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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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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它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法定监护而没有意定监护制度。但我国人口老化的现实决定了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强烈的需求。我国相关制度都替代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不会造成法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  相似文献   

3.
从世界范围看,成年监护制度目前清晰地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医疗监护模式转向人权监护模式,从全面监护转向部分监护,制度利用者扩大化,保护与支援措施多元化,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尚滞后于现代世界主流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的签署国,我国应结合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实际,顺应当前国际趋势,确立人权监护模式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自我决定、最小限制和能力推定为原则,并扩张制度的利用者范围,以意定监护契约为监护主要设定方式。在法定监护中确立有限监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新设监护、保佐与辅助三种措施。同时完善《老年法》第26条,建立起以吸收《精神卫生法》和相关行政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监护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5):44-53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刘茜 《法制与社会》2010,(15):48-49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监护制度并没有将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纳入进来,而德国和日本已经在新修改的监护法律制度中,将这些人纳入到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中。本文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监护人的确定。双方通过意定产生监护人,充分彰示出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的自由主动之意愿,宜称之为"成年人自主监护"。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远承罗马法"法是为人而设"之理念,近展我国本土"关注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理念。从罗马法的成年人非自主"监护和保佐"模式到20世纪以来成年人自主监护的多种模式,揭示了立法对被监护成年人意愿的日渐尊重。我国民法典有关成年人自主监护的规则亟需体系化,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缔约双方资格、监护人的条件、监护人主观同意与客观可能、双方合意的形式等规则应当细化。监护约定内容的限制规则、成年人自主监护登记备案规则、监护监督人规则、监护人报告规则、有偿监护规则等成年人自主监护规则的完善,不仅是理论研究的对象而且是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当老年人逐渐欠缺判断能力时,司法不是去判断他丧失判断能力的程度,而是根据其需要选定保护其权益的监护人。完善亲属担任监护人规则,取消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应该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法人)担任监护人;应该明确在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建立对监护人的日常监督机制,为妥善保护成年障碍者的权益,有必要为每一个被照顾的成年障碍者设立照顾监督人。意定监护合同需要通过公证程序才能成立,应确认在意定监护开始时监护人是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的。  相似文献   

8.
项寅 《法制与社会》2010,(20):253-254
关于物权法定与物权意定之争论已非鲜闻,由于商品交易的日益发展,加之物权法定本身固有的缺陷,遂又有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之学说的提出,但对这一问题终究难以盖棺定论。本文试对现有物权法定与物权意定以及缓和说之众多观点加以梳理、归纳和分析,在权衡各派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认为在当前形式下仍应以物权法定为原则,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该原则作适时适当之调整,以保护交易安全为不变之宗旨,规范物权法律关系之变动。  相似文献   

9.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康娜 《法商研究》2006,23(4):119-127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了老年型社会。我国的老年型社会具有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经济相对不发达、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点。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我国亟须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等特点。  相似文献   

10.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条件,并且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有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的区别,其各自在转让时的条件也有所区别,需要加以明确。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当然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意定转让则需要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两个方面来对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条件,并且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有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的区别,其各自在转让时的条件也有所区别,需要加以明确。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当然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意定转让则需要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两个方面来对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13.
桂维民秘书长说:听了关于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报告,感觉陕西在这方面还是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视,应该放到社会建设的重点。现在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而陕西人口老龄化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这也是进入中等发达国家门槛之后,普遍遇到的未富先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监护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由于受到我国民法立法思想、经济体制变革、公民权利意识提高、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立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监护对象范围狭窄、制度层次单一、期限不明确、监护和亲权未以区分、监护人权利少与义务多的矛盾等缺陷一直是在我国监护制度中长期存在,而这使得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能再与新形势需要相适应,需要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韦玉荣 《法制与社会》2011,(36):212-212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显,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试为搞好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一种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16.
"监护"的性质问题作为我国监护制度悬而未决的问题之一一直困扰着我国民法学界,由于"监护"属外来法律用语,有必要从"监护"的语言渊源中探寻"监护"的原始含义,而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探讨"监护"的社会学性质也理应对出"监护"的法学性质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17.
近20年,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普遍,许多国家都在探讨其解决途径。而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却又有其自身的历史和制度根源。本文探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基础上,分析了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根据分析的内容,总结了三点政策调整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韩国老年人福利法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宗浩 《法学论坛》2012,(5):155-160
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发达国家早已为人所熟知,进入21世纪,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进入老龄化行列之中,而同属东亚的韩国和我国在很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在人口老龄化问题上也不例外。由于两国的老龄化进程相对较快,使得两国在应对老龄化问题上面临了新的挑战。自上世纪60年代后,韩国老年人福利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相关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相似文献   

19.
在《民法典》建立的监护人设立规范体系中,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是两种颇具特色的监护人设立方式。《民法典》之所以承续原《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衣钵,沿用这两种监护人设立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定监护的规范局限性。法定监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监护人设立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引发争夺或推诿监护的监护人争议问题。为尊重《民法典》对法定监护予以首要规定的立法选择,应当立足于法定监护制度,体系性地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不能撇开法定监护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尊重监护人的自主选择为由,宽泛地理解《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监护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大基本制度 ,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人义务多权利少、监护期限不明确以及监护制度层次单一等不足。这与我国民法立法思想、经济体制的变革、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及立法的滞后等方面有关 ,这种情况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国外的若干规定 ,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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