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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产品侵权的案件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我国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对产品责任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但目前,产品纷繁众多,我国产品质量也是良莠不齐,而产品责任的认定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焦点,我国恰恰是在产品责任的认定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样,就无法有效地提供司法救济,也就不会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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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逐步纳入公众视野,其在经济市场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和权益保障也成为了热点课题。本文将以消费者的法理解释为切入点,简要说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概要索引《产品质量法》和《部分产品修理退换责任规定》的条文规定,结合个体代表案例来阐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和发展方向,并联系我国商品交易中的新方式来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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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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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该办法用这四种责任程度来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缺少了一个同等责任程度的规定。为了今后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公平合理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应该增加同等责任程度的规定,来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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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产品质量法应该更多地强化其私法的特点,弱化其公法的特征。本文指出正确解释产品概念的特征,是确认产品责任的前提,分析产品责任和产品认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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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将其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之一。从赋予商标所有人法定义务,至对其科以民事法律责任,既扩大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责任承担,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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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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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成功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制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同时确定最高限额为价金的一倍,都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产品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存在部分问题.修订<消法>,应当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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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的产品责任及其风险控制——美国的司法经验对解决我国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美国的判例表明,行业协会一旦误导消费者、与协会成员共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决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我国的行业协会不要随意对消费者或行业内雇员作出义务承诺,不要以规则制定者和成员单位监管者的姿态出现,不要随意发布未被研究成果证明的产品质量声明。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会避免成为产品侵权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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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产品缺陷责任在本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但是立法有关产品缺陷的标准却有着相互矛盾的规定,不利于产品缺陷责任制度的适用,所以梳理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对于完善产品缺陷责任体系,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的功能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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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产品责任的主体范围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范围较窄,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难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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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182-191
为确保企业履行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美国创设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召回主体和范围明确,在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明确了产品召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但我国的产品召回机制,从立法到实施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检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之规定.作为对现实的回应,应统一产品召回立法,明确产品召回主体的范围,扩大产品召回对象的范围,并在产品召回程序中完善消费者的参与,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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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专门规定了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相比之前的立法,无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都有所发展,更符合国际社会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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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的发展风险责任及其抗辩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产品责任制度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设立发展风险抗辩可使产品责任制度更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应严格限制发展风险抗辩的运用,否则产品责任制度将背离其创设的初衷———保护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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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5条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本文拟结合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中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从社会控制及其成本角度探究涉外产品责任不同连结点(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产品取得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选择的法理依据,并分析我国对侵权人的可预见性保护规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