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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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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市场人力资源供大于求的紧张关系和用工制度上的身份差别,孕期、哺乳期、产期内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突出,劳动法庭依据用工制度的差别,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适用性的决定,以切实保护三期内的女职工,尤其是女性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利平  黄芳 《时代风采》2014,(9):32-32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三期”女职工提供合适强度的工作岗位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得随意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3.
拿着计生部门发的《生育证》,原红塔集团的女职工李岩(化名)却没想到,孩子生出来了,自己也因此丢了工作。被辞退的原因是单位认为她以第二次婚姻的合法性来达到非法生育的目的,若要证明清白得做亲子鉴定。李岩拒绝了单位的要求,认为红塔集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要求恢复其工作和岗位,补偿被停工作期间的各项劳动权益损失。  相似文献   

4.
2009年4月24日,宾川县某单位女职工杨某来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偿其在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柳城   《工友》2008,(7):49-49
《工友》编辑部: 我是潜江市某工贸公司的职工,1957年12月出生,1975年11月参加工作。2002年1月8日,企业改制,与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同日又返聘我上岗,并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每年续签一次),一直续签到2007年底。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  相似文献   

6.
《工友》2010,(9):45-45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事实上很多企业辞退员工都是口头通知,并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证明,因此劳动者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经济补偿金的申诉。因为即使劳动者提起申诉,单位方面也可以否认辞退了劳动者,比如解释为岗位调动,放假休息等,  相似文献   

7.
《时代风采》2010,(16):27-27
问:请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有12年的“上限”吗?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相似文献   

8.
《时代风采》2012,(7):27
问:我的一名表姐8年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今年1月初因腰疼去医院就诊,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她向单位请假,单位给她2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她出院了,领导安排她到资料室上班。一个月后,她又旧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20多天。出院后即4月份了,当她再次要求上班时被公司拒绝,而且书面通知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9.
《工友》2008,(5):20-21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透析这部紧随《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其后出台的劳动法律,其许多制度设计"可圈可点"。仅仲裁时效从"六十日"到"一年"的变化,就足以让所有的劳动者欢呼雀跃。要知道,"六十日"的稍纵即逝,曾将多少人挡在了法律救济的门外。也许,"一年"的到来有些姗姗来迟,劳动者使用它的心情过于迫切。这不,有些与单位在2007.5.1~2008.5.1期间发生争议的劳动者都等着新法实施后再提请仲裁呢!这种情形会适用新法吗?请看——  相似文献   

10.
《工友》2010,(2):45-45
《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以前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和已经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按照当时的文件法规来仲裁?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以前的劳动争议能否还适用以前的文件法规?  相似文献   

11.
“双倍工资罚”罚期止于何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友》2009,(8):34-36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们简称其为“双倍工资罚”)该条款用意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遭受“双倍工资罚”。“罚”并非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敲个钟、提个醒,引导其行为合乎规范。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条款作用显著。  相似文献   

12.
《工友》2010,(10):45-45
《工友》编辑部:我所在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即由我承包我以前的工作,每月给我一定的承包费用。请问:不签劳动合同只签承包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李永民  相似文献   

13.
谭立独 《工友》2012,(4):30-31
《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14.
《工友》2008,(6):55-55
《工友》编辑部:我自1999年10月在某学校学生食堂做劳务合同工至今,从没有间断过,由学校统一发放工资。在这期间学校没有办理过其它任何保险。今年为了落实《劳动合同法》,学校领导要求大家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15.
《工友》2009,(5):44-44
《工友》编辑部:我是原国有企业职工,2007年7月企业改制后被私人全资收购。因我工龄已30年以上并达到离退休时间不足5年,原国有企业与我签订了劳动关系托管协议,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交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我从2007年10月被现私营企业重新聘用,有考勤卡、工资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私营企业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我与该私企是否要签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6.
《工友》2011,(10):25-25
《工友》编辑部:因为不能按计划接到工程,我们无法为所聘请的几个软件工程师继续提供劳动,于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表明为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可是,通知发出后十多天后,后期工程项目又签订下来了。请问,这时公司能否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撤回后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或者重新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7.
杨思斌  童彤 《中国工运》2010,(12):51-53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性质特点、试用期的范围、试用期的长度以及限制,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试用期问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故意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并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18.
鲁骏 《工友》2011,(6):28-28
专家点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19.
《工友》2008,(1):40-41
主持人: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亮点不少,我们欣喜地发现,新法不仅明确了许多以前争议不断的事情,而且紧密结合现实,更加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比方说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旧的规定比较粗略,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而新法则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进行严格限制,如约定的违约金的范围、条件等都有细化。或许,通过下面的案例分析和新旧规定的比较探讨,我们会更加感觉到新法相关制度的合理与进步。——本栏主持:潘荷花  相似文献   

20.
百合 《工友》2011,(3):30-30
在不少人眼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对于喜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期的用人单位而言,唯恐避之不及。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全国各地的“辞职门”事件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许多劳动者要么被辞退,要么被迫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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