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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推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联产承包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下简称“两权分离”)。但是,由于这种“两权分离”形式中的承包期限短,因而不能解决经营行为短期化和掠夺性经营的问题。又由于这种“两权分离”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进行的,而集体所有权主体多且互相隶属,因而导致土地管理权混乱,耕地乱占不能控制。并且,土地集体所有制妨障着土地经营权跨集体的转移,因而抑制了种田能手扩大经营规模的兴趣。因此,我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有必要取消这种虚无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当然,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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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使我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我国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这一制度存在的缺陷日渐明显,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进行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面临着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来建立一种新型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制度的缺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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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永佃权的性质、特点,并将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性质、特点加以比较分析,永佃权无论从权利性质、权益归属、权利流转形式方面都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开放性、适应性,本文在比较两种权利的基础上,以永佃权为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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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一制度的缺陷日渐明显,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对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一、罗马法上永佃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永佃权渊源于古罗马法,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牧畜的权利。在罗马法上,永佃权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因其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从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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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永佃权,是永佃权人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物权。明清之际各地对于永佃权有不同的提法,如田皮、田面、田根、大苗、小苗等。演变到极盛时期,不但使佃户合法享有了对耕地的永久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可以转让、买卖、遗赠或典质。换言之,使原来的土地产权割裂,继而出现了"一田二主"现象。把同一地块分成上下两层,上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田根、田骨等)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形成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二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是一个独立的物权。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是没有任何牵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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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不是地方性知识,更非东方社会特有的制度现象。在广义并且侧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含义之下,永佃权这一制度独立于经济条件、历史传统而长期活跃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众多法域之中,迥异的法律传统也无法改变永佃权通约不同法系的事实。人类心理的生物性积淀以及动产所有权的先发性使得土地所有权的建立完全模仿动产法律。土地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权力治理的需求以及政治、公共职能对土地提出的要求使得土地所有权须承担多种制度功能。作为一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特殊形式,永佃权的制度设计以尊重多重价值而得以流行。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影响了成员权的实践,深厚历史积淀以及能在不同法系中的适用证明永佃权有着更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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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构想--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称呼的混乱、性质的困惑、短期行为的诱发、农地流转的不畅等角度分析了现行农地制度的弊端 ,指出了农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 ,简要评析了几种改革思路 ,进而阐述了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可行性和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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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对中外永佃权的历史做了粗略的梳理 ,以期辨正学界对永佃权某些方面的误解。以此为据 ,进而阐明永佃权的当代价值。在考察中国和国外法律史的过程中 ,采用可靠的史料是重要的 ,而使用该国文化中特定的语言系统又是必须的。中国古代存在永佃制 ,但绝没有永佃权 ;中国的永佃制萌芽于隋唐而非秦汉或北宋 (英宗 ) ;永佃权虽然生成于私有制的土壤 ,但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农地立法 ,仍有借鉴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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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之历史解读与现实表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纵观中国唐代中叶以及西方古罗马时期以来的地权改革和变迁,永佃权制度在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利益的平衡上形成了独特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了土地利用效率的优化。这也从反面凸显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立法上的缺失。在目前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我国要完成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必须首先改革农村地权结构,以民法作为调整国家、集体、农民权利关系的根本法,最终使广大农村经济趋于“人尽其力”、“地尽其利”的良性循环,而传统永佃权则可以从价值与制度两方面为中国地权改革提供可贵的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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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比较研究●薛群一、永佃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基本相同所谓永佃权是指支付佃租、永久地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放牧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永佃权为我国封建社会所本有,现台湾民法有明确规定。欧洲大陆各国和日本法上的永佃权,源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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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变迁经历了从合同到政策、从政策到法律的复杂过程。如果说1984年的1号文件标志着其政策体系的成熟,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标志着法律体系的成熟。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过程、约束条件和改革方式进行法律经济分析,可以总结改革的实践经验和丰富、发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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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财产,是发展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法律保障和调整的重要对象。近一年来,我们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对农村土地管理、土地法律制度现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经验以及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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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十七大以来,改革发展的重心从城市转向城乡统筹,举全党全社会之力解决"三农"问题。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农民增收仍然困难。这些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将从这些主要问题着手,分析问题并结合《决定》试图给出若干有益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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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显示了这一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必须长期坚持。但就目前的状况看,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问题很多,主要有:1,国家、集体和农户的权利界限仍不够明确。由于权利界限不清,一方面使国家、集体和农户的利益易受侵害,特别是农户的利益难以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又影响了各方面积极性的充分发挥。2.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仍不够稳定。这不仅在于有些同志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对贯彻土地承包政策不力,更在于权利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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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近几年来,由于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威胁,影响生命健康安全的事故频频发。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自然资源,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是人类发展的基础。土地污染在我国农村地区比较严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日益加剧。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从而导致土地污染防治无法可依,农村土壤污染的防治执法不力。建立我国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将是提高农村生态环境必经过程,将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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