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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对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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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不尽完善,理论上也无统一的意见.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责任的产生基础,即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扩大化解释,建构一个预期违约行为下预期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法律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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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了缔约过失理论并进行了系统阐述,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并为许多国家合同立法所接受和采纳。一百多年来,无数法学工作者对缔约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使缔约过失理论更趋完善,其适用范围也已由耶林所提出的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扩大到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场合。但有些学者对此仍不满意,认为应当扩展到合同有效成立场合,是否恰当?本文对比某些学者的观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反思和探讨,提出了一点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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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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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10)
合同是现代社会商品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滥用合同自由,而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现行《合同法》比较完备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保护缔约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性质、构成要件以及主要适用类型作相关分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与适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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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传统合同责任理论的“质”的突破,因此以传统合同责任为适用对象的合同冲突规范是否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值得考证的问题。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具体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明缔约过失责任确因其特殊性而需要对现行冲突规范作出必要的补充,且在保留现行合同原则性适用规则之下设计了一条具有相应特色与针对性的冲突规则,以求对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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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有过错的条件下,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产生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针对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文就新型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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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一个较为古老的制度,而安全保障义务是较晚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义务。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在某种情况下会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竞合,这两个责任就不再是互不冲突,而是出现了复杂的关系。本文将从两种责任发生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二者产生竞合的情况三大方面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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