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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皖医保秘[2020]49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决定调整完善我省新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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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2):69-71
京医保发[2020]1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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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67-72
<正>京医保发〔2023〕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建立完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好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在本市药品“双通道”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选取部分门诊量大、国谈药采购数量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附件1),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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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90-94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医保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强化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相关工作举措,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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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24):62-63
<正>京医保发〔2022〕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要求,为做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市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检测试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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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3)
<正>甬人社发[2014]19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经研究,现就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疫苗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疫苗品种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疫苗品种在原支付肺炎、流感、乙肝和狂犬病四种疫苗范围基础上,增加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和水痘疫苗,供参保职工本人、近亲属或配偶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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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88-90
<正>晋医保发〔2023〕1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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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64-66
<正>京医保发〔2023〕14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现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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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2):72-74
京医保发[2020]2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