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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否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对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如英美法德日等,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均作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和相互扶养的义务,未把夫妻同居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来对待。我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废除夫妻的同居义务是不妥当的。同居应该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首先,从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理论来看,同居应该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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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相互有姓名权,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人身关系作为夫妻身份上一种法律效力的表现,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应该看到,夫妻间人身关系还应包括其它内容,如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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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运输当中,海上保险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海上运输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有着其他保障措施所不具有的优势。在海上保险的范畴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又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与否,对于确定保险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最终责任的确定等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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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与忠实权利义务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同居与忠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之间特有的法律关系,它是指夫妻互享为合理的性生活的自由以及互享专一的性生活的权利。基于对性观念发展规律的客观认识,笔者对《婚姻法》(修正草案)未列入同居权利义务以及在规定忠实权利义务的立法策略方面有不同意见,以下文详述之。 一、同居与忠实权利义务的性质 (一)同居与忠实的权利义务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范畴 在中世纪以前,男性掌握着社会中的权力,是生活的主宰,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婚姻中因丈夫的身份享有夫权,将妇女作为夫权的客体进行支配。有要求妇女与其同居并对其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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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立足当前社会现实中争议激烈的夫妻个人财产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进行分析,探讨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应维护家庭的利益,最终维护夫妻家庭和谐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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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组成部分,其和谐与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公布,对夫妻财产的范围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我国即将制定《民法典》,婚姻法在亲属编中得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对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夫妻双方来说很难把财产分得明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便很难解决,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麻烦,离婚率的增高使得离婚纠纷案件增多,夫妻财产的归属就成为了解决案件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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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配偶权保护制度的确立问题是我国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依据通说一般认为配偶权应当包括: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住所决定权,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在众多权利义务当中,争议最多,内容最复杂,实践中最易受到侵害的当属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是配偶权理论的核心,也是配偶权能否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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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后,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其目的在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一是立法的疏漏导致侦查人员对告知义务重视不够。虽然,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和告知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对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却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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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内外不时地在上演故事,故事的内容、情节五花八门。在各个时期,都有相应的"热门话题"。今天,我们的周围有了"大学生夫妇在校园能同居吗?"的议论,于是乎,一场新的讨论由此展开,其势远远超过了当年某高等院校免费发放"安全套"事件被媒体炒作的程度。应该说,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的,它的存在就是允许的。可针对大学生夫妇同居的特殊性,我们的校园又作如何选择呢?当然赞同者有之,反对者咂舌,不管者嗤之,不问者不屑。本期话题,我们约请了几位朋友来聊聊这个话题, 但这完全不是赶热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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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予以了规定,但由于某些规定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使得实践中一些夫妻财产纠纷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此本文拟对夫妻法定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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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多年以来 ,我国台湾地区一直以联合财产制为其法定夫妻财产制 ,由于该财产制的夫权主义色彩强烈 ,且有违男女平等原则 ,且与台湾社会发展日益不相适应 ,受到台湾法学界人士的严厉批评。 1 985年 ,台湾首次修正民法亲属编 ,对联合财产制作了一些改进 ,使妻之财产权利有所改善 ,但联合财产制的夫权优位的结构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台湾法学界人士坚持不懈地要求变制 ,在台湾妇女民间团体的积极参与下 ,2 0 0 2年 6月 ,台湾再次修正夫妻财产制 ,彻底废弃了联合财产制 ,确立了在分别财产制架构下的新法定夫妻财产制。台湾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理念的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