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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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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发时的罪数如何认定和处罚,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这实际上不仅仅是处罚原则的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罪数形态的判断问题。渎职罪的罪状中,有的包含徇私,有的把徇私作为加重处罚条件,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渎职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来分析其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在徇私作为渎职罪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或者加重处罚条件时,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渎职犯罪的,是法条竞合,采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在因受贿而渎职犯罪,而渎职罪犯罪构成中没有徇私要件时,构成实质的数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新增设的罪名。在实践中,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某些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存在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其与偷税罪共犯之间关系、与受贿罪竞合、跨法犯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惩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维护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活动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立法机关只是简单沿用了原《税征法》中有关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构成犯罪的规定,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我国  相似文献   

4.
由于数额有可分割和融合的特性,数额犯的牵连夹结和法条竞合具有更复杂的罪数问题.对于数额犯的典型夹结,应采"并罚夹结说",将"被镊犯罪"数罪并罚,然后与"镊子犯罪"择一重处罚.对于数额犯的不典型夹结,应根据案件事实对上游犯罪的数额分割评价,并参照"并罚夹结说"来解决.对于数额犯的平行竞合,应立足综合主义的刑罚机能观来理解...  相似文献   

5.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定性 一般来说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徇私,”,包括徇私情与私利。而徇私利既包括徇财物利益,也包括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由于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并不涉及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问题,因此这里私利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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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牛某伙同马某身着假警服,冒充公安民警窜至县城陈某开的保健品经营店查房抓嫖,因未抓到嫖客便迅速离开。当晚9时许,二人又窜至刘某开的洗头房查房抓嫖,将正在嫖宿的朱某与金某抓住,采用威胁的手段从朱某处索要现金2000元。  相似文献   

7.
<正>罪数理论是刑法中最为重要、最为疑难的理论问题之一,它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被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如何科刑处罚。有关罪数理论,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刑法竞合理论(Konkurrenzlehre,也称犯罪竞合论)和日本罪数理论。〔1〕中国刑法中的罪数理论与日本较为接近,而与德国刑法竞合理论在形式上有较大差异。〔2〕现行中国刑法罪数理论能够解决司法实务中基本、简单、典型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是,其在罪数  相似文献   

8.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争议,焦点集中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罪名选择与共犯认定问题上,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本质来看,二者属于对合性必要共犯.在具有对合关系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而应当按照行为所符合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刘源 《行政与法》2008,(9):109-112
<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不是基于牵连犯或想像竞舍犯理论,而是将行为人渎职行为同时理解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渎职犯罪与受贿罪的法条竞合.该条款是刑法的注意规定,而非例外规定.对除该条款规定之外收受贿赂实施渎职犯罪的,应当按照法条竞合原理进行解释,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某厂所办酒楼为归还所欠某银行贷款,经某市房屋估价事务所和某会计事务所评估,该酒楼总价值540万元。同年6月,某银行决定收购该酒楼,遂与某厂双方签订《房屋出售转让合同》,约定实际转让价为480万元,房屋转让办证等费用由某厂承担。某厂在办证过程中,得知该笔交易须缴纳巨额房屋契税。同年7月,某厂厂长托人找到负责征收房屋契税的某市财政局副局长P和某市资产评估所所长W,请求帮忙将该酒楼实际价  相似文献   

1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 ;二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虽不满10万元 ,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实践中 ,我们感到上述标准尚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一、犯罪数额标准过高 ,不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发展及管理现状税款是企业经营实现利润的反映 ,税收额度又是企业规模的显示 ,而利润实现背后的经营投入更是巨大的。按照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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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根据吸收犯的原则,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故意伤害行为自然吸收轻度的殴打虐待行为。虐待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虐待罪不再另行定罪,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系夫妻,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无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的定性争讼,已屡见期刊和报端。如无证经营假冒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侵权复制品、无证经营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等。这些有经营资格而非法经营的行为,到底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准确,还是定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准确。这一论题,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均长期争论不休,而且实践亦各其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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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当法条之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补充关系时,不同法条规定的法定刑轻重不是决定法条适用的关键。"劣位法"对行为人的量刑具有参照价值,因为当"优位法"未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时,仍应当根据"劣位法"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劣位法"具有"量刑上的封锁作用",以保障法条竞合时的量刑衡平。对法条竞合量刑规则作学理解释时必须遵循立法原意,同时应根据法条对行为的充分评价程度决定适用哪一法条。"重法优先于轻法"和"两罪互斥论"均属超越立法原意的解释,对之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6.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侵权行为包含三个要素:即在"同一种商品"上、"相同的商标"和对商标的使用.正确理解和界定这三个要素,是定罪的前提和关健.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意识到其销售的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有认知的一面,尽管还不是确知,也应认定为"明知"."两高"的司法解释确立的入罪"门槛"是适宜的,所确定的数额较大与巨大的比例也较为合理,既明确了侵权与犯罪的界限,又注意了定性与定量的协调统一.应当将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伪劣商品的这种情况视为法条竞合犯罪形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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