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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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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2月,襄樊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了《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市"一府两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否则,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几年来,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认真审查"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作为强化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先后监督纠正了"一府两院"多件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抵触和不切实际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9月,襄樊市政府为了规范和指导汉江大道拆迁改造工作,制定下发了襄政发(1999)11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整体拆迁范围内的国有、集体  相似文献   

2.
为了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两院“依法办事,东平县人大常委会把对“一府两院“文件的法律审查纳入了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范畴。今年以来,已先后审查“一府两院“文件130余件。通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或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的文件内容,及时要求“一府两院“进行了纠正。换届以来的工作实践和一  相似文献   

3.
<正>2015年2月11日,在大渡口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30个政府部门预算(草案)全面公开,接受全区人大代表的监督。至此,该区实现了所有部门预算公开(非涉密性质)的全覆盖。其中最大亮点是,部门预算收支科目全部公开到"项"级科目,所有部门都详细地公开"三公"经费预算情况。"以上只是区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管好政府‘钱袋子'的一个缩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小秋说。收支阳光透明"公开政府部门预算,便于让代表从微观的角度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有益补充和辅助。"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裘苹称,通过公开部门预算,让人大代表知道政府部门有多少钱、是如何安排的、人大该怎样去监督。  相似文献   

4.
依据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九江市庐山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报告的监督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相似文献   

5.
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效果已不容置疑。但是,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街道人大工委,评议街道和政府部门的工作,笔者认为存在不妥之处。有人说,街道人大工委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虽然处在街道,为派出机构,但它具有与人大常委会内设工作机构相同的工作职责。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对街道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好一个"监督评议"!人大监督权是法定的,不是随便那个都可以行使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或者法规为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规定监督职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就不能随心所欲,或者想当然乱作为!  相似文献   

6.
于浩  王超  马建国 《中国人大》2013,(11):46-47
"在德州市人大常委会‘票决’政府部门的过程中,我从一个政府部门的被票决者到现在参加票决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一个被监督对象到监督者,这段经历让我感到,首次参加‘票决’的政府部门主管领导,几乎都有担心、忧虑、忐忑的心理压力,而票决之后却变成了认同、支持和赞成。有的部门在票决之后,仍主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送来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有的要求参加来年的‘票决’,希望用人大监督促进部门工作水平的提高。"2011年时任德州市民政局局长,现任德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史秀芝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被票决部门实现了由担心到放心再到欢心的"心理转换",呈现出变压力为动力,再到积极借力的良性递进。在德州,有很多与史秀芝有着相同  相似文献   

7.
正开展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效形式。滨州市沾化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被任命人员及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创新监督方式,量化监督内容,取得了较好的评议效果和社会反响,  相似文献   

8.
正3月30日,《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监督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红头文件",让制定机关的权力不再"乱用",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现实生活中,需要管住哪些红头文件,这次出台的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  相似文献   

9.
<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相似文献   

10.
杨原 《公民导刊》2013,(3):27-27
专题询问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可以"问钱",可以"问粮",也可以"问医",更可以"‘问法",其法律依据是监督法第34条。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不是专挑政府部门"毛病"、"揭短",而是通过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方式,最终推动实际  相似文献   

11.
胡凤玲 《人大研究》2004,(10):45-45
最近在一些文章和文件中看到 ,要做好人大代表工作 ,“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教育”。笔者认为 ,这一提法不妥。一是与有关法律不符。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并没有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相似文献   

12.
11月23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细化了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回应了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迫切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省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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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  相似文献   

14.
今年以来,东营市河口区人大常委会立足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创新"和"规范"为主题,创新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合力谱写"四步曲",为创新人大工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工作评议梳理新思路为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期,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口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拟对"一府两院"和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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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任机制,有利于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16.
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出的规定,标志着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监督工作更加完善。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相似文献   

17.
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在对公安"三基工程"建设评议前开展了近半年的调研,为客观公正的评议奠定了坚实基础。5月24日,《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更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好地开展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今年5月27日,江津区十五届  相似文献   

18.
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执行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9.
乐陵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政府工作中推行“跟踪问效”,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部门工作,提高了监督实效。  相似文献   

20.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职能,本文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实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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