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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婚姻登记以及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登记依法予以撤销。然而,在《条例》实施之后的头几年,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几乎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利,原因是很少有人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很难直接发现需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近几年来,情形大有变化,申请撤销登记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撤销婚姻登记已演变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一行政行为、搞好对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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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的登记制度中存在登记机关分散、法律用语含糊、出证制度欠缺等问题。新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服务"、"自由"和"平等"的特色。新条例与相关法律的冲突要求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协调;婚姻登记条件的降低,也会形成新的结婚、离婚、复婚高峰;婚姻登记程序的便利化,也对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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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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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有关结婚程序的立法例,可将结婚形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以及登记仪式结合制3种主要类型。我国即是采取单一结婚登记制的国家,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的国家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准予登记后,婚姻即告成立。婚姻登记制简便易行,也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成立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就我国目前实施的婚姻登记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未起到杜绝违法婚姻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结婚登记制度。本文就此展开讨论,能引起婚姻家庭立法有关方面的重视则不失为作者的初衷。 一、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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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三个方面的内容。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各级民政部门或民政助理办理。笔者认为:现行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是不妥当的,应改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办理,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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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立法纾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冲击了取向于自然资源财产属性的"物的区隔化经济利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规则。对此,有必要回应自然生态空间这一独立登记单元的程序性设置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形态所产生的实体性回射影响。一方面,应确认登记功能主义对登记客体的革新效果,从公示物权秩序扩至实现生态管护,登记治理效能的扩充使其呈现空间治理的新向度;另一方面,应在引入"生态物"的物权客体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形态和权能构造方面进行"绿化"解释。以此为依托,释明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空间治理"和"生态文明"双线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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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47-52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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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特有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设立的公示方式实际上采用了动产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无法归入任何一种现有物权登记模式,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登记。由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物权登记,中国《物权法》中的登记概念并不具有同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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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imates of the prevalence of marital violence have been found to vary dramatically from survey to survey. This paper addresses one potential explanation for this difference which involves the focus and format of different surveys. We examine the extent to which survey respondents are willing to report marital violence in a context which focuses on criminal behaviors as opposed to a family violence context. In a very basic way, this answers a question as to whether individuals are willing to define acts of marital violence as criminal. Methodologically, it is a measurement issue which seriously affects the ability to compare findings across samples. National Youth Survey data are used to compare rates of generalized spousal assault and victimization reported in a crime context with rates of marital assault and victimization reported in a family violence context. Results indicate that 40 to 83% of all marital assaults and victimizations reported in the marital violence section are not reported in a format which focuses on criminal assault and victimiz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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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的特殊性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形式.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存在不足。司法行政部门在直面现实的基础上,应当严格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管理程序,完善外在的责任形式,从而消除备案登记对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可能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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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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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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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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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