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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中智能障碍评定的多因素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探讨智力测验在智力损伤与伤残鉴定中的适应性。方法对366例在精神损伤或伤残鉴定中进行韦氏智力测验的结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与鉴定专家评定结论进行比较。结果①韦氏智力测验结果与专家鉴定结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P〈0.01),不一致率为68.8%,但二者呈现显著正相关(r=0.431,P〈0.01)。②影响韦氏智力测验的客观因素包括多种身体功能障碍及精神障碍,分别占32.2%(118例)和23.8%(87例)。③在智力测验时表现有主观不合作者为61.5%,而在专家检查中表现有主观不合作者仅为38.8%。结论智力测验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能直接引用评定智力伤残等级,需要结合脑外伤的严重程度、临床检查及社会功能等综合评定智力伤残的等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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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开始实施,对此,在总结新版标准脊柱损伤部分伤残评定中修订的内容基础之上,并与美国医学会所制定的操作指南及韩国医学会所制定的同类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探讨新版标准的特点。新版标准以DRE法(diagnosis relating estimation)作为脊柱损伤残疾程度的主要评价方法,使评定更为客观;同时,新版标准首次提出了脊椎不稳定性骨折的概念并进行了界定。但是,新版标准仍然没有体现不同脊柱节段的功能差异及多椎体骨折的评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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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许多颅脑损伤患者伤后常出现明显的行为或认知缺陷,创伤性脑损伤患者精神障碍的患病率明显增高,精神伤残的评定日益增多。但同时,关于精神伤残评定的争议也日益激烈。首先介绍国内外精神伤残的相关概念,然后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标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重点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伤残程度的影响因素,并介绍精神伤残评定中的检查方法,最后提出解决精神伤残评定分歧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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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机械化程度日益提高,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操作现象时常存在,手外伤的发生率呈逐年增加之势,断指占其中很大一部分,笔者收集1995年至2001年的30例断指再植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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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事件相关电位在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中的价值。方法以进行精神伤残评定的被鉴定人为研究对象,进行常规精神伤残评定的同时采用视觉P300检测事件相关电位,分析行为学表现数据及P300潜伏期、波幅等在不同精神伤残等级和颅脑损伤程度组之间差异。结果纳入272例被试,其中13例(4.8%)未能有效完成测试,51例(18.8%)图谱无法识别,2例因按键缺失导致行为学数据未能采集,205例为7级以上精神伤残者。靶刺激和标准刺激平均反应时在不同精神伤残等级组之间具有差异,但区分度并不明显。F4、C4、P4位点不同伤残等级之间P300波幅有差异外,其他各指标在各组之间无差异;ERP异常程度在不同精神伤残等级之间的构成比无差异。结论 ERP检查主要适用于轻度精神伤残者,当前检测结果尚不能成为有效划分精神伤残等级的重要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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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伤残评定的案例日益增多,国内伤残评定有多种标准,不同标准之间评定原则、等级划分不一,评定人对现行评定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对同一案例得出不同评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比较,作者首先阐明精神伤残的概念;然后结合目前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燕点比较了常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间的异同,最后提出了精神伤残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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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结论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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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类型,人体伤残等级是案件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则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一环。而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目前,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已有国家标准,但是对于除此以外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尚缺乏明确、统一的鉴定标准。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入手,揭示缺乏相关司法鉴定标准的负面影响,从而论证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制定标准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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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下面简称<职标>)的附录C2.11规定:"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该标准附录B(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中从一到十级均有条款对上肢伤残的等级作出规定,其中三至六级中有多条将利手和非利手的伤残程度分别作了规定,例如:三级中第16项:"一侧肘上缺失(利侧)",四级中第24项: "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另外,在该标准前言部分注明:"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根据上述情况,在法医临床鉴定中, 到底如何理解和运用附录C2.11条"非利手应低定一级"的规定,法医界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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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 3月 14日发布的GB/T16 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面简称《职标》)的附录C2 .11规定 :“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 ,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该标准附录B(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 )中从一到十级均有条款对上肢伤残的等级作出规定 ,其中三至六级中有多条将利手和非利手的伤残程度分别作了规定 ,例如 :三级中第 16项 :“一侧肘上缺失 (利侧 )” ,四级中第 2 4项 :“一侧肘上缺失 (非利侧 ) ,不能安装假肢。”另外 ,在该标准前言部分注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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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中损伤所致残疾程度的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金数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另一方面,它又是刑事案件审理中量刑的重要依据,例如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六级以上的伤残等级视为"严重残疾".目前对伤害案件伤残等级的评定,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