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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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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法学杂志》2012,33(5)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刘计划  李大伟 《法商研究》2004,21(3):138-144
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1年 12月 2 6日、2 0 0 2年 9月 10日公布的两个司法解释 ,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增强了再审的可操作性。其中许多规定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 ,具有进步意义 ,但有些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将审判监督程序由职权监督程序改造为权利救济程序 ,并改称为再审程序 ,还应对再审程序继续进行改革并加以完善 ,以充分发挥其救济冤错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4.
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之中的关键一环,意义重大,其确立应该依据再审程序的特殊属性与功能。原先有关民事再审事由的法律规定有着相当大的缺陷,从而造成了当下再审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经修订的民事再审事由较之原先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6.
姜焕强  刘冰 《河北法学》2005,23(12):152-155
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思想指导下设计的,司法实践部门在这种思想制度的支配下,对再审程序的操作随意性较大,导致再审秩序混乱,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刑事再审程序的改进与完善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王贵东  杨宪文 《河北法学》2005,23(10):84-88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主体制度的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完善了文书送达制度,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具体化和规范化,针对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作出了约束性规定等,这些修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规范了申请再审行为,对于完善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因为本次的修改只是局部性的修改,所以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本文就再审程序的修改内容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案外人申请再审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所创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旨在为利益受到生效裁判、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在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和再审程序,并且因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类型划分而异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1.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12.
刘冬京 《法学论坛》2008,23(2):117-121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是我国学界和社会多年关注的焦点.2007年我国对再审程序进行了部分修改,但这次修改仍存在不足之处.修改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应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再审程序的客体、将再审事由科学化,合理构筑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之同的关系,以建立合理的中国式再审模式.  相似文献   

13.
刑事再审制度改革是近年来诉讼法学界探讨的热点之一 ,然而对其性质的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认为再审的性质有二 :一是救济性 ,再审程序是一个有别于上诉审程序的救济程序 ;二是调和性 ,即再审制度一方面是调和判决实体确定力与实体真实主义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是调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俞裕铨 《人民司法》2023,(32):55-57
<正>【裁判要旨】再审申请时效属再审审查受理的法定要件,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属当事人可处分的权利。未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在法定时限内,在因他方提出再审申请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再审庭审辩论前一并提出再审请求,以一次性满足各方程序性利益并一次性解决各方争议,避免再审审查及再审程序反复启动。基于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有处分权及程序安定性因素考量,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提审再审审理遵循的是二审程序,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一方在再审程序中的诉讼理由,亦不能超出其在原二审的主张范围。  相似文献   

15.
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这就容易引发一些问题,例如再审程序,这对部分人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中国的再审程序并不是完善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再审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一些有益于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论点,使得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审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不论是在设计的理念上,还是其制度本身,都与现代的司法理念存在很多相悖之处,有着许缺陷。本文通过对国外有关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与借鉴,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相似文献   

18.
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一项重要制度,其对纠正错误判决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着极大的作用。本文从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的研究出发,对其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做出阐释,同时就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再审是对失误生效裁判的救济。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对再审程序的需求和依赖越来越大,而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因其奠基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职权主义司法理念,其内在不足与外部缺憾显然未能完全适应时势要求,因而与我国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本文拟就此做一基本探析,并略抒笔者管见。社会正义对再审程序的需求、依赖与再审程序的强化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程序就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程序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却尚存重大分歧。反对论者主要基于既判力原则…  相似文献   

20.
宋志军 《政法论丛》2016,(4):110-118
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修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在再审案件中适用的"从新"与"从旧"问题。厘清"程序法从新"与溯及力的关系及其内涵,可以划清刑事再审中新旧程序法的适用界限。刑事诉讼法不但对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和已决案件无溯及力,而且还应严格限制再审中"程序法从新"适用的范围。刑事再审以适用原审时的程序法为原则,即技术性的诉讼行为规范、实体性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等程序事项应适用"旧法";以适用再审时的程序法为例外,即管理性的程序事项、法庭审理程序事项、程序性证据规则等程序事项可适用"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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