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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引领死刑废除潮流的当代,一向以大国自居的美国却没有急于加入死刑废除的阵营,在死刑的存废上避免了盲从和坚持了自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其宪法解释权对死刑制度作出的合宪性解释,正引领着美国的死刑制度走入新死刑保留主义时代,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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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近年来死刑制度的存废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止的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死刑已采取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的态度,我国大部分学者也认为死刑应当废除,只是在现阶段中国不能废除死刑。本文认为我国的死刑制度在现阶段能够废除,并阐述了我国死刑制度应当立即废除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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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民意实证调查显示,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适用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众认同和民意基础;在应否用终身刑(无提前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作为死刑代替措施的态度上,尚存在民意与理性的悖论;错案的可能存在可作为引导死刑民意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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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社会,民意往往是重要决策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民意的走向似乎紧密关系着死刑存废的命运。但是,民意本身难以被掌握,民意测验的结果往往不可靠,而且民意是变化着的,从本质上说民意是情感而非理性。民意的这些特性表明,民意不能作为保留死刑的根据。相反,民意是可以而且应该得到正确的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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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死刑罪名的删减及死刑程序的完善,我国台湾地区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渐趋明朗。但被害人家属的有效抗争,加之反对废除死刑民意的强烈反弹,在相当程度上阻遏了台湾地区死刑废除的进程。死刑废除派和死刑赞成派在死刑存废和"法务部长"签核权等法律问题上互相论难。台湾当局除在两派之间左支右绌,两面讨好外,正积极采取配套措施,争取民众对废除死刑政策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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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取消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严重非暴力犯罪处以死刑不具有报应功能无威慑力并且由于当今中国民意具有可改变性、可引导性,对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是否真具有影响力值得商榷。总言之不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论是从政治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现阶段全面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都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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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立法原因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美两国尽管在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废止或严格限制死刑的世界性潮流面前,对死刑却采取了相似的政策——既保留死刑又限制其适用,其中既有民意因素,也有政治因素。美国现阶段的高犯罪率、南方的私刑传统、历史上未经纳粹统治等因素导致其支持死刑的民意高涨,这对于政治精英、联邦最高法院及地区法官和检察官都有影响;在中国,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礼法传统与家族主义的深远影响,以及缺少西方启蒙运动洗礼等因素导致民意支持死刑,这对于执政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法官与检察官个人,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政治因素方面,美国联邦与各州的权限划分以及盛行的联邦主义是影响其现行死刑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中国,统治者所奉行的"乱世用重典"的治国之策和重刑主义的历史传统、特殊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左"的错误,都是影响中国死刑制度的重要原因。对于中美两国死刑制度进行改造,应注意从民意与政治因素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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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意虽然对死刑适用可能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十分有限,影响死刑适用的主要案外因素是媒体和政治决策层的意志。要注意区分真实的民意和因受误导而产生的民意。应当将民意作为检视死刑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标准之一,认真、慎重地加以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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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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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Quarterly》2012,29(3):458-471
Despite good theoretical reasons to expect strong differences between Southern whites and non‐Southern whites in death penalty support, prior research with 1990 General Social Survey (GSS) data found only a small difference that lacke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ossibilities that this null result was a statistical anomaly due to sampling vagaries or that a regional difference has emerged since 1990. Examining GSS data from 1974 through 2006, we initially found that a South/non‐South regional difference among whites did not exist before 1993 but has existed since then. However, further analysis revealed that a Northeast/non‐Northeast difference among whites has also existed during this same period.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future research on death penalty opinion should use both such differences as regional controls rather than just the customary South/non‐South divis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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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正确理解《刑法》第347条第2款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合理确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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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主体的条件设置在死刑制度中非常重要 ,如果死刑主体适用范围减少 ,死刑总量自然减少。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但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的死刑适用问题还未涉及。鉴于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施以人道主义关怀 ,应减少对他们的死刑适用量 ,甚至不适用死刑 ,以更好地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也减少了死刑总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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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模式、死刑适用条件、死刑适用范围、死刑规定方式的控制以及死刑案件程序、死刑赦免、死刑执行的控制,还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念。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发现,台湾地区死刑控制与我国大陆死刑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即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绝对不适用死刑。此外,台湾地区死刑控制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也有一定的启示,即将死刑适用的具体条件限定为危害生命或健康的严重犯罪;废除绝对死刑;提高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新增重罪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延长死刑追诉权期限;增设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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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作为最严重的案件,作为关涉公民生命权的案件,它的审判是我们在构建正当法律程序时需要关注的重点。文章以价值分析为主视角,从哲学思辨和实证分析入手,提出在我国的死刑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审判,以构建强大的死刑案件普通审程序之设想,试图通过在死刑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审判,扩大刑事司法中的民众参与和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之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