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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2.
无论从诉讼程式的设计要求还是司法实践的证明: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必须借助于律师的帮助,程序保障和诉讼公正理念更把律师视为一个基本诉讼要素而肯定其诉讼地位。联合国文件认为:保护私权、实现公正乃至调和利益冲突的诉讼目标并非承载于法官一人身上,而是共同承载于法官和律师身上,律师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与法官相提并论,弱化任何一方都会导致诉讼制度的不完 备。 一、律师辅助当事人是基本的诉讼机制 基于让审判权介入民事纠纷从而化解民事冲 突的目的,民事诉讼被设置成为一个限制审判权同 时又支持审判权、为审判权提供依据的…  相似文献   

3.
王福华  融天明 《法律科学》2007,25(4):95-103
诉讼效率与法院的结构和运作紧密联系.在立法上诉讼效率取决于程序的科学构建,司法运作中则决定于案件管理水平.审理期限是一种视野过于狭窄的诉讼效率衡量体系,弹性过大的制度设置使其难以精确衡量并提高诉讼效率,故应以诉讼周期取而代之.本质上审理期限是法官职业伦理问题,而非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在即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删除审限制度规定,加强对诉讼机能的调整,为当事人设置诉讼促进义务,使诉讼程序合理衔接,是提高诉讼效率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4.
周翠 《法学家》2012,(3):119-133,179
根据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分配,各国典型的民事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德国的对话诉讼、美国的对抗诉讼以及日本的对抗与判定模式。相较而言,德国的对话诉讼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内强调法官承担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彰显了诉讼集中主义,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国虽然历来注重法官的主动角色,但在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设定法官在事实阐明方面的协助责任,还需深入探讨。同时,未来是否引入当事人的协助阐明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真实完整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关乎自认、举证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恶意诉讼的克服。唯有构建起完善的诉讼义务体系,才能确保审理程序以公平、集中、快捷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5.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创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使其成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三大民事诉讼程序之一。它概括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启动主体以及适用程序。但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小额诉讼设立的主旨,因此小额诉讼可以通过明确诉讼适用范围、严控诉讼程序转换以及组织专业法官成立小额诉讼法庭等,以真正发挥快审、速裁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李峣 《法治研究》2008,(7):44-49
在应然的视野里,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原告与被告构成平等的诉讼对抗,法官则是处于中立地位的仲裁者,形成我们常说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在这样的一个诉讼结构中,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既各自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职责,叉共同追求着司法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实然关系之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却有违人愿:法官不尊重律师,律师与法官不正常交往,已经成为律师与法官关系备受诟病的话柄。  相似文献   

7.
张弘 《河北法学》2011,29(4):139-143
作为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诉讼上和解已成为各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诉讼的对抗中,法官逐渐摆脱了消极的角色,在当事人的和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抗的诉讼程序与和解制度看似相互排除,而两者的交融却产生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相似文献   

8.
实践中律师代理行为的不当,在激化当事人对抗情绪的同时,也与法官产生了不和谐的关系,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低成本、高效率价值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文章采用法律分析、法理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积极探索如何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中律师与法官和谐关系,从而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和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官职权范围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而法官职权与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相关理论,认为应从不同路径来规制这两个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职权范围界定问题,使其更好实现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林少伟 《时代法学》2011,9(4):113-121
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英国普通法,历经百年发展,因其诉讼程序的繁杂、裁判标准的不明确等受到诟病。2006年的公司法以制定法的形式抛弃普通法,对派生诉讼进行重新规制。但法官在最新的案例中对新规定的解释裁判仍不清晰,包括对派生诉讼程序的混淆、具体标准的不确定,如善意、替代救济方式等,甚至在很多规则上仍借助于普通法的解释,派生诉讼的发展趋势依然离不开普通法的规则。  相似文献   

11.
孙立智 《法制与社会》2013,(31):107-108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较晚,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还极度匮乏,这就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出现错误和偏差.统一自由裁量的方法,综合全面的衡量各种利益体系,注重个案背后的社会目标,加强对其的程序规制将会引导和规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相似文献   

12.
郭邑 《中国司法》2001,(9):39-40
建立庭前准备程序是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审判工作的需要  相对于法官的庭外活动,开庭审判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开庭审判是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现场参与下的诉讼活动,一切都在众目睽睽之下,阳光作业最易于使当事人双方的诉权得到平等保护,亦可免使法官背上与当事人有不干不净接触的“黑锅”;其次,开庭审判由于有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证据可以当场对质,主张可以相互辩论,便于集中查明事实、辩明是非,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再次,开庭审判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空…  相似文献   

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撰写的《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基于浙江法院2013年度小额诉讼审判实践的分析》一方中提到:修改后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程序列入简易程序章节,从立法体系理解,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浙江法院在制定《适用意见》时亦遵循这一立法意图,不敢在简化程序方面作很大突破.因此,现行小额诉讼程序在简便起诉、简便庭审、简便送达等方面与一般的简易程序较为相似,既淡化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易与简易程序发生功能混同,也使不少法官和当事人对设立该程序的必要性存在困惑.”由此本文思考,如何才能使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得到体现?外国对小额诉讼的立法是否有可借鉴之处?要如何细化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是建立在法官之诚信诉讼的逻辑假设之上。或许由于学者观察实践活动的区位局限,虽有诚信诉讼之论,但是学界尚未展开过法官之诚信诉讼命题的考察与讨论。滥觞于20世纪末的中国司法能动性不仅是法治的应然,还是法治的实然。法官诚信诉讼的回归破解了中国司法能动性的逻辑假设。同时,作为法官司法能动性重要逻辑前提的诚信诉讼之理论和实践证明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孙路 《法制与社会》2010,(12):121-122
司法诚信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中法官诚信是目前司法环境下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避免产生法律依赖危机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司法诚信的概念、构成的阐述,分析了我国目前司法不诚信的原因,并讨论了如何更好的构建司法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16.
回避制度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得到全面的执行,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否。然而,现今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在适用对象、方式、条件及保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因此,尽快完善我国法官回避制度,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了。现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代表人诉讼若干观点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在实践中适用的较少,学界对此有三种解释。我国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并没有关联,并非超前的立法;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对象是重大权利型的群体纠纷,并具有显著的权利保障和效率优势,不能笼统地和美国集团诉讼进行优劣比较;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适用的不多,但并非都是部门利益和司法不独立的产物,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应当是多元并且可以选择的。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应当从修订自身制度设计、界定多元的群体诉讼机制以及规范法官程序选择权能三个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诉讼调解制度:让我欢喜让我忧——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存在着判决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这些弱点源自于调解的性质,内生于调解的功能。法官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法官利益衡量的结果。实体法的约束经过利益衡量和调解的双重软化後,使法官的主观恣意暴露无遗,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妥当性。本文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探讨调解制度的利与弊,并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构想,旨在克服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的主观恣意,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9.
俞惠斌 《北方法学》2009,3(6):106-115
在我国群体性纠纷多发的背景下,深入挖掘示范诉讼的存在价值,将其积极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是当前纠纷解决的必然要求。从价值维度来衡量,示范诉讼机制的运行,应达到促使裁判一致化、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并在程序进行中注重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公共政策的延伸功能。在将示范诉讼从学理上划分为“部分请求型”、“先决关系型”和“同类纷争型”并提炼实践中各种准“示范诉讼”形态的基础上,应当从示范诉讼的各个价值维度出发,细化、充实示范诉讼的程序规范。这一思路可以延展为两个操作层面:一是由双方当事人缔结各类示范诉讼契约,如“示范判决拘束力协议”、“停止争讼协议”、“示范诉讼当事人择定和权限的协议”等;二是由法院适度行使诉讼指挥权,依职权择定示范诉讼当事人,采取优先审理等效率策略,并对未出庭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20.
和解集团诉讼是源于集团诉讼的一种司法创造,通常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在于和解而不是诉讼的集团诉讼。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众侵权诉讼开始运用和解集团的方法后,这种诉讼方式很快就流行开来。本文分析了和解集团诉讼产生的背景及其方法为什么会对被告、律师和法官有较大吸引力的原因,阐述了和解集团诉讼运作的程序及其与集团诉讼和解的区别,最后,介绍了围绕和解集团诉讼的各种不同意见及其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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