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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少莹 《法制与社会》2011,(13):166-16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都有着“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打击贿赂犯罪存在一定程度的一手硬、一手软现象,有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处,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要有效地遏制贿赂犯罪必须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根治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3.
为了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给予了"有条件从轻处理"的立法待遇。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形成了"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办案格局,然而这一办案格局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有效打击贿赂犯罪,而且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的处理方式也极不规范,难以纳入侦查监督的视野,与现代刑事诉讼法律理念相悖。本文主要从有效打击贿赂腐败犯罪的角度出发,对行受贿犯罪中行贿人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并认为将实践中对行贿人的司法处理从程序法角度加以规范应是立法改进的方向,而进而明确给予行贿人以"污点证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则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由于"重受贿轻行贿"思想作怪,我国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一直打击不力;惩治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亦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此种状况,导致行贿人一再行贿,有恃无恐,结果是社会公正坍塌、公众普遍不满。这种状况之所以存在,既有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原因。今后,我们应当大力倡导"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原则,修正行贿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努力提升查办贿赂犯罪的执法能力,切实遏制行贿犯罪。  相似文献   

5.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共生事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依存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行贿罪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是其根源,具体而言,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及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硬伤。本文立足这一现状,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应当取消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贿罪的若干问题探讨戴长林,宁诗敏当前,行贿、受贿犯罪非常猖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由于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行贿罪作出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较之贪污、受贿等犯罪,缺乏可操作性,难于执行,因而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加以...  相似文献   

7.
我国当前行贿犯罪存在行贿数额大,行贿方式隐蔽,行贿花样繁多,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连续行贿现象多等特点。人们对受贿问题关注度很高,却对行贿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处罚模式造成了不良后果,是贿赂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认为,为更好的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首先要完善立法: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进一步规范行贿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增设反腐败相关法律;其次要严密法网,加大对行贿犯罪的追诉力度;再次是扩大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行贿犯罪发生的社会土壤。  相似文献   

8.
在众多的职务犯罪当中,行贿、受贿犯罪是发案率最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最大、最受民众关注的。因而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给人民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贿罪打击力度不够,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中行为对象在立法规定上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行贿犯罪的方法,使廉政建设真正的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0.
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而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十分宽容,这是我国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提出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严惩行贿,净化政治空间,为国家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杜绝行贿才能遏制受贿,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相似文献   

11.
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受贿犯罪比较重视,但对于行贿犯罪的理论研究却不够广泛、深入。鉴此,本文试就行贿罪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一、行贿罪的犯罪客体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行贿罪的犯罪客体与受  相似文献   

12.
社会中介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与权力、利益相生相伴的贿赂犯罪也从传统的国家机构蔓延至中介组织。中介贿赂犯罪涉及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罪名,本文从刑事司法角度,重点探讨中介贿赂犯罪中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行贿与馈赠的区分、中介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及行贿、受贿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的区分等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3.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犯罪,有受贿,就必有行贿,反之亦然.没有受贿,行贿就无处可行,没有行贿,受贿就无源而竭.由于行贿乃受贿之源,因此,各国以及台湾、香港地区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进行廉政建设,都在通过法律规定受贿罪的同时,也对行贿罪的认定及其惩治作了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我们从事行贿罪的研究大有益处.  相似文献   

14.
最近,行贿被当成了新的反腐突破口,由此催生了同等处罚行贿与受贿的观点,这一观点影响了刑事司法、立法以及反腐败的基本策略,《刑法修正案(九)》废除行贿罪的特殊自首制度与此不无关联.以责任为尺度进行衡量,受贿的刑罚应重于行贿,这一立场也与限制权力这一反腐的基本方向一致.在贿赂犯罪发案率高、惩罚概率低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应通过立法设置贿赂犯罪的特殊自首制度,免除主动交待罪行的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减免主动交待罪行的受贿人的刑罚,以放弃部分刑罚权为代价,提高惩罚概率,消化腐败存量.公正只是处罚的必要条件,不公正地放弃处罚并不违反责任原则.我国反腐败面临着特殊的难题,高廉洁程度国家的立法并不具备借鉴意义.废除特殊自首制度,不利于犯罪预防,是一种非理性的立法.  相似文献   

15.
论行贿犯罪行为张天虹研究行贿犯罪的行为特征,对于正确认识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和处罚行贿犯罪,以及完善我国行贿罪的刑事立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一、行贿犯罪行为的特征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行贿犯罪行为一般均具有如下特征:1.主动性。即行贿人总...  相似文献   

16.
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高勇  于德贤 《河北法学》2007,25(4):187-194
行贿犯罪不仅是产生商业贿赂的重要根源,而且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践踏了国家法治和社会正义.介绍了建国以来我国关于行贿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总结了我国查处行贿罪的现状及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重点解析了行贿犯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从立法上提出了关于完善行贿罪立法的建议:一是严密法网;二是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三是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实行轻刑化;四是建立行贿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7.
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18.
在惩治贿赂犯罪斗争中,有心之人常会注意一个奇怪现象:受贿犯纷纷过堂,行贿犯寥寥无几。众所周知,受贿与行贿乃是对偶性犯罪,虽说由于情节差异,行贿受贿并不一定同时成立犯罪,然而两者比例相差过于悬殊,也是不正常的。可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常见受贿犯落马,少闻行贿人翻  相似文献   

19.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20.
谈对非物质利益贿赂的定罪量刑●吴孙谢心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所指的“贿赂”仅仅是“财物”即物质性利益,并且该财物须被受贿人实际非法占有。非物质利益不是贿赂的内容。而实践中,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现象却大量存在,例如出资“考察”和玩乐、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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