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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自施行。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收养法,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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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探讨●王丽萍养法对于调整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收养制度趋于完善。但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收养法在某些方面尚需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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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1999,(12)
法律和法律性文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的决定……………………………………………………(第1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 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第1期)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期)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期)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第3期)7、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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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底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将收养法单列一编与婚姻家庭编比邻,足显其显要地位。我国的收养法于1991年实施以来未曾修改过,以当今时空观察,其已展现漏洞与不足。为实现收养制度与民法各编的同步现代化,本文拟对1985年中国台湾地区修改的“收养法”作介绍及简单评价,并就两岸的收养制度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愿对大陆收养制度的完善有更深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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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后又施行了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该时间段,可将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分为1992年4月1日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1999年4月1日后三种情形。具体而言,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程序、效力、解除等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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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实施了整整五年。在这五年的时间里,该法为稳定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和亲子观念的日趋更新。《收养法》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公民的收养需求,其不足也充分显现。一、收养目的过于片面,不利于保护收养人的利益收养应兼顾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是当今世界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收养法》为遵循这一原则,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尽管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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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收养制度趋于完善,对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通过两年多的实施情况说明,我国收养法对某些问题的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本大拟就此谈点浅见。一、关于收养成年人问题我国收养法对能否收养成年人未作明确规定,虽然第4条规定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但是,由于第7条对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分系血亲的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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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两点思索杜厚琪,冯治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一部重要的单行法律。该法贯彻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正确处理收养纠纷,防止以收养为名引发的违法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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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本文针对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检察抗诉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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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虽填补了我国大陆在收养关系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保护父母、儿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本文拟以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养子女的婚姻、不完全收养三个方面谈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问題 单方送养是指生父母一方将自己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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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收养的形式要件,德、瑞、日、英、中国台湾地区立法均采国家公权力介入主义,即收养机关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及其他情况有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作出收养决定或者判决。我国修改前的收养法就形式要件采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收养登记主义并不能完全保障养子女的利益,书面协议主义不利于保护养子女利益、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利益衡量失衡,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与公证机关地位不相容、又难以执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采一元监督主义完全正确。但它与现行登记程序的规定、现行收养公证的规定有冲突,应予以解释、补充,而且收养协议不应具备法律效力,收养登记机关人员应受过专门训练,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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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适用性修改”及相关权利的限制——深圳伊泰克公司计算机软件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尽管有权对软件复制品进行修改,但对修改后的软件并不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权。[案情简介]深圳伊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深圳伊泰克公司)由深圳市新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通达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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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改内容与监所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不确定因素,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范围,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工作和罪犯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的难度。以下,笔者从律师法的修改重点入手,试析这次律师法修改对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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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本文从律师的视角,浅谈对新刑诉法关于证据规则修订和完善的归纳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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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对自首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中的自首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刑法理论界对这些修改还有认识不一致的地方。笔者仅就自首制度修改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点探讨。一、关于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