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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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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军 《中国司法》2007,(12):90-92
刑事和解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它所体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西方新兴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它是在司法工作者的主持下,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求得被害人谅解,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的视野。但是现阶段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刑事和解的主体、定义、具体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争论,本文拟对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是一种让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对话,恢复双方关系,犯罪人可以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的制度。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上的对犯罪的理解,把犯罪首先当做是对个人的侵害,提高被害人的地位,尊重被害人的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从而达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抚慰被害人、回归犯罪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洪浩 《中国审判》2012,(4):38-40
刑事和解,又称犯罪人与被害者的和解(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与被害者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平衡了被害人、加害人与国家刑罚权的关系,有利于报应公正和犯罪预防和实现,具有正当性。对犯罪人的惩罚应当参考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应当强调刑事和解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格改造以及对被害人的精神康复,刑事和解应当具有公平性。通过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保障刑事和解的平等性。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调停,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诉权下的刑事和解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公诉权与刑事和解的相容性公诉权,是指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使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权力。一般来说,公诉是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而刑事和解则是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刑事案件,二者好像不相容。实际上,公诉权不仅与刑事和解相容,而且公诉制度为刑事和解提供了很好的载体。(一)公诉与刑事和解在价值取向上的契合。一般来说,公诉就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社会,而从宏观上讲,惩罚犯罪首先就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通常观念,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已融入到对犯罪的惩罚和保护社会上。刑…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刑事和解,系指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事实、法律基础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犯罪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主要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再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犯罪人刑事处罚的依据,从而通过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平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三方的经济利益。它的和解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和诉权的保障.最终达到社会关系的修复。它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实质的一种贯彻落实.不但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相似文献   

9.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是未来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选择之一。新西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制度运行效果良好,是各国刑事和解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较为推崇的范例。我国应当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革潮流,借鉴域外经验,逐步构建符合具体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事和解观念逐渐融入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谨慎推行。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其合理性、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恢复被害人利益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相似文献   

11.
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要求下,犯罪人成为传统刑事政策关注的重点,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救济被忽略。随着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人们意识到犯罪被害人地位的提高、权利范围的扩展等也应相应的纳入到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就是其核心内容。以现代刑事政策为出发点,应着力提倡三种主要的犯罪被害人救济方式:犯罪人赔偿、国家补偿以及恢复性司法模式下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说明对犯罪被害人实行有效的经济救济是一种理想和有效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2.
宋垚 《检察纵横》2012,(7):43-43
刑事和解在当事人自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国家为顶点,犯罪人与被害人为底边的三角模式。在刑事和解中,国家适当让渡了部分司法权,鼓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以犯罪人的积极赎罪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刑罚减免,依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威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方共赢,达成了实质上的三角平衡。  相似文献   

13.
司法新动向:恢复性司法在上海悄然兴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上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  相似文献   

14.
金辉 《法制与经济》2009,(11):79-80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旨在通过合意协商,创造被害人、加害人、国家三方共赢的局面。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面临的障碍,在此基础上对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我国应当分阶段逐步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并将对被害人的赔偿状况作为犯罪人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所孕育的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案。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主体地住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本文就如何设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做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6.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司法的背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较好的实现被害人—犯罪人达成和解,恢复被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为学界所重视。近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进展良好,而我国还未建立这种制度。我们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的构建初衷在于强化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但刑事和解的适用却无疑一定程度地弱化了对犯罪人的惩罚。被害人保护与犯罪人惩罚均为社会的正义诉求,却在刑事和解中产生冲突。应当在价值松绑、立法解危、司法开路中消解刑事和解中的正义冲突。  相似文献   

18.
孙洪坤  汪媛 《政法学刊》2007,24(6):31-35
在国家既定的法律体制框架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博弈,他们理性地作出自己的策略选择。从动态角度运用博弈理论分析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策略空间及理性选择,进而得出刑事和解博弈的均衡性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达成的和谐状态。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石磊 《法商研究》2006,23(5):92-99
罪刑法定原则根本就不能包含“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内。所谓刑事和解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理论矛盾”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刑事和解是综合了犯罪人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得出的结论。恢复性司法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刑事处罚个别化。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与侵害被害人的两种性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危害社会和侵害被害人是从不同视角观察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结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和内容则是侵害被害人的利益。“狭义刑事和解就是有罪无责”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在刑事和解的制度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实现的。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二元结构模式”改造为“三元结构模式”。  相似文献   

2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喧等人在《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上著文《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说,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该项制度产生的主要动因是传统的刑事司法的局限。在传统的司法制度理念看来,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所以,对犯罪人的追诉权只能由国家行使,不允许进行调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私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刑事被害人在国家刑事法系统中失去了独立性,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害方而存在,被害人失去了求刑权、量刑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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