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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教育刑为基础,作为强调特殊预防目的的一种刑罚个别化措施,缓刑制度在刑事立法中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所运用的缓刑类型主要包括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两种,而一些新型的缓刑类型,比如综合缓刑制度也开始得到关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我国应当在坚持暂缓执行制度的基础上,设置附加特定义务的暂缓执行和使原判决失效的暂缓执行,并逐步确立复合刑罚、辅助制裁两种缓刑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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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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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地区在缓刑制度方面既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缓刑制度的先进经验,又保留自身的鲜明特色.受英国普通法系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的司法惯例影响,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也包含了暂缓监禁和缓刑监督两种类型,对缓刑犯的执行主要由惩教署和社会福利署完成,同时香港缓刑的执行走出了一条行刑社会化的路子,其中,民间团体"善导会"的帮教工作便是一个成功的例子.通过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内地缓刑制度的特点、不足与对香港地区缓刑制度的应有借鉴,对丰富和完善中国内地的缓刑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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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缓刑监督制度 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暂缓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缓刑制度的国家,早在中世纪的普通法的司法实践中便允许法官以具结处分的形式释放犯罪人,以犯罪人答应保持善行和保持宁静为条件。1842年,英国对某些犯罪人采用过延期宣告有罪判决、附条件释放的措施。19世纪末,少年司法运动兴起,1890、1891、1897年的教育法案使国家承担起了对青少年进行初步教育的责任,对不良少年的缓刑监督应运而生,大大促进了缓刑的发展,并扩展适用到成年人领域。1889年,英国颁布了《初犯缓刑法》,1907年颁布了《犯罪人缓刑法》,正式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有关缓刑的各项制度,形成了英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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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功利天平上中国缓刑类型的发展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实现行刑个别化、特殊预防为目的,以教育刑、目的刑为基础的缓刑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以灵活性与适应性见长的英美国家暂缓宣告制度、震慑缓刑制度、分开判决制度等以及以报应与功利紧密相结合而见长的大陆国家暂缓执行制度等缓刑类型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当在正义制约功利的缓刑价值定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保留缓刑犯应遵守的一般考察规定基础上,增设特殊缓刑犯应该遵守的特殊规定,并增设未成年人复合缓刑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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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判处刑罚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处罚措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深受欢迎,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加上实践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缓刑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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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种考验刑,是指对犯罪之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基本条件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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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与保护管束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缓刑与保护管束制度邓自力,向革从现行世界主要国的立法看,无论是坚持报应刑论还是主张教育刑论,都不得不承认缓刑制度的存在价值。因而普遍为各国立法所采用,但因各国国情不同,缓刑制的样态也有差别,大体可归为以下二种模式:(一)缓刑宣告犹豫制,即对于一定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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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条又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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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缓刑制度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缓刑制度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上的问题,其作用和价值的发挥受到了较大限制。本文通过对缓刑制度的介绍,探讨了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该注重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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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较好等因素,在一定考验期内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制度是一种缓予执行制度,它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立法本意是:这种情况的罪犯有可能改过自新,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所以要给其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司法实践表明.曾经犯罪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的可能.从而减少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作为刑罚制度之一。缓刑通过特有的法律强制力和感化力.充分发挥着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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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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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时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文以三个实践中的案例适用缓刑为例,简要分析了缓刑的适用以及条件,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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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宣告提出主体的不同,破产宣告可以分为职权主义破产宣告和申请主义破产宣告两种。所谓职权主义破产宣告,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是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而基于公权宣告其破产,并非因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与此相反,申请主义破产宣告是指法院无权主动就破产案件予以审查,破产必须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法院才有权受理破产案件。从历史来看,破产宣告制度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申请主义的过渡,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破产的申请主义,我国也是这样。一、破产启动的立法模式: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一种制度的产生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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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缓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立法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原因,我国撤销缓刑 制度的建构仍显粗糙和落后,加强对撤销缓刑制度的 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实践课题。 一、撤销缓刑的条件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 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