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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2.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进行考量,事实上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侮辱尸体罪或盗窃尸体罪;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买卖、交换或者赠与人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般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从更为科学的角度出发,则应设置单独的罪名。从刑法学的视角来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还存在显见不足,应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01,(6):99-106
医生为移植而摘取活人的器官,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本理由是有供者的承诺。任何人不能为移植而摘取无承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器官,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强行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尸体器官,一般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但如果无死者生前的承诺,也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又无其他法定的特殊事由,则是非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处罚。器官移植诱发了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以及进行人体试验等新型犯罪。我国应尽快立法,增设这些新的罪名及其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定性,经历了从司法实践"非法经营罪"到《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重大转变。主要理由在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特许经营的社会管理秩序,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却具有非法牟利和人身伤害双重属性。由于涉及组织者、器官提供者和器官出卖者三方主体。该罪名的45-~J结构较为复杂,需要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详加分析。但基于器官所有者自愿提供器官的“同意”。能否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阻却效力,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5.
王灵燕 《法制与社会》2013,(16):287-289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罪名出台后,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对本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基础上,本文从如何认定组织、出卖、未经本人同意、人体器官等疑难问题方面作了粗浅阐述,希望能对实践工作有些帮助。  相似文献   

6.
刘君 《中国律师》2011,(4):39-40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罪”等罪名。但是,该修正案并没有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买卖人体器官的出售者、购买者双方仍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234条之一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通过分析“人体器官”的范畴,可知不应将眼角膜、皮肤等组织纳入“器官”的范畴。通过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犯罪既未遂、“组织”行为的认定、“医生”责任的探讨,以及对第2款规定的罪状的入罪标准、既未遂等问题的分析,对该条款的司法实务工作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8.
在现代医学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已取得较大成就,可以从有生命或无生命供体中取出许多器官和组织,从尸体上采集器官、组织,势必会破坏尸体的完整性;从活体中采集器官组织,会给供体造成一定伤害。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医学实践认为,活体采集,只要有供体的同意;在尸体上采集,只要死者生前同意或死后家属同意即可。仅仅同意是不够的。采集器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器官移植必须有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改善、恢复人体健康的人道主义目的而施行。现在,国际走私人体器官的黑组织猖獗,从中牟取暴利。为防止把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非法贩卖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呈现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由于打击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立法不够完备,我国有关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猖獗。基于此,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了人体器官犯罪,设置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对相关犯罪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掀开了《刑法》对相关法益和法秩序保护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0.
本文案例启示: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患者对器官的需求日益增加,巨大的经济利益催生了"器官中介"这一新兴"行业",并有规模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是,该罪仅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处罚。为遏  相似文献   

11.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郑伟等十六人进行起诉.据办案人员介绍,本案堪称我国目前最大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件:目前核实涉案的有51枚肾脏器官、一千余万赃款.从寻找、供养卖肾人员,联络肾脏买家,到承租医院、别墅手术摘肾,犯罪团伙组织、主导了出卖人体器官的整个犯罪流程,规模之大令人咋舌.  相似文献   

12.
“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技术为无数饱受病痛折磨的人带来了希望,但这也为器官移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刑法修正案(八)》采用新增独立罪名和援用其他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以及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建立科学器官捐赠体系等是阻却器官移植犯罪日益猖獗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3.
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器官移植是为医疗目的由器官供给人的捐赠行为、专门医疗机构器官摘取的协助行为和植入器官的治疗行为等构成的相互独立、相互联络的关联结合行为。作者从现代民法的角度 ,深入剖析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基础 ,认为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 ,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 ,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 ,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医方摘取器官行为只是医疗援助行为 ,器官植入行为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法理 ;因存在利益衡量和公序良俗原则下的受害人知情同意 ,所以移植器官行为是阻却违法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对于器官交易行为存在"单一罪名论"和"体系罪名论"之争。供、受体双方直接进行器官交易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犯罪化的必要,非法持有人体器官的行为和出租人体器官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法律禁止的层面,尚无需刑法介入;居间买卖人体器官值得刑法介入,目前也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释方式解决,组织他人收购和倒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可以解释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中;为他人器官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和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应分别单独立罪。  相似文献   

15.
司法信箱     
盗窃他人遗骨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编辑同志:李某的弟弟因交通肇事死亡。李某迷信“神医”为其弟弟结阴亲,偷挖他人坟墓将遗骨盗走。对李某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因为李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因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李某盗窃的是遗骨,因而不构成本罪。请问哪种意见正确?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邓民邓民同志:考虑到我国土葬与火…  相似文献   

16.
1998年10月13日,北京医科大学人民医院的眼科大夫高伟峰博士私自从死者身上摘取两只角膜,移植给两位患者,使其重见光明。案发后,死者家属要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0万元。1999年3月初,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显然地,高伟峰擅自摘取尸体眼球的行为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污辱尸体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第一,高伟峰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有一定的危害,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第二,高伟峰摘取的是"眼球",而不是"尸体",而且在摘取死者的眼球后装上假眼,可见他并没有污辱尸体的故意;第三,刑法除了"盗窃、污辱尸体罪"外,刑法分明没有其它罪名可以适用于高伟峰的行为。当然,虽然高博士的动机是为了治病救人,但是他毕竟未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也给死者家属造成了一定的感情上的伤害,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人死后,尸体是什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一部分重症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另一方面,由于进行器官移植的供体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故在社会上出现了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某些区域已经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鉴于此,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此罪的入刑为我国有效惩制、打击买卖人体器官犯罪提供可靠的刑法依据和罪行标准的同时,凸显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新增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有必要进行总结梳理和进行前瞻性的探讨,本文拟就罪与非罪、既未遂、罪数、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9.
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0.
人体器官买卖包括个人主动出卖器官、个人强行摘除他人器官出卖、“器官库”人体器官买卖和跨国人体器官买卖等四种主要类型。各国法律对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制分为设立专门刑法条款和未设立专门刑法条款两大类。国际社会规制人体器官买卖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不懈工作和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以国际刑法规制人体器官买卖应当明确人体器官买卖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罚、管辖和惩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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