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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仲裁保密是否是默示的法律义务一直是处于争论中的问题。目前 ,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英国一直维系着仲裁保密的传统 ,并有相应的案例使之成为判决先例 ;但澳大利亚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院则对此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通过对一些国家法院判决和一些仲裁规则的分析研究 ,我们认为 ,应坚持仲裁保密是仲裁的传统与优势的观点 ;仲裁保密是默示的法律义务 ,但同时仲裁的保密也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判决公正等一些重要的例外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保密性纠纷的发生 ,当事人最好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相似文献   

2.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新建立的一...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都是依法进行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除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和裁决外,还要对案件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判决或裁决,可见这些费用的承担也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的组成部分,其所作的…  相似文献   

4.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   

5.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7.
人大质询法院必须遵循集体质询原则、当事人回避原则、事后质询原则、形式性原则和间接性原则。人大质询法院应以确有证据的违法违纪行为、明显的违反程序、失职渎职、判决不公行为等为主要内容,不能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质询,不能就判决的实体内容的正确与否提出质询,不能就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提出质询;人大质询法院还必须从启动程序、答辩程序及结果程序等三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8.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 ,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 ,发现不足 ,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 ,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 ,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 2 0条 ,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9.
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中,涉及既判力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仲裁庭是否受到法院判决的约束,或者法院是否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在国内仲裁中,判决与裁决的相互约束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所肯定。在国际仲裁中,如何协调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实践及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为避免裁决与判决之间的冲突,法院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仲裁裁决来认可外国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仲裁庭也应尽量尊重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毕竟法院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及仲裁裁决拥有司法最终决定权。比较和研究各国的立法例、判例,剖析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厘清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仲裁协议是商务仲裁的基石,其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要想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对法院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11.
在我们今天越来越好诉的社会,仲裁协议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提请突破法定范围的司法审查将会改变仲裁员的角色和彻底地改变法院在仲裁过程中的角色。例如bowen法院,第八巡回法院承认了最高法院在Volt信息科学公司和里兰斯坦福大学理事会一案中的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巡回法院在仲裁协议问题上存在分歧。在过去7年里曾经判决过的两个案子就体现了该分歧。在那两个案子中,第五和第九巡回法院认为事实上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突破法定范围的司法审查。第五和第九巡…  相似文献   

12.
区际民商交往实践呼唤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而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为蓝本的四法域仲裁立法的日渐趋同的现实是建立委托机制的法律基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机制与国内异地法院委托执行判决机制对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具有可比性借鉴价值。构建这一新型机制可以在尊重各法域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分简单的文书转递机制,收案(委托)法院代理承认条件审查,受托法院直接执行及免于承认审查,受托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等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建立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并无法理困难,需要的是区际政治的催生动力及区际仲裁同行的奔走呼号。  相似文献   

13.
法院干预仲裁,是国家的司法权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一项基本职能。由于仲裁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排除法院管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而它的管辖权又完全来自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整个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处于一种重要的、基石一样的地位: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就无从开始。这种特殊的重要性,不仅使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极为关切,而且法院也将它作为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一环。我国(仲裁法)第20条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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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之美称。我国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首先是一种民事调解,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其次,法院调解相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等来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中的调解。  相似文献   

15.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来体现。如果仲裁协议未能满足此形式要件,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裁决就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实际上,在仲裁程序的实务中,书面形式的认定出现了诸多难题。这方面较常见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往来电传或传真是否构成“书面协议”,  相似文献   

16.
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7.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种为利益受他人判决损害的第三人而设置的特殊性事后救济程序.启动这-程序的主体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获适当程序保障,并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其客体可以是生效的判决,亦可以是生效的仲裁裁决.第三人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必须遵守合理的期限.受案法院应当以非简易方式分阶段对撤销请求合议审理,判决结果对申请人及原审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应当配备必要的辅助制度和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8.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首要条件,因此,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是衡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支持与否的重要标准。英国法院在实践中经常通过签发禁诉令来阻止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将争议诉诸法院,从而间接地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欧盟法院2009年的West Tankers案判决敲响了禁诉令在欧盟成员国的丧钟,并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纳入了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的管辖范围。该判决直接导致无视仲裁协议效力的某成员国法院判决将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得到承认与执行,从而大大地削弱了仲裁协议在欧盟成员国内的效力保障。West Tankers案之后,仲裁协议效力在欧盟国家面临问题,需要寻求欧盟框架下的可行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9.
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诉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即法律指引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相似文献   

20.
仲裁管辖权冲突涉及仲裁与法院两种管辖权的冲突和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处理仲裁与法院两种管辖权冲突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实践均支持仲裁管辖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时,应按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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