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孙鹏 《法制与社会》2013,(33):97-9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须行为人时所侵占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和认定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颇多观点,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从“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成立中的意义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如何认定等问题出发深入研究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项新罪名,根据该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一个必备情节,但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笔者就此略陈管见。“拒不退还”是指财产保管人在托管人请求退还时,不将代管物予以退还的行为。“拒不交出”是指遗忘物或埋藏物所有人向拾得遗忘物人提出返还请求或主张对埋藏物享有权利并提出证明时,拾得人或非法持…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   

4.
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拒不退还”是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的构成所规定的一个必要的情节要件,它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但是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拒不退还”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6.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1日,亨通公司委托捷运公司,向锦州移动公司托运光缆16盘(价值人民币21万元).捷运公司找到从事货运业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以其真实的姓名、身份证、车号、联系电话与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当日驾货车将16盘光缆拉走.运输途中,王某觉得捷运公司不合理收费太高,"扒皮"太多,但是给的运费太少,心理不平衡,产生了将该车光缆扣下的念头,遂将该车光缆藏匿,准备卖掉,后因没有买主而未果.  相似文献   

7.
在门店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两次提前告知承租方,表明要收回门店或者提高租金标准后可继续租赁,但承租方既不与出租方续签租赁合同,也不按照出租方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继续占用该门店。日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22年3月12日晚10时许,无锡市某休闲浴场浴客张某因上洗手间而暂时离开自己的铺位,当班服务员王某以为张某已浴毕离场,在整理张某铺位时发现一手机(价值1350元),遂将手机藏匿。张某从洗手间返回自己的铺位,发现手机失窃,即向浴场经理反映。经理随即召集大厅服务员询问,王某谎称自己没有看见张某的手机。次日上午,王某因到本市劝业市场出售该手机而案发。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是一种发案率很高的财产型犯罪,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定罪量刑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实践中较难处理,比如,偷拿近亲属的财物,是定盗窃罪,还是定侵占罪,或者是以民事案件处理,司法实践中分歧很大,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近日,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此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0.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首闻无论是税收立法抑或税法研究,纳税人的权利都往往易被忽视,尤其在片面强调“国家本位”和不当理解“国税优先原则”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何有效地配置征纳双方的权利,如何公平地确定纳税主体的各项义务,这始终是税收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  相似文献   

11.
孟亚生 《江淮法治》2012,(24):30-31
2012年9月12日,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建培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成为江苏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课以刑法惩罚的第一人。  相似文献   

12.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我公司诉某工业技术发展总公司和影艺开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爱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假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达到骗取他人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有关规定,将此案全部移送公安局进行查处,并将此情况函告我公司。为此,我公司要求法院退还我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但他们拒绝退还。请问: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什么规定?我们预交的诉讼费该不该退还?  相似文献   

14.
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的违约责任孙辙在私房租赁契约终止时,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权利实现是以承租人按期履行其交还房屋的义务为保证的。承租人不依契约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交还房屋义务,就会阻滞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使,并可能由此造成出租人的财产损害。对此,承租人应承担违...  相似文献   

15.
16.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规定,区分不同款物的返还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处理结果,在保证刑法严肃性和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个案中法律适用的“可罚性”判断与“需罚性”裁量。  相似文献   

18.
奉公守法如翠柏苍松;廉洁情操虽老死不移。这是后人为赞颂唐代廉吏李畲而写的一副对联。李畲在唐代官至监察御史。他是个孝子,母亲所说的话,都严格遵行,从来不敢有违母教。史书记载,他清正为官的一生,都与此有关。一次,李畲派人把朝廷发给他的禄米送往家中。李畲的母亲一向教导儿子要守法奉公,不义之财一毫不取。她仔细查看了送来的禄米,觉得比平时多了一些,就对差役说:“这次的米比往常的要多。多拿俸禄,绝对不可以!”差役用斛一量,结果多了三石。李母追问多米的原因,差役如实说:“给御史的大米,按照惯例是不用斛量的。”李母又问,“运送禄…  相似文献   

19.
《刑诉法》第 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当庭直接作证,并经过诉辩双方质证、法庭认证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的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所有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语言形式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之初,因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都比较注意执…  相似文献   

20.
葛治华  文阳 《人民司法》2012,(15):81-84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一、犯罪客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通说认为系复杂客体,即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严重扰乱了社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