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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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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伟 《工会论坛》2007,13(2):145-146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特征,票据代理在适用民法中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又有特殊的规定。本文试图从票据瑕疵入手,分析票据代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欠缺情况下的责任效力。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存在概念不科学、国家干预程度过高、效力规则类型不足,弹性不够,以及部分规则不当等问题。《民法总则》正视这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虚假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这些新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秉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具体情形,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3.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之,我国民法通则用17个条文以及18条司法解释加以了规定,由于我国的有关立法相比之下过于简单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空白点不少,已规定的地方也存在着不少缺陷。笔者不揣浅陋,将于下文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完善提一些设想,以就教于大家。 一、关于心中保留行为  相似文献   

4.
试论票据表见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票据法仅对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但未对未见代理作出规定。若票据行为之代理具备民法表见代理之要件时,能否成立票据表见代理?笔者对此持肯定见解,并详细分析了票据表见代理的概念、要件和法律后果。本文还对票据伪造和代理之代行中适用表见代理问题作出思考,提出在上述情形下,本人对无权代行人负表见之责乃是票据表见代理之目的性扩张。  相似文献   

5.
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民法上的抗辩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即产生新的抗辩,这表明民法上的抗辩着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抗辩则不同,票据法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信用性,特规定了特有的抗辩切断制度,体现了票据法注重对合法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法律实践中 ,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而成立代理行为 ,但由于欠缺代理权 ,只能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要区分不同情形而定。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可能发生代理无效的法律效果 ,也可能发生代理有效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虽为无权代理 ,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将代理分类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立法上由于代理显名主义,仅规定了直接代理,而没有规定间接代理制度。与间接代理相类似的是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在英美法系,隐名代理也被视为代理的一种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日益多样化、广泛化和复杂化,是否承认间接代理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就成为值得研究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当今世界各国之民法体系,也难以简单地把哪一国的民法体系单纯地划分为只属于哪一法系,它们大多都在不同程度上变成了“混合体”。中国未来的民法体系应当包括:民事主体制度、民事客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亲属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私法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民法总则》最终保留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括性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立足于整个民法典该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内容被其他条款架空、易致举证责任不清、容易滋生法官滥用乱判现象等。既然《民法总则》保留了该条款,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暂且不宜随意改动。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扬长避短,少用慎用该条款,并借鉴刑法认定犯罪的"无罪推定"和"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采用"有效推定"和"构成要件-效力阻却"体系。如此不仅避开了该条款的缺陷,还简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   

11.
胡伟 《工会论坛》2008,14(5):137-138
票据代理系由民事代理派生而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法制度,常见诸于票据实务中。但票据代理作为代理行为之一种,在实践中极易与一般的民商事代理混淆。因此,本文试图对票据代理与一般民商事代理的差异进行分析,以期廓清分歧。  相似文献   

12.
代理是民法理论中和立法上一种重要而传统、且理论与实践意义深远的制度。无权代理行为也早在 1 987年 1月 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第 6 6条第 1款中即有所规定 ,1 999年 1 0月 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 4 8条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进一步作了内容相对更为丰富的规定 ,并将其纳入该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中强行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大大缩小了私法自治的空间,严重阻碍了市场经的发展,虽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较之以前的立法进步非凡,但与民法的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还是相距甚远,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重新建构这一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私法自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自由、和谐、稳定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4.
由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培植了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观念,而现代法律观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是对人的尊重、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产生的。世界上一些法制国家确立这一制度已有百年历史,而我国这一制度的真正确立才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确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确立经历了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在建国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全处于空…  相似文献   

15.
行政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能够间接地影响私法主体的权益。行政登记在私法上一般只有证明效力和对抗效力,只有基于特殊的事由,才具有创设效力。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行政登记要求,才会导致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有例外规定。法律要充分保护未进行任意性行政登记的私法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向为建立法律关系之基础,亦为民法体系中之重要核心。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编建议稿有关“法律行为”之规定,亦为民法核心之一,且其规范之条文,系重要民法立法。而“法律行为”可谓已成为任何一种民法之基础。法律行为之存在,在某些情状下仍有可能衍生“无效”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之无效,系指按照法律之一定条件,对于已成立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之否定性结论。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现行制度,例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或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给付不能、第九百七十九条之1订婚赠与物之返还等,规范上明显冲突。该民法第113条为大陆民法所无,故有就海峡两岸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之必要。  相似文献   

17.
传统民法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其意义在于突出无因行为的无因属性。无因行为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 ,纵使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仍然产生法律效果。但是要探究无因行为的法律涵义 ,须明确“无因行为”之“因”的内容范围及其内在区别 ,此为建立无因行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结合物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两种典型的无因行为 ,并从一般至特殊的角度重新审视无因行为理论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及司法实践均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时,凭借个人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生扣押、拘束或者其他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在我国的现实行活中,自助行为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我国民法对自助行为根本未作规定,因此导致了许多不良后果。所以,在立法上对自助行为加以明确的规定也就成为必须。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构成了民法上私力救济的内容,而私力救济乃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的,二者均为保障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助行为迄今为止经历了一…  相似文献   

19.
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置问题,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绕不过去的疑题。从历史、立法、司法及比较法等层面考察可知,制定《民法总则》应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以实现商事关系集约化调整之目标。《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存在独立成编、独立成章、独立成条和完全融合四种备选模式。从编纂时机与法律成本上考量,独立成章是《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最现实、可行(非最优)的模式选择。该模式下,《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应符合"简、通、补、适"四性要求。未来《民法总则》调整商事关系一章,应包括一般规定、商主体、商行为、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业账簿、商号七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立法对代理有四种规定,即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中对民事代理的规定,《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对外贸代理的规定,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对专利代理和商标代理的规定,民诉法中对诉讼代理的规定。中俄边贸代理是外贸代理的一种,它是在中苏两国恢复边贸后出现的。但是此种代理,除了少数符合外贸代理的规定外,绝大部分是类似代理但又不是代理。因此,文中沦及此种现象时,代理两字上加上引号。本文拟就此种“代理”观象作初步分析,并提出粗浅看法和对策。 一、中俄边贸“代理”的表现形式 根据几年来中苏边贸和现在的中俄边贸实践,边贸“代理”有以下几种形式: 1、有的边贸公司虽然本身具有边贸权,但在原苏联找不到合适的贸易对象,委托另一家边贸公司寻找并介绍贸易对象,然后由委托方单独同原苏联方签订合同。此种行为属于中介行为。应当按居间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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