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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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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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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由此体现出打击此类犯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以债权凭证为侵犯对象的违法行为,如行为人蓄意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毁坏借据等债权凭证,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此类违法行为是否应适用刑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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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刑法中常见的概念,对财物应如何解释既是理论课题也是实践难题,涉及财物犯罪特别是侵财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多与财物解释的合理性有关。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扩张解释为财物,但必须以制度性事实为依据,无权利凭证的单纯财产性利益不能类推解释为财物。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游戏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在现实社会中虚拟财产已成为财产性利益,应该解释为财产利益凭证类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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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刑法中,欺诈罪是指欺诈他人、骗取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或者使第三者得到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并造成他人财产上损失的犯罪。本文从英美法的角度分析了欺诈罪的基本构造以及其他基本问题,并对英美法中的欺诈罪规定和我国的诈骗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个比较研究,以期能够深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诈骗罪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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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传统网络虚拟财产、新型加密资产和数据等数字财产,大部分研究承认了各个类别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未能就数字经济时代的财产属性进行一个整体性的阐发。少部分研究认可了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否定了侵犯数字财产该当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未能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合理解释和处理侵犯数字财产的犯罪。从信息理论出发,可以看到,财产是一种信息系统,一种阶层性地记录和传播事物性、财物性、财产性的信息有机体。三种数字财产都可能符合这些财产属性。数字财产的信息理论使数字财产犯罪的刑法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具备可行性。在刑法定性评价上,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数字财产如数据一般不会被获取型犯罪所侵害,但可为毁灭型犯罪所侵害。在刑法定量分析上,应当重视财物性的本质在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只是对可能实现的使用价值进行估算形成的合意。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交换价值意义上的金额标准,还包括更契合使用价值这一财物性本质的数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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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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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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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罪,均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物。财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我国刑法学界权威的观点认为只有动产才能成为抢劫、盗窃的犯罪对象,如高铭暄等主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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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123-135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媒介完成了由现金等实体性财物到以数据化形式呈现的虚拟性财产性利益的变迁。基于有体性财物与数据化财产性利益在获取方式、存在形态及支配方式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不应直接套用以有体物为核心构建的传统刑法占有理论来分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问题。鉴于虚拟本性,数据化的财产性利益本身不会发生物理性的占有转移。但是,财产性利益转移的本质是法律关系的消灭与生成,权利人可以借助相应法定凭证作为媒介来控制支配财产性利益,进而完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肯定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不会导致刑法占有的过度观念化,也不会破坏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在肯定财产性利益占有的基础上,应将财产性利益纳入我国盗窃罪的对象范畴,这不仅符合刑法体系解释结论、契合数字社会发展趋势,而且与我国的定罪模式相吻合,也符合我国关于财物犯罪的体系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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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利益型诈骗案件的分析,论证利益型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从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的区别和财产性利益是否可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着手,分析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并从我国法条、修正案的规定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加以证明,论证该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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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费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逃避缴纳公共管理中各种规费的行为。规费包含了一定的管理目的性,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性利益,也不完全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对规费以财产性利益论,刑法就会挤占行政法的适用空间。通过中外刑法比较可以看出,逃避支付不同于诈骗行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漏洞,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逃费的定罪问题。缴费卡是不同于规费的交易工具,符合财物的特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逃缴罚款则不构成财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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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 ,因而 ,刑法第 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是没有必要的。尽管刑法中有以“公共财产”的损害为犯罪后果条件的犯罪 ,但是它们也无须解释。刑法对财产采取“公、私”两分法存在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概括不全面的缺陷。建议总体上废除刑法对公、私财产的界定 ,只根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实际对“公共财物”进行界定 ,并相应地对刑法相关犯罪的对象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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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对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刑法中对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的不同划分,通过剖析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法罪行法定,是否进行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得出诈骗罪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并对哪些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作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从而有利于诈骗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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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会不能等同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索取商业机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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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否定——“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客观分析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应当用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分析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客观化为故意的内容;使用盗窃侵犯财产性利益,应解释入罪;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丧失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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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的问题还存争议,但是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出发,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进行分析,以期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