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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屠户张某应适用数罪并罚。一、张某的行为中存在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首先,屠户张某为达到低价收购生猪的目的,采取了偷偷给他人生猪注射农药的手段,使生猪非正常死亡,为其低价收购制造了条件,主观上具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直接故意,其次,为获取高额利润,张某低价收购被其毒死的猪后,又高价售出,具备诈骗他人钱物的故意。二、张某的行为客观上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张某实施犯罪的一系列行为,形式上看先后互相联系,如同一个行为,实质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在行为的第一阶段,张某采取的措施是给他人生猪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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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去年第十期刊登了“粮店职工骗取粮票牟利如何定罪”的疑难案例探究。主要内容是:粮店会计张某持该店介绍信,到商店私刻“××镇粮管所核对章”等四枚印章,并窃得空白粮证多本,后用伪造印章和窃得空白粮证,假托户主名称,伪造居民粮证,骗购平价粮40000余斤等,进行倒卖,非法获利七千余元,对此,我们不同意作者分析定贪污罪,认为应构成伪造印章、证件罪和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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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宣告后,对于陈某是否适用缓刑引起了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对陈某应在数刑中最高刑二年六个月以上总和刑六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是合法的.既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应认为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并考虑其交代态度好,能检举他人罪行,退清全部赃物的表现,对陈某适用缓刑是恰当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被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使人民法院相信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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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刑制度适用的过程中 ,可能存在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未被审判即有漏罪的情形 ,或者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情形 ,从而产生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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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总能给人以智慧,实践总能检验立法是否完善并给完善立法提供思路。陈某运输毒品、抢劫一案之法律适用不仅使被告人及其家属难以接受,抱怨法律、法院不公,也让合议庭成员、主管法院眉头紧锁、颇感为难,折射出了数罪并罚时无期徒刑法律适用之疏漏和窘境及成文法国家法官对法律条文的依赖。一、P市中级法院判决前提分析分析P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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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如何适用缓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先把数罪中各个罪分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再决定执行的刑期和缓刑期,有的先把数罪中各个罪分别判处刑罚,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宣告缓刑条件的,再决定宣告缓刑。 我认为第二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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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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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数罪,由不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前罪判决宣告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后罪方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瑞镇。2017年,被告人郑瑞镇受他人雇佣到ATM机取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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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盗窃罪的,对其应当怎样实行并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并罚后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分别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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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要针对漏罪产生原因,区分主动漏罪与被动漏罪。对于犯罪分子已作全面如实供述但未被立案追诉的被动漏罪,本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的原则,适用数罪并罚,使其享有合并处罚之利益,更加契合刑法第七十条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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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昌奎案检讨数罪并罚时死缓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践总能给反思立法提供新鲜血液,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在一审、二审中出现的由死刑改判为死缓这种生死两重天的局面所引发的巨大争议,在引爆民意与司法之间关系的大讨论之余,亦提供了检讨数罪并罚案件之死缓适用标准的契机。数罪并罚从反向上意味着行为人的违法性大小与有责性大小胜过同种单独犯罪,如果数罪中有一罪达至死缓的标准,则其他犯罪之责任不应因吸收原则的贯彻而被抵销,相反却可以成为死缓适用的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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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刑事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来,随着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刑法的颁布,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通过海峡两岸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适用的规定及理论见解的比较研究,这将对大陆刑事立法和刑事理论研究之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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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特定时期内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而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实行数罪并罚,其具体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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