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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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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侵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有效防范此类现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当下性侵案主要依赖刑罚制裁措施予以司法回应,但就实践反馈出的现实案件来看,单纯性的刑罚已不足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性侵案的预防与惩治需要多元化的综合推进,寻求法律、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共同作用的机制,从预防、惩罚与矫治等综合层面进行有效的政策引导与措施落实,真正有效防范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例往往具有客观证据少、主观证据多、证据形式单一、取证困难等特征。受害儿童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排除干扰的情况下,具有辨识能力与言词能力的儿童之陈述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国内外一般均认可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且采取相对宽松的认定规则。为切实提高受害留守儿童陈述的证明力,应当改进对受害儿童陈述收集程序,遵循"避免二次伤害"和"一次性取证"规则;构建科学可行的受害儿童陈述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标准,采取相对宽松的印证规则。此外,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从而对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补强。  相似文献   

3.
为有效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本以刑法和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法条相配合,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而成熟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作法,顺应国际化潮流,不仅要注重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犯罪行为的处罚,扩大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甄别应由量表测试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和办案人员面谈得出的倾向性意见三个部分的考量因素组成。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应掌握谈话方法和询问技巧,妥善进行心理量表的评估和测试,并注重定期跟踪回访等问题。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甄别所存在的问题,应明确人格甄别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规范社会调查的程序并建立社会调查监督机制。对于性侵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所存在的问题,短期而言,可以在检察机关建立专门针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办案机制;长期而言,可以将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心理救助纳入国家救助范围。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义务,从业限制规制工具被有些地方运用以期能够改善相关环境。理论上,前述规制工具既具备改善相关环境的有效性,又具有因运用不当而在有效性与合法性方面制造问题的危险性。鉴于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缺失相关规则,前述规制工具的实际运用遭遇到不被允许运用以及不能有效且合法运用的困境。为克服前述困境,应当秉持规则之治的观念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其既为前述规制工具的能用提供法律依据,又为前述规制工具的有效且合法运用提供具体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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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冲击社会道德良知底线,只要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就应当认为性行为是违背幼女真实意愿的,对于行为人就要以强奸罪从严惩治。但是,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的,应当实行双向保护原则,审慎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身体受伤,更为严重的是精神、心理受损,故在整个追诉、审判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被害人实施特别、优先保护,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年轻人的娱乐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也出现了新的犯罪手段。对此,笔者对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新型犯罪手段进行归纳并对其中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常乐  陈婷婷 《法制博览》2022,(26):84-86
本文以G省2019至2021年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视角,分析案件呈现出的特征,梳理归纳出办案中反映的未成年人保护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0.
《法制博览》2017,(35):15-17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要求、办案程序要求、准确适用法律以及其他事项。但是对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焦点还是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上,现有的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障措施及机制较少,需要从人性关怀、司法救助济、心理救助等方面全方位的加强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高志婕 《法制博览》2022,(21):150-152
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保护体系”的试点探索取得初步成果,但内容仍需进一步深化,其中“询问方式”的内容存在形式化、粗糙化缺点,尤其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探索。域外NICHD访谈方案技术,以开放式访谈技术为核心,通过提供安全环境与心理支持、构建结构式访谈方案,能有效提高获取优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可能性,优化现有询问方式,解决性侵未成年案件的追诉难题。  相似文献   

12.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所引起的道德恐慌,引燃了民粹主义刑罚的浪潮。随着梅根法、杰西卡法、亚当·沃什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俨然成了当今社会风险中的风险。随着风险逻辑对刑罚理论及实践的浸润,旧监狱学的那种关注个人、罪过、责任以及个体矫治的思路,已有被新刑罚学的通过精算风险评估工具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然后依据风险高低进行相对应的警务、监视和安全防范对待的进路所取代的趋势。新刑罚学的确给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带来一股新风,在刑罚理论及实践上的影响至今余绪不绝。但它过分注重管理主义的倾向,忽略了传统的个性化犯罪矫治的巨大作用,在实践中容易执于一偏。事实上,各国的司法实践并不是无情的风险逻辑独占风水,而是各种权力技术博弈、结晶成适合本国实际的技巧。性侵儿童犯罪终将返本归始,从狱政走向社政。  相似文献   

13.
“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14.
正【编者按】近年来,一系列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对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提出了挑战。正是鉴于此类案件数量之多、发生频率之高、受害人数之众、作案情节之恶劣、危害后果之严重、舆论震荡之剧烈,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之恶劣行径。该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学界的热议,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频发于校园等公共场所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关于如何认定公共场所当众这一问题的诸多争议。猥亵儿童罪中的公共场所,除包含《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明确列举的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之外,还应涵盖其他在性质、功能、使用对象上与校园、游泳馆和儿童游乐场等相同或相似的场所,如学校教室、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食堂、民办培训班等;在此基础上,当众只要求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时有3人以上在场且行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至于众人是否同时在场、行为是否被实际发现并无影响;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情节的适用,并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入罪情节或量刑情节,而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次数、持续时长、猥亵部位及猥亵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析了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概念的不规范现象,系统论述了刑法总则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论述了刑法分则中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拐骗儿童罪等罪设置中的不足,以及刑法分则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品格证据的运用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品格证据是发端于英美国家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在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中的运用受到较多的限制,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其可以有较为广泛的运用。随着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教育和挽救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方针,全面调查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原则,我们有必要对其中有着较为重要作用的品格证据进行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8.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相似文献   

19.
性侵案中女性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伤害,为了保护女性,固定证据,打击犯罪,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取证十分重要。取证涉及女性身体的隐私部位,不同的取证主体对女性的心理健康及证据固定的成效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分别对公安法医、妇科医生、性侵犯护士检查员(Sexual Assault Nurse Examiners,SANE)三种取证主体的优劣势进行探讨。公安法医取证具有专业性强、快速响应、精准提取DNA检出时效快的优势,但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增加警力负担,且取证存在局限性。妇科医生具有丰富的妇科检查经验,能依托医院设备深入检查,减少二次伤害,但存在耗费时间长、取证欠全面、偶尔不配合取证、部分提取物证的载体不能满足鉴定需求等劣势。SANE取证有对口性、全面性、中立性和治疗性的优势,但在国内暂时难以全面推广。三种取证主体各有优劣势,可取长补短,相互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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