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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马长生  王珂 《法学论坛》2005,20(5):113-118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并不妥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由此,应改变<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的拟制规定为注意规定.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3.
4.
刑法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属于牵连犯形态。因其属于特别性规定,仅适用与刑法第399条所规定之情形,对其他类似犯罪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  相似文献   

5.
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适用应解决罪名的确认,要注意分清本罪与相关行为的界限,对本罪的既遂标准及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6.
龚培华 《法学》2005,(12):95-99
尽管我国刑法设置23个条文对渎职犯罪作了详尽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发生着为数不少的渎职犯罪,但渎职犯罪的实际查处情况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无法回避刑法理论对渎职犯罪研究不够深入这一现实。有关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罪数形态、因果关系等都是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部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对渎职犯罪的法条关系、渎职犯罪的共犯问题、渎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及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一般问题展开研讨,以期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265条探究——兼论我国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松平 《政治与法律》2007,9(5):142-147
刑法第265条并非提醒和重申盗窃无体物的也可构成盗窃罪,而是确立了一种利益盗窃罪。这不仅在我国整个财产犯罪体系中属于一项突破性的规定,而且在大陆法系刑法中都是罕见的,体现了中国的立法特色。  相似文献   

8.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叶永朝 ,男 ,1 976年 7月 3 0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于 1 997年 2月 2 1日被逮捕 ,同年 5月 2 1日被监视居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永朝犯故意杀人罪 ,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 997年 1月上旬 ,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 ,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 ,叶向其催讨 ,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 ,于同月 2 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 ,叶持刀反抗 ,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 6时许 ,王为友、郑国伟纠集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比较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不仅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渎职性,而且还属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从1979年刑法首次在立法上将受贿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到1997年新刑法的制定,受贿罪的构成及其内涵的界定,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虽然新刑法对受贿罪作了比以往较为明确和完善的规定,但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围绕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与执行,仍存在一系列争议,尤其是关于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上,更是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对受…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款应按何罪定罪、其适用范围大小以及如何按照第364条第2款从重处罚等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涉及到对该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因此,笔者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就上述问题分述之。 一、该款应认定为何罪 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究竟是指依第2款定罪处罚,还是指仅依第2款的法定刑量刑但…  相似文献   

11.
郭泽强  蒋娜 《法学家》2002,(6):66-74
1997年刑法修订,正当防卫制度被列为十大焦点问题之一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公民自觉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立法者可谓殚精竭虑。然而,刑法实施多年以来,学界及实务界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特别是刑法第20条第3款(以下简称第3款)的性质问题认识不一,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罪数形态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其实质是法规竞合.因为从受贿罪的行为结构来看,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视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因而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归入受财枉法的受贿类型中,其与受贿罪是一种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规竞合关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受贿赂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形.在该条款的适用中评价哪个罪重时,不仅要考虑法定刑,同时要考虑行为的主要性质与情节.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15.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能够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站在成文刑法的特点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上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张丽珍 《北方法学》2011,5(6):119-125
替代条款要求在案件与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排除冲突规则对案件的适用,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替代条款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超越确定性的明证,是"方法"对"规则"的融合和革新,是英美法的自由裁量主义和大陆法的严格规则主义的较量。替代条款的盛行同样诠释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之间博弈发展的古老命题,彰显了法律现实主义在冲突法领域的一度勃兴和鼎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领域没有采用我国已有立法和各国立法中的替代条款,实为一大憾事。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8,(1):93-109
《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之一增设的3款规定属于从业禁止刑法规定。从业禁止刑法规定具有针对性、附属性、酌定性、补充性、过渡性等特征。利用职业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便利,职业之理解必须结合前置法规范进行判断,且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职业。确立行为人所应履行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根据必须是施行于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对于地方区域性的义务设定和行业性的自律义务设定应当从严认定和把握。该规定中的刑罚不包括免予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附加刑、宣告缓刑等情形,而应是指死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但具体宣告时间需要区别对待。其适用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无论独立适用主刑或者主刑与附加刑并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应当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从业禁止规定的效力应当适用于刑罚实际上就是主刑执行期间。对本条第3款的理解应当是行政法等前置法规定优先于刑法规定适用。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引入,凸显现代刑法对(行为)人要素、处遇个别化的关注和重视,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针对特定人群的社会调查制度和从业禁业规定适用必要性审查机制等实体、程序方面的举措,保障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准确理解和妥当适用。  相似文献   

18.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解释》的起草经过、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19.
刘慧霞 《政法学刊》2004,21(3):20-22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辩护和诉讼代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可能发生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个阶段都可能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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