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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合同法》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开宗明义地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0条第2款),此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理论界称之为“附随义务”。将附随义务明确、具体地规定于成文法中,备受民法学界推崇。然而,对附随义务,理论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司法界,附随义务更是一个陌生的课题。本文试图对附随义务如何产生于判例学说,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合同义务的区别,附随义务的特征,附随义务的主要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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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交付保费期限列入保险合同内容问题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范畴,在这类合同中,合同一方所享受的权利是以合同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为基础的.双方应互有权利与义务,即存在着法律上所说的对价原则,无对价的保险合同是不存在的.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相当重要的内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出险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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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要义务进行界定,指出首要义务是合同义务群中的主给付义务,是即使存在不负责事项时仍被考量是否有效履行的义务。分析和评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关于首要义务的争论,指出目前海商法学界关于首要义务的讨论仍处于讨论主题不明确的状态,这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身特征所决定的。为方便相关纠纷解决,建议参照《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90年韩国商法典》等的规定,直接在法律中明确首要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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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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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真正不作为义务来源的认定,始终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存在争议。日本最高裁判所近期通过了一个不作为杀人罪的判例,首次在司法层面承认了不真正不作为义务来源之一的保障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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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制度的性质与形态违约责任,学理上也称为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力后盾,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因而,只有在债务合法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其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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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请求履行或赔偿?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厘清了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关系,界定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并阐述了诉的利益标准在考量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可诉性时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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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有偿委托律师草拟合同、代办抵押的合同关系中,应认定律师承担专业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服务的行业惯例确认律师是否尽到了该注意义务。在确定律师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对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份额化处理,以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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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借款合同应否解除、买受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等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源于法官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相对性及公平原则的不同理解。合同联立可作为我国商品房按揭中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效力关联的解释路径,《民法典》第673条、第634条为效力关联的实定法规范基础。基于合同联立的法律效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中某一合同未能订立或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另一合同。返还义务的分配规则应充分考虑三方主体的给付平衡。“王忠诚”等类案中,开发商负有返还义务,买受人不负有还款责任,银行也不负有返还买受人已偿付贷款的义务,银行向开发商追偿的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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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又称先期违约或事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到期前,合同义务人无法履行或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制度不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对有效合同的义务的不履行,即构成实际违约,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必然承担合同约定的或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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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协力、保护、告知、保密等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仅在第42、43条文中规定了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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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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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开具和交付义务,买方可否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必须从义务的性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等入手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合同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合同的给付义务,买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未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买方视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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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伞形条款解释——兼论ICSID近期相关案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