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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在以盗窃为手段的敲诈勒索中,两行为须同时符合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牵连犯,每一独立的犯罪构成需以着手为起点进入实行阶段才可进行刑法评价。但在有些情况下牵连犯中的一种犯罪构成本身又包含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如敲诈勒索中发出胁迫的手段行为与索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复行为犯罪"。针对具有牵连关系的复行为应以其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的实行,作为认定该种犯罪构成的"着手"。  相似文献   

2.
吴如洋 《江淮法治》2013,(24):31-31
10月20日,两名曾经的“狱友”联手作案,跨市盗窃了两辆摩托车后准备继续作案时。没想到被监控录像抓拍个现行。  相似文献   

3.
200x年4月3日,李某战、黎某明和同案人黎某(另案处理)商量好到容县盗窃摩托车后,便从玉林搭车到容县容州镇。当晚九时许,李某战、黎某明与同案人黎某发现在城南街沙井巷里停放着一辆力帆男装红色两轮125C摩托车,于是黎某明和同案人黎某看风,李某战动手,共同将该摩托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黎某明将该摩托车开回玉林。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王某供称其与陈某共同预谋,共同入室实施了盗窃行为。陈某供称其仅在门口实施了望风行为,具体窃取财物系王某一人实施。赃物也归王某一人支配。现另有从被害人大门外侧提取的王某、陈某指纹各一枚。证人季某证实曾看见陈某、王某从被害人门前走过。侦查人员在对陈某、王某共同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王某的房间查获了盗窃赃物,从陈某的房间查获了10克冰毒。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2013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陈某召集刘某、肖某预谋实施盗窃并拟定实施方案。当日晚上11时许,陈某伙同刘某、肖某一起去县工业园汤某小商店盗窃财物。按事先的分工:由肖某在外面望风,陈某、刘某撬门入室行窃。当陈某进入汤某店中,正在盗窃时,被汤某发现,于是刘某从汤家厨房拿来菜刀对汤某进行威胁,陈某捂着汤某的嘴,并以"你要反抗,就杀死你"等语言相威胁。二人在汤店的柜台里抢走1000元  相似文献   

6.
对单位盗窃行为在我国因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该罪可由法人成为犯罪主体,所以在实践中对单位盗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不一致。本文认为应将单位增列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王某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深夜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张出门。同事小张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王某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与小张商量后,回家拿来工具,两人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撬开,小张将此车骑走。第二天王某弟弟发现王某的摩托车丢失,遂向  相似文献   

8.
犤基本案情犦2004年3月22日11时许,某地村民廖某与邻村村民陈某等人在一杂货店打牌。廖、陈原来素不相识。其间,因4元钱未及时结清,廖某与陈某对骂起来,廖某抬手打了陈某左脸部一掌。这一掌当时没有给陈某造成外伤。旁人随即将廖、陈二人拉开,廖某当即避开。之后,陈某情绪十分激动,拿了一块砖头,满村子要追打廖某。追了两个多小时未找到后,陈某骑着摩托车回家。23日凌晨2时许,陈某出现尿失禁现象,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3日17时许死亡。医院诊断为:“左额颞枕顶部硬膜下出血,脑室内出血,脑疝形成。”经查,陈某从三岁时被诊断有甲…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蔡某偷得一辆摩托车供自己使用,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约人民币7000元。一日,蔡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去玩,因摩托车发生故障,便将该车丢在路上,被人发现后,失主李某便将车弄回家中。过了几天,李某骑着摩托车去镇里办事,蔡某乘李某不注意又将该车偷走,案发后,蔡  相似文献   

10.
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次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盗窃的次数,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另一种是以数额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多次盗窃所窃得财物的总价值,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11.
盗窃犯罪作为传统的自然犯,不仅实践中多发,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盗窃方式方法呈现多样化,在认定上随之出现众多难题。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正该罪时,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规定为犯罪,"两高"也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新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实践中出现一些分歧。本期"案例工坊"选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盗窃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研讨会的成果,以期解答相关难题并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3.
[案情]2009年下半年,袁某、陈某、易某(均为15岁)在合江县城区内窃得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后,将电脑主机抱至个体经营户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并告知徐某系盗窃所得,愿意低价出售,徐某以200元价格予以购买。此后,袁某等人又连续两次将盗窃的电脑卖给徐某。最终.徐某以570元价格购买了三台电脑主机,并高价转卖他人。经鉴定,三台电脑主机价值2970元。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型犯罪,盗窃罪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安全也形成了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全国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但零收获"的案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认定该行为是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则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界定入户盗窃的概念内涵,具体分析入户盗窃中的未遂与既遂等问题,为司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政府法制》2010,(11):37-37
4月19日凌晨,山西省泽州县南村中心派出所接武警晋城支队驻晋普山监狱一大队三中队报案称,他们执行任务中扣留一辆可疑三轮摩托车,车上查获大量高压铝线。接报后,该所立即出警,将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王买坤带回南村中心派出所。经讯问,王买坤承认为他人转移盗窃停产煤矿高压铝线的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6.
法眼看天下     
《政府法制》2011,(5):20-21
北大毕业生职场失意回校盗窃被抓北大毕业生陈某辞掉工作后回母校多次盗窃。2010年11月15日,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2006年从北京大学毕业,因工作不  相似文献   

17.
案情介绍2000年,被告人谭某与本村陈某结婚。婚后,两人关系不睦,后谭某与同村汪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汪某为了达到长期与谭某共同生活的目的,便产生杀死谭某之夫陈某的犯意。2003年7月15日晚8时许,汪某对谭某说:“让陈某今晚去瓜地,整死他,咱俩过。”谭某未吱声便回家。当晚10时许,陈某说要去瓜地看看,谭某明知汪某欲在瓜地加害陈某,仍同陈某一起去瓜地。谭、陈两人到瓜地遇上汪某一起看完瓜地后,陈某提出回家。谭某知道汪某要对陈某下手,便甩开汪、陈二人匆忙离开。汪某趁陈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木棒猛击其头部,致陈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谭…  相似文献   

18.
盗窃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最常见、发案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盗窃犯罪因难以认定而存在惩治障碍,其中"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二、关于"盗窃数额累计"规定的缺失盗窃数额的累计”就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孙某欲盗停在某客运站内一辆摩托车,便找到在该客运站修车的朋友黄某问能不能把那辆摩托车偷“弄”出来,嫌疑人黄某说:“可能不行,弄车子必须经过门卫,但可以帮你问一下”。不久,黄某找到客运站门卫吴某商量,吴某答应帮忙,但要200元钱,随后两人便约好在吴某值班时由孙某将车“弄”走。6月11日晚25时许,孙某到客运站找到吴某,付给他150元钱,并约定剩下50元日后再给,吴某则为孙某打开存放摩托车的铁门,  相似文献   

20.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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