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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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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子军 《政府法制》2011,(32):40-40
海南省东方市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09年担任东方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2010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9月13日《检察日报》)  相似文献   

2.
4月23日,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长达三万余字的起诉书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黄生福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  相似文献   

3.
孙晓兵 《政府法制》2008,(13):20-20
“党把我培养成人,我却把自己变成了鬼。”这是江苏省宿迁市体育局原局长王维洲被判刑后在“悔过书”中所写的一句话。此人在担任宿迁市体育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22.3万元,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相似文献   

4.
浙江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580余万元。2000年至2012年,朱福林先后利用担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兰溪市委书记、金华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人事安排、企业环评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利用房产交易、“炒房”、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受徐某某等14人所送人民币1490余万元、欧元3000元、汽车1辆、金条3根……  相似文献   

5.
陈明 《中国律师》2007,(7):77-79
2005年5月10日,原诸暨市中医院浣东分院院长李永宜因涉嫌受贿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口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李永宜在1997年7月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7人送的人民币共计62000元。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永宜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问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9000元。据此作出被告人李永宜犯受贿罪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49,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李永宜不服上述判决,于2005年11月4日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由王全明律师(观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新的辩护人。  相似文献   

6.
魏铮 《政府法制》2011,(19):44-45
三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05.08万元。吉林省松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3月22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建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7.
穆妍 《行政与法》2006,(6):123-125
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8.
练洪洋 《政府法制》2009,(20):42-42
重庆大渡口区副区长顾绯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多个规划设计公司和开发商的“好处费”200多万元。顾绯在受审时称“那只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为什么贪官总爱把收受贿赂说成“礼尚往来”?盖因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讲求礼尚往来。如果从传统意义上说,受贿的行为当然不能界定为“礼尚往来”。“往来”是平等的、互动的—像过年,  相似文献   

9.
陕西南郑县原副县长李建和受贿案10月11日开庭。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0万元。其代理律师辩称,李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数退还赃款,还资助过多名孤儿,恳请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10.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1.
正义 《政府法制》2010,(17):40-41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公路管理站原站长秦克俭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秦克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秦克俭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相似文献   

12.
非常案件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一度是公认的实干家,却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中腐败变质,更没想到有的人涉嫌受贿的金额竟然有2000多万元."河南省相关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相似文献   

13.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1,(32):114-115
受贿罪在我国是倍受关注的一种犯罪。虽然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果,但是整体上受贿犯罪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与《刑法》中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有一定关系,该要件不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真正客体,并且为司法实践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轻纵了该类犯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评析,并阐述了从刑法条文中取消该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才英浩  陈芳 《法制与社会》2012,(17):252-253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主张.基于对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梁艳 《法制与社会》2011,(32):116-117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分歧入手,阐明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7.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中的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争议。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和定位,不仅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及国外相关立法例,从受贿犯罪的本质出发,对当前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反思。  相似文献   

18.
邵积欣受贿一案经法院—审判决认定:在2006年至2012年任邢台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权,采取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打招呼、请吃饭或直接促办等手段,为其哥哥邵绩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谋取利益,本人受贿达281万元。  相似文献   

19.
用“人财两空”形容目前的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洪月江,是再恰当不过了。 经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月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永秀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让人惊讶的是。每当尤永秀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月江拿  相似文献   

20.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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