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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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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鄂医保发[2020]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9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  相似文献   

2.
正鄂医保发[2020]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有关决策部署,支持医疗机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临时新增新冠肺炎疫情防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事宜通知  相似文献   

3.
<正>SDPR-2023-0430001鲁医保发〔2023〕7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公立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中,手术类价格可上浮10%;其他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的手术类最高价格按附件所列价格下浮10%—30%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SDPR-2023-0430007鲁医保发[2023]4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在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晋医保发〔2023〕1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正黔医保发[2019]63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床收费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贵州省政府定价目录》及《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现将《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相似文献   

7.
<正>杭价服[2014]161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浙江省人民  相似文献   

8.
正鄂医保发[2020]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意见》(鄂医保发[2020]6号)要求,确保患者不因医疗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乙类报销;在  相似文献   

9.
<正>SDPR-2023-0430003鲁医保发〔2023〕12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0.
正鄂医保发[2020] 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为落实省委常委会决议意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降低核酸检测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最高限价由  相似文献   

11.
<正>京医保发〔2023〕14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现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相似文献   

12.
正皖医保秘[2020]49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决定调整完善我省新型  相似文献   

13.
正川医保规[2021]13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相关要求,我局对2021年第一批50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原我局公布的四川省2020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程序,  相似文献   

14.
正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更多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医疗服务,其收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按服务项目收费,可以按病种打包收费,也可以按服务人次等确定收费方式。一问为何放开价格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相似文献   

15.
正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第二,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  相似文献   

16.
社情民意     
正基层"基药"应充分体现保基本原则基层医疗机构是慢性病患者配药的首选,但存在非基本药物和进口药品使用过多、国产与外资药品医保支付比例小等问题,不仅有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设计初衷,也直接导致了患者就医费用的上涨及医保基金支付压力的增大。一是非基药使用占比呈上升趋势。随着分级诊疗、区域医疗联合体、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医生到基层医院对口支援的推进,大医院医生的用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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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4-0460018鲁价格二发[2014]6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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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200107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穗医保规字[2020]5号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现就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相似文献   

19.
本文依据政府规制与标尺竞争理论提出分析框架,并结合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两个典型试点城市进行比较案例研究。本文发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补偿方法和奖惩规制构建规制性标尺,通过比较成本和激励竞争构建调整性标尺;在政府规制与标尺竞争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服务定价。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内在逻辑是通过规制性标尺和调整性标尺规避医疗提供方的信息寻租并建立医保当局、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公共契约,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医疗服务定价困局,促使医保资源配置趋于帕累托次优改进。本研究的价值在于:拓展了政府规制与标尺竞争理论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应用;从改进政府管理的视角,将传统的价格管制方法扩展为信息租金激励和成本控制相容的范式。在实践中,这一研究对全国各地深入开展医保支付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2004]服237号)精神和要求,经多次听取专家意见及医改有关部门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项目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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