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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然而,它们在今天法学界却是最混乱的概念。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两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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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及公序良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因内涵上相互交融而难以完全区分。习惯与习惯法具有自发性、区域性、非正式性等特征,其适用可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有利于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就功能论而言,公序良俗原则是习惯与习惯法的过滤器,起着净化习惯与习惯法的作用。也就是说,无论是习惯法还是事实上的习惯,只要违反公序良俗,均无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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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0条承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这里的“习惯”应定位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习惯.习惯法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定存在真正漏洞、待调整事项存在习惯法规则、习惯法规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制定法.习惯司法适用的逻辑终点是法院在个案中确认习惯法规则,经个案积累形成习惯法,最终还可能引发习惯立法.习惯立法意味着习惯法法源地位的消失.《民法总则》生效后,我国应沿着事实上习惯——个案中的习惯法规则——习惯法——习惯立法的进路,通过习惯的司法适用发现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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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起法的作用的习惯.习惯要成为习惯法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是多数主体遵循的习惯,是具有涉它(他)性的习惯,是关于重要事项的习惯.如下观点不够准确:只有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才是习惯法;只有具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习惯才可能成为习惯法;只有不与法律相冲突的习惯才会成为习惯法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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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在某些领域,制定法成了一纸空文,脱离现实太远。而当事人往往采取其他社会规范来规避法律的适用,形成了实质上的法律多元化倾向,这些"其他社会规范"中最为常用的就是习惯。与此同时,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习惯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也存在争议。本文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习惯法律化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制定法与习惯的背离造成了法制资源的浪费,即用"反证法"来说明习惯的非法律化是不"经济"的,进而得出习惯应该法律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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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调整性文化中,习惯是一种很重要的规范类型。在法律出现空缺的情况下,习惯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重要规范依据。这并不意味着习惯就变成了法律。在没有被法律吸收之前,习惯仍然是习惯。法律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使得习惯成为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依据和法官的裁决依据。这对包括中国在内以制定法为主要规范依据和来源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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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2):3-7
当代社会的发展使法律渊源的多元色彩更加突出。习惯法为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而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作为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应当受到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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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产生最初是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即以习惯法为开端的.从以《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东西方法制文明的成文法源流开始,直至当代社会,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习惯始终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1804年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习惯法成为法典的主要渊源之一.如关于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共有制和某些继承规则等,大都依据习惯法.此外,法典还赋予了习惯法作为法国辅助性(或从属性)的法律渊源的地位.现行《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按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第1160条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加以补充.”由此观之,习惯的法律效力是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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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不同法律变通的概念界定也存在着差异。在法律多元的语境下法律变通就是基于不同文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调适和变通。在调适和变通中正式的法律制度可能被变通,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族地区的民间习惯法也可能被变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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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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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习惯法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土地流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考察了宋代至清代有关土地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发展情况 ,在此基础上 ,对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指出习惯法的长期存在是由于其能够起到降低契约达成和执行中的交易费用的作用。同时本文还就法律制度中所反映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进行了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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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地区是一个具有相当特殊性的法域,古老的习惯法、古代中国法、伊斯兰法、印度法在这一地区混合,其情形十分复杂、混乱。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中国作为东亚和东南亚文明的轴心,中国古代法对所有东南亚国家均产生了普遍、深远的影响,但越南、新加坡等国受古代中华法系的影响要大一些;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及菲律宾南部地区则受伊斯兰法的影响较大;三是在地理位置上靠近印度的缅甸、柬埔寨、老挝和泰国则受印度法的影响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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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民间的困惑——对羌族习惯法的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法治建设应是立足于本土化之上的国际化 ,既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 ,更要注重保留民族传统中的文化之根 ,吸收其中的合理成份 ,进行创造性转化。刻意于对别人的模仿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反思 ,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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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具有稳定性的特征。然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易变的,由此产生了法与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因而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地位显而易见。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不仅包括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借鉴,还应关注"本土化资源"。唯有两者结合,才能实现国家制定法与习惯等民间法治资源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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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民法典与其传统伦理、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渊源——民事习惯之关系问题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深入展开讨论.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民事习惯所采取的从排斥到吸纳甚至给予极高地位的反复经验对中国未来民法典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可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日本民法典有关民事习惯的制度安排及其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模式对中国未来民法典民事习惯位置的讨论提供了生动的个案.中国当下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程度需要将来的民法典必需慎重对待中国固有民事习惯,以便保障民法典的伦理基础和惯行定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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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仿佛是套在习惯法头上的一个法箍,对刑法领域中习惯法的机能释放,施加着巨大的压制性作用。然而,正是在对主流理论———“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这一论断的正本清源之中,隐含着挖掘和开辟习惯法机能的深刻契机。本文即是在这一进路指引下,对习惯法在刑法领域的功能予以拓展的初步努力。本文将着重分析习惯法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机能。文章在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分析框架内,对习惯法作为刑事立法的间接法源的功能予以了初步考察。进一步地,文章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切入点,例证和说明了习惯法之于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式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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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类推适用的定位、适用前提、援引对象等方面的认识存在差异,学者们对类推适用的概念界定不一.其原因在于未能认识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类推适用的地位、适用范围、援引对象上的差异.对类推适用的认识及其概念的准确界定必须建立在对两大法系类推适用的比较分析之上,并区分对两大法系共同适用之类推适用的一般概念与仅适用于具体法律背景之特殊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