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使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以及人权极易遭受侵害。审前程序的两极对抗,如果没有司法控制机制的介入,侦查权、追诉权就可能被滥用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我国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缺陷,因而借鉴西方各国司法控制机制良性运作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从司法控制视角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刘雅玲 《法律科学》2006,24(2):46-51
诉讼程序中设置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以求最终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践中,面临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应该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特点对其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3.
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一种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段,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而自由裁量适用与否。但这种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很难起作用的陬保候审权申请权",共同造成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适用取保候审却未适用的情况,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权",使其能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具有与宪法一样的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体权利的性质。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现代各法治国家均从宪法高度对被告人的权利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5.
左德起 《北方法学》2010,4(4):70-78
我国刑事权运行中存在侦查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力过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约简单肤浅、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形无力虚,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和途径的情况,使刑事侦查权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而明显失衡,从而导致刑事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缺失。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必须在刑事侦查阶段建立中立、公正而又及时的司法审查,由法官主持司法介入审查刑事侦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以防止侦查中滥用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避免侦查权的异化,依法制约和规范刑事侦查行为,完善司法审判权的设置运行。  相似文献   

6.
魏莉 《天津律师》2004,(5):29-31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先天不足,控辩力量处于先天失衡状态。在我国,侦查权由国家的侦、控机关独占。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侦查工具和强制性措施。相比之下较而言,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权利方面,却与侦、控机关有着天壤之别。  相似文献   

7.
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尝试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治理念的措施,以期达到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同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模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不享有侦查权,侦查模式的职权色彩浓厚;二是侦查机关自行控制侦查程序,侦查模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和侵权,本文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思路:(一)适度集中侦查权,实行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领导与指挥;(二)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三)进一步扩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侦查权,其行使大都与公民的各种权益有关,如果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措施,侦查权就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所以,对它的控制毫无疑问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所在。各国也不同程度地对侦查权进行了各种司法控制。而相关的基础理论也正是众人所关注和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
李伟民  隗永贵 《河北法学》2015,33(4):169-175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刑事法律经过修改,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由于受历史与现实中的因素制约,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工作进展并不顺利,特别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工作亟待加强.新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的起点提前至侦查阶段,无疑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又一制度性安排.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为研究起点,深度分析辩护权延伸至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1.
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诠释:权、责、信的统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梁玉霞 《现代法学》2000,22(5):57-60
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有机体 ,司法必然包含着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品质和取得社会认同与支持的价值亲和性。从对司法独立的制度及中国背景的实在考察中 ,检视出中国司法之独立的根本障碍在于各级决策层对司法权的独立缺乏信任和中国司法责任机制的缺乏。因而 ,作者主张以责任先行来引导中国司法的全面独立。  相似文献   

12.
反思司法潜规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高一飞 《政法学刊》2005,22(4):46-49
司法潜规则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具体表现为自由裁量权过大;无原则的量刑迁就;侵犯人权的诉讼拖延;变相放人的监外执行等等。其产生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的忽视;转型时期司法权力的异化;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今天的司法正义是潜规则下被扭曲了的正义,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要树立司法权威,加强程序法制;加强司法监督和权力制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相似文献   

13.
谢晖 《北方法学》2012,(4):5-15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诱致了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其中司法矛盾尤为显眼。司法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理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大量法律,司法的受案率也在逐年提高,但由司法推导的法律运行效果却不甚理想。转型中国的司法矛盾集中表现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司法守成与司法能动、精英司法与大众司法、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诸方面。从法哲学视角对这几对矛盾进行评析,可以探知转型中国司法矛盾的症结所在,并提供相应的学理对策。  相似文献   

14.
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要求,有悖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弊病彰显,只有通过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才能克服行政终局裁决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确立应当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待行政行为实行严格法律审,赋予司法机关事实审的决断权和充分的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15.
王宇 《河北法学》2004,22(3):83-86
司法机关内部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 ,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重要环节。制约的目的在于防止滥用其司法职权。但制约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与制度进行 ,否则构成对司法职权的不当影响和非法干扰  相似文献   

16.
王杏飞 《北方法学》2012,6(3):135-141
确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法治实践来看,法律乃是理性有限的人类的建构之物,因而是恒有缺陷的;从法律规范之要求来看,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就国民的期待而言,司法必须伸张正义;从司法的运行机制来看,司法职能的实现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17.
吴春雷 《河北法学》2005,23(11):83-86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权和司法权的建构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西方国家沿着司法权的法治化发展方向不同,我国走向了一条突出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建构司法权的道路。这一人民化建构方向也留下了一些问题和后遗症。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与后遗症,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深化,可能不无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郭志远 《法学杂志》2020,(2):105-114,14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运行机制、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以及司法便民利民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应从构建司法人员选任制度、实现司法权力优化配置、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建立科学的司法改革评价体系等方面完善司法体制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9.
孙建伟 《行政与法》2013,(11):88-92
本文认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分工合作、监督制约的关系,两者关系的定位是重作判决立法的重要考量,亦应是重作判决司法适用的判断依归.人民法院在厘清两者关系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注重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适法统一.  相似文献   

20.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