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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4,18(1):56-59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市场人力资源供大于求的紧张关系和用工制度上的身份差别,孕期、哺乳期、产期内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突出,劳动法庭依据用工制度的差别,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适用性的决定,以切实保护三期内的女职工,尤其是女性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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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三期”女职工提供合适强度的工作岗位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得随意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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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计生部门发的《生育证》,原红塔集团的女职工李岩(化名)却没想到,孩子生出来了,自己也因此丢了工作。被辞退的原因是单位认为她以第二次婚姻的合法性来达到非法生育的目的,若要证明清白得做亲子鉴定。李岩拒绝了单位的要求,认为红塔集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要求恢复其工作和岗位,补偿被停工作期间的各项劳动权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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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权益——宾川县依法查处一起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4月24日,宾川县某单位女职工杨某来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偿其在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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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是潜江市某工贸公司的职工,1957年12月出生,1975年11月参加工作。2002年1月8日,企业改制,与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同日又返聘我上岗,并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每年续签一次),一直续签到2007年底。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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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罚”罚期止于何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友》2009,(8):34-36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们简称其为“双倍工资罚”)该条款用意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遭受“双倍工资罚”。“罚”并非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敲个钟、提个醒,引导其行为合乎规范。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条款作用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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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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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性质特点、试用期的范围、试用期的长度以及限制,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试用期问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故意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并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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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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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人眼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对于喜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期的用人单位而言,唯恐避之不及。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全国各地的“辞职门”事件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许多劳动者要么被辞退,要么被迫辞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