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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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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所在的村子比较封闭,村民多年有不少外出打工的。退伍兵小黄,回到村里后,一直张罗带农民走出去,多几条致富的路。去年小黄带着老赵等几位农民进了城,经一中介所介绍被一派遣公司录用。录用后他们被分配到一建筑工地干泥工。一次老赵受工长的指派在清理工地楼下的杂物时,被楼上掉下的重物砸伤。老赵因此住院,在伤害赔偿上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筑公司开始扯皮,用人单位以老赵是在用工单位的建筑工地劳动受伤,用工单位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则以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应当给赵某上工伤保险,应上没上派遣公司应当对赵某的伤害赔偿负责。小黄受老赵的委托正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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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将用工比例降至《暂行规定》确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出用工总量10%的规定,许多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将在近期以多种形式缩减劳务派遣用工规模。“退工”,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普遍选择,由“退工”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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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5)
用工单位与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共同雇主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规范用工单位退工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区分不同退工事由和劳务派遣类型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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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其法律规制——兼论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构建了框架性的规范,但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解除、适用范围、责任分配等方面留有与实践不符或理论上仍需探讨的领域.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等五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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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1):18-22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已经日渐成熟,但由于"三方两性"的特殊性,劳务派遣市场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对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但也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问题。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低成本、灵活的用工形式,但同时也带来员工忠诚度低、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市场的快速发展给他们带来了机遇,但不断规范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也给他们带来不少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劳务派遣市场的三方主体必须立足现实,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行为以应对环境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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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所涉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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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我市劳务派遣基本情况,我们组织相关人员以职工问卷调查、到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召开座谈会以及资料分析对比等方式,开展了劳务派遣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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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突出。“据全国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全国人人常委会委员周玉清介绍。此前。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古驰(Gucci)因涉嫌“加班黑幕”及“虐待员工”遭遇调查,劳务派遣也成了厂方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怎样遏制劳务派遣乱像。一时间成为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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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是指派遣企业(公司)受社会用工单位的委托.面向社会招聘录用的.依法与派遣企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住用工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自2009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海门市大部分劳务派遣组织逐步规范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依法招工派工.认真落实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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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伟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1):9-12
全总积极推进"两个普遍",其核心内容是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然而,有些企业已建立工会,也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却没能覆盖企业内一类特殊员工——劳务派遣工。据调查,劳务派遣员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比例普遍偏低,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劳务派遣员工的更低。应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企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应涵盖劳务派遣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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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合同期满,一直未续签,劳务派遣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事实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造成的劳务纠纷,如何处理?李振海李振海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之规定,劳务派遣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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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卓均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5,34(2):48-5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认定的权授予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放松管制,增大自治"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该条款在程序上很难操作。同时,不论在法律法规上还是现实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利基本处于被剥夺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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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解决劳务派遣用工的突出问题,需要工会组织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扎实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