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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视野下刑事立法的调整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网融合的趋势引发了"三屏合一"。网络与屏幕的融合虽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犯罪模式由"一对一"向"一对多"的转变,也给传统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带来极大的挑战。采用传统的思路对于刑法规范的扩张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传统犯罪的整体异化更需从刑事立法层面上进行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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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得以普及的今天,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犯罪形式是不可避免的。对于网络环境下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在刑法上予以保护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这种犯罪形式在刑法上也存在入罪的可能性。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概念的基本分析,并结合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立法现状。为我国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刑法的保护提出相关合理的建议,以期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犯罪起到很好的打击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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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 ,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 ,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 ,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对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进行全方位的反思 ,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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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适用本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其结果不仅导致了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极度膨胀,也引发了各国间适用该原则的冲突。有鉴于此,中外学者提出了一些关于刑法空间效力原则的新兴理论,但均存在不少问题。处罚网络犯罪,通过纯解释学的“对症疗法”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消除这种弊端。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为处罚网络犯罪而构建国际一致的法律体系开辟了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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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刑法必须敏感地应对网络时代的各种变化。但是,面对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时,能够通过刑法解释路径予以应对的,就不需要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应对网络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制定所谓“网络刑法”;当下应当在刑法典内,分别采取增设条款或者在既有条款中增设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立法模式规制新型犯罪。在增设新罪时,必须坚持法益保护主义。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法益,其内容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有些利益以前没有受到刑法保护甚至没有被认为是一种利益,现在需要由刑法保护时,就成为一种新型法益;有些已经受到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增加了新的内容(利益),外延发生了变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有些利益原本属于传统法益,国外刑法与旧中国刑法都予以保护,但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予以保护,且这种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受到了新的侵害。以上三个方面,都是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需要高度重视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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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刑法更好地调整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外的持有犯,许多国家先后设立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尤其主观犯意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而对其归责原则的全面评价和准确适用,也影响到该类犯罪的司法判断。本文对我国持有型犯罪归责原则予以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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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5):138-142
一、问题之提出传统刑法观通常将刑法理解为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所确立的判断犯罪、配置刑罚进行惩罚的规范,强调有罪必罚,不赞成对于犯罪的变通处理。这是从国家的立场认识刑法。这一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却将其作为普遍真理予以接受,将刑法和刑事政策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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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精神下的绑架罪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恶.因此,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必须对犯罪做出回应.在对犯罪做出回应的各种法律制度中,刑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犯罪是刑法规制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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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网络犯罪是指用来规制各类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的罪名集合.以保护法益为标准,刑法中的网络犯罪可分为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两大类,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保护的仍然是传统犯罪保护的法益,纯正网络犯罪保护的则是网络中新生的、独有的法益.依此二分框架检视既有网络犯罪的设置,可发现既有的网络犯罪设置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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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6)
社会空间能够形塑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使网络犯罪的事实和概念得以出现和生成。网络犯罪具有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计算机作为犯罪主体和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三种类型。网络犯罪是对传统线下犯罪的进化:由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性、平台性、智能性、复制性,刑法的空间效力面临虚置危险,犯罪的行为主体转向网络平台,犯罪的行为构造发生松动重组,刑罚的裁量基准愈加重叠多样。对此,刑法应当兼顾立法技术和解释能力。在解释论上,一要认知网络本质,二要重视案件事实。隐喻既是事实分析方法,也是法律解释思想:通过将陌生的线上事物转化为熟悉的线下事物,使案件事实向法律规范靠近;通过释放法律关于线上事物的隐喻含义,将法律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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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计算机犯罪也接踵而至,其犯罪手法之高、专业化之强给刑法的规制带来了严峻挑战。立法者综合各方意见,做出了有力回应,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原有的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进行了增补,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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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命为“黑客学校”的黑客网站等通过互联网传授黑客技术,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刑法问题。此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客观上催生了无数的正犯行为,从而在整体上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正犯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考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打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的可能性。但是网络犯罪的异化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网络异化,体现在传授对象、传授行为以及犯罪主观要件等三个方面,对此传统刑法应当通过理论微调和扩张解释的方式进行积极回应。在扩张解释的边界之外,才应当考虑入罪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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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衍生品。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必须正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刑法在犯罪目的模式、犯罪对象范围、客观行为模式、危害后果判断标准等方面所提出的挑战,并适时完善相关刑法立法,强化司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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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动因在于对社会现象、对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对国家政策调整的回应,在回应性修法理念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总体特征表现为重刑化和轻罪罪名大量入法的犯罪化趋势。修法对现实的回应是刑法社会属性的应然要求,但是过度回应的修法理念也导致了刑法部分条文的设置缺乏协调性、前科消灭制度的依然缺失以及刑法功能的错误定位等不足。对过度回应的修法理念应当进行反思,在未来刑法的修法过程中,应当在回应性与前瞻性之间保持平衡,应当更多关注除罪化的制度建设,抑制犯罪化、重刑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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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聚众”性犯罪及其刑事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许多传统犯罪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同时还出现了新的犯罪,网络共同犯罪最典型的特点是网络聚众性,基于此,我国刑法要解决网络“聚众型”犯罪问题,必须突破刑法主流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观点,并且需要刑法对共同犯罪进行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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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传统刑法到网络犯罪时代刑法的渐进迭代过程中,行为概念的外在与内在正显现量变,并累积新的质变。这形塑自发演进与自主蜕变的规律,具有多元化的结构以及过渡性、阶段性等特征。重述网络犯罪时代刑法的行为之规范本真后,由危害过渡到危险是关键内核。应找准行为在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的规范定位与意义,适当导入网络“人”的行为作为发展支点。应当分阶段界定网络犯罪时代刑法的行为之类型构成,既包括过渡期的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作为、不作为及持有行为、故意停止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行为竞合等情形,也包括成熟期的实行行为、独立或专属的网络行为。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理论赋能是教义归宿,包括构筑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功能框架、明确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立法依据与供给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辨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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