来探讨"艳照门"事件,限于篇幅,将着重从被害人视角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7.
身份、年龄、履历、档案均涉嫌造假,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囚冒充别人女儿意图侵占他人遗产,而遭当事人举报,其造假身份被曝光.申组部新闻发言人证实,王亚丽被认定为"造假骗官",王已被免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8.
9.
上海市纪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有关部门8月6日作出决定,对市高院法官陈雪明等夜总会娱乐事件作出严肃处理,相关法官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上海法官"嫖娼门"事件一经媒体曝光,立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人们围观此案,不仅缘于对官员品德缺失的质疑,更在于其头顶国徽、身着法袍的法官身份。仅用两天时间便对涉事人员作出顶格处理,凸显相关方面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尤 相似文献
10.
11.
"这是一座用低俗和下流建成的大楼,但却闪烁着自由与民主的光辉"。这句话成为"艳照门"中赞颂互联网自由的名言。网络的发展形成新的生存样态的同时,传媒本身作为市场利益主体,其表达自由与传媒自律的矛盾日益凸显,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博弈在"艳照门"事件中空前放大。本文通过对"艳照门"这一典型事件中涉及到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以及媒体表达自由与传媒自律之间的矛盾进行详细剖析,透视传媒化生存样态下的伦理与道德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艳照门"事件中,内地国家机关对公民私下浏览和朋友间赠阅相关照片的行为进行干预。这样既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又缺乏必要理由,权力涉入行为实际上是对公民私领域的过度干预。这种干预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挤压社会自主空间,同时也是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从理论上分析,公民权利是首位的,只有在公民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权力才能介入公民的私领域。我们必须在制度上作出一系列的合理安排以实现公民私领域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3.
本文背景:
"艳照门"一词初始于2008年香港娱乐圈的陈冠希事件.时至今日,"艳照门"已经从娱乐圈的独家标签转移到高校女生这一在公众意识中有着良好教育的社会群体.2012年10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发布了《我国高校网络安全事件研究》报告.根据该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发生校园网络安全典型事件39例.其中,高校网络"艳照门"事件12例,约占总数的30.8%.此类事件受害者多为年轻漂亮的在校女大学生.高校女生网络"艳照门"事件就像一根导火索,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伦理和道德观的关注.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最近一段时间,"文章"这个名字一度成为各大搜索网站的关键词,其原因在于其与姚笛的婚外情被媒体曝光。原本出轨是一个男人又或是一个家庭的私事,然后文章出轨,通过媒体的大肆报道,似乎已经变成了公众事件,究其原因,只是因为文章是拥有着特殊的身份:影视明星。其实这些年,影视明星的私生活被暴露的例子比比皆是,从2008年的"艳照门",到2009年的近600名影视明星电话网络泄露事件再到如今的文章事件,这些通过媒体的大肆报道,原本属于私人生活的事情,似乎成为了公众和媒体进行"审判"的事物,这无疑大大的侵犯了影视明星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18.
19.
改革开放以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逐渐成了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分支之一的涉检信访"终而不结"的问题较为突出。这种情况不仅给检察机关带来疲于应付、浪费资源的问题,同时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客观而言,要破解这一困境,建立完善涉检信访终结制度是必然选择。本文以此为着力点,针对涉检信访终结制度提出了法治化改革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20.
县、道是汉代地方郡县二级制下平级的基础政区,县道官是县、道的行政司法长官,有广泛的刑事司法权,"断狱"权是县道官刑事司法权的核心部份。县道官"令、长、丞"有"断狱"权,他们对"死罪"、"过失杀"、"戏而杀人"案件有初审权,对非死罪案件有终审权;县道官"断狱"的法律程序包括"传《爰书》"、"讯鞫"、"论当"等部分;县道官"擅移狱"、"鞠狱故纵"、"不直"、"弗穷审"须承担刑事责任。汉代县道官"断狱"权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权责分明的总体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