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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19-21
轻伤害案件一直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主要案件类型,轻伤害案件发案率高,2008—2011年江汉区检察院共受理3049起案件,轻伤害案件就占8.9%。在轻伤案件的办理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难、嫌疑人无法到案、和解诉讼程序有缺陷、诉讼周期长等困境。解决此困境,应加强侦查引导、落实侦查监督权,谨慎选择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规范刑事和解的诉讼程序,加强当事人对轻伤害案件的诉讼参与,认真评估轻伤害案件的信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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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
我是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有许多困惑:轻伤害鉴定结论出来后,是否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后,通知被害人有自诉的权利,但被害人不去自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嫌疑人责任吗?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后,是否可以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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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1):16-19
轻伤害案件在公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诸多问题。故此,应协调各项制度措施,规范轻伤害案件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程序:建立程序引导监督机制,实现轻伤害案件和解前置;探索调解方式的现代转型,保障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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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办理轻伤害案件一直是困扰各级公安机关的难点。厘清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公安机关而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公安实际,在分析目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紧扣法律文本,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既具有法定义务,同时又应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公安机关不仅有承担案件侦查的义务,同时更有预防相减少发案,缓和矛盾,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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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掌握轻伤害的管辖刘波刑事自诉案件中,最主要的是自诉伤害案件,公安机关感到很难办的也是这类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实践中往往很难把握,要对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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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以及人身轻伤害类案件的审理中,山东一些地方法院以“法官后语”的形式代替“判决书”的做法非常流行。旨在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劝谕教育和道德感化。虽然这样的“改革”被媒体称赞为彰显了司法的适度人文关怀理念,但笔者对此“改革”的合法性却有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金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1):83-88
基层公安机关因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投诉有逐渐递增之势。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投诉问题,关涉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警民关系的融洽与否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影响地区维稳工作的大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规范处理伤害案件,并在产生信访投诉时科学化解,防止当事人重复信访、投诉、聚众上访,这是基层派出所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维护警民关系、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需。 相似文献
11.
论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机制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轻伤害案件因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发性而必然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模式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确立轻伤害案件的自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既符合刑事谦抑性原则,又避免了诉讼迟延,有利于及时对被告人实施教育改造,以较好地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且体现了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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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以来,针对当前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重静态公开轻动态公开、重结果公开轻过程公开、重单方面告知轻双方互动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案件当事人误解、涉检信访频发等实际问题,社旗县检察院实施了"一书一卡一函"的办法,即以每案一份涉案信息告知书告知个案信息、一张执法活动监督卡真诚收集意见建议、一份意见建议答复函公开回复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为载体,强化检察机关与案件当事人的互动,有效促进了检察人员的公正廉洁执法,增进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理解。 相似文献
14.
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法律规定属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在宣告判决前的任一诉讼阶段都可以撤回起诉,这表明轻伤案件的被害人对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拥有处分权。既然如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轻伤害案件也应该准许不控告或控告后撤回控告。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迫、威吓而要求撤回控告的,应当不准许。被害人撤销刑事部分的控告,但要求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15.
史丽英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5-6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适用从轻从宽的处理方式。但是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不统一,与国家对处理轻伤害犯罪相关的立法初衷不相吻合。笔者对某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近三个年度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尝试探索基层司法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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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方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放弃以前的做法,对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相关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有许多不妥之处:第一,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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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因伤害程序和案发原因各异 ,以致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差异甚大。为办理伤害案件 ,消耗了公安机关有限的人力成本 ,且从法理学上看 ,公安机关的裁决或调解又远没有人民法院的判决那么公正和权威。因此 ,在国家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应当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 ,明确各种伤害案件的办案程序 ;确立人民法院对轻伤害案件的优先受理权 ;发挥乡镇司法委员会的职能 ,真正实现为公安机关“减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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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一个年轻男子持刀闯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行凶,造成医务人员一死三伤,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过节纠葛,只是纯粹的暴力伤害案件。但令人心痛不已的是,在调查问卷中,居然有不少人对这种暴力手段采取了支持的态度,不顾一条鲜活的生命在世间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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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校园学习、生活过程中致人伤害或者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责任的认定不宜过松,但也不宜过严。如何正确地界定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校方责任值得讨论研究。 相似文献
20.
王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64-66
刑事和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目前广为实践和理论探索的一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务操作上出现的很多不协调的问题。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轻伤害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从其所体现的效果方面对轻伤害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规范提出了司法操作路径,以促进相关的立法完善及刑事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