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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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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1999年5月24日被告陈某与第三人县农林局签订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第三人五间营业用房,租金1.5万元/间,年租金7.5万元,于合同签定之日一次付清;合同期三年,到2002年5月24日期满,租金一年一订;1999年租金7.5万元,2000年租金基本保持不变或适当下调。200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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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颖程 《中国律师》2020,(11):30-32
<正>我国确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从制度上给予弱势承租人提供保护。但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制,在适用的同时,容易产生公平、秩序和效率的冲突,损害交易安全,动荡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效率,危及抵押权制度。在实践中,虚假租赁泛滥、以租赁对抗和规避审判执行频发,根源在于相关实体法的缺陷和程序法的失范。  相似文献   

3.
杨宁  吴惺惺 《行政与法》2013,(2):114-119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原理,提出现代社会,在保护承租人利益同时也应关注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要争取承租人与受让人因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而实现共赢的局面,从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在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得以更好的继续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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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并参阅英美法系国家一些的海事判例,从多个角度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二手船买卖中的应用问题,指出民法的大多数原则并不都是当然可以应用在海商法中,海商法也并不仅仅是民法的特别法而已.  相似文献   

6.
在物债二分和公示方法二分的僵硬体例下,“先租后卖”中的出租人移转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事实未被规范世界适切评价,由此产生了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对这一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进行矫正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正当性理由。该规则的本质是立法者对被僵硬二分体例所遗漏的事实进行的补充性评价,而承租人保护则只是适用该规则的客观结果。“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多种立法技术构造路径,《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可以避免德国法传统的法定契约承受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应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领域。  相似文献   

7.
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冲突很大,本文在分析二者适用性强弱后,得出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买卖可以击破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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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审理]2000年5月22日,北京某纤维厂机修车间实施改制,由该车间34名职工共同出资成立某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机修车间的43台设备经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公司以45.13万元的价格买断,并一次性支付了设备转让费。2000年8月8日,公司与北京某纤维厂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原北京某纤维厂机修车间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厂房建筑面积3307平方米,土地面积964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00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某金属工贸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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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迅速腾飞,为了保证很多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随之而产生。在社会各界的理论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着长久的广泛的争议。本文本着诚恳忠实的原则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许多争议进行申辩,加深民众和各方面专家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理解,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12.
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其功能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当然对该制度做了规定,但是相关条文只有一条,仍然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没有规定需要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方得适用该制度,由此直接导致该制度扩大化被使用,过度的保护了承租人的权利,而使买受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更使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受到了阻碍.  相似文献   

13.
世界各国民法典大多都承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当前理论界讨论最多的是承租人的利益保护,然而对买受人的利益关注却不够.本文试从租赁合同的承受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能兼顾受让人的利益,以期能更好地体现受让人的意志自由与交易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4.
固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该制度设计以违背既有法律体系为代价而倾向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是否符合效益原则?本文作者认为.19世纪之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宣告了罗马法中确立的“买卖破除租赁”原则的死亡,现代社会的发展又为“买卖破除租赁”原则提供了再生的土壤。“买卖破除租赁”原则是债权相对性及其与物权并存时物权的优先性原理的逻辑结果,目前我国实行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合理性值得推敲。  相似文献   

15.
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受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得更多的是对手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受到的关注不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通过对租赁权性质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公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受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中止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①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当出租人作为债务人时,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租赁物就经常成为执行标的物。在强制执行中对租赁物上设定的租赁法律关系应如何确认、如何处理,对此我国及国外的强制执行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统一,导致了执行法院、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中涉及的租赁问题各持己见,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执行不破租赁应当作为强制执行中处理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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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洪 《法学研究》2014,36(5):114-130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相似文献   

18.
章杰超 《法学论坛》2005,20(5):89-93
买卖不破租赁可以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也成为学者们提出或支持所谓债权物权化的主要依据.本文从对债权和物权的分析及对买卖和租赁的比较入手,通过还租赁以其本来面目来否定债权物权化这一命题,驳斥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戚兆岳 《法学杂志》2005,(3):109-11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采此原则.但是,对比各国和地区关于这一原则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在租赁物的适用范围上、表述上、准用性规定及效力规定上存在诸多的不完整性.本文于比较的角度,对这些方面作一些简要的评析.  相似文献   

20.
黄凤龙 《中外法学》2013,(3):618-643
在物债二分和公示方法二分的僵硬体例下,"先租后卖"中的出租人移转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事实未被规范世界适切评价,由此产生了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对这一违背私人自治的现象进行矫正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正当性理由.该规则的本质是立法者对被僵硬二分体例所遗漏的事实进行的补充性评价,而承租人保护则只是适用该规则的客观结果."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多种立法技术构造路径,《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可以避免德国法传统的法定契约承受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应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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