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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调查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时发现,厂务公开走过场的问题在一些企业比较突出,这对企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和进一步深化改革十分不利,亟待加以解决。 一是公开的形式太单一。企业的厂务公开往往见之于企业的“厂务公开栏”,却很少在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上“亮相”,让职工来评头论足。这样,职工有了意见、建议也没处去提,多渠道接受职工监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是公开的时间不正常。有的企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级来检查时就公开,不检查时就不公开;还有的年初发生的事却拖到年终才公开,搞“马后炮”,这就失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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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重大案件的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提前介入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提前介入活动的逐步开展,其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不确定性、没有形成统一制度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意在阐述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目的、范围、方式等相关问题,从制度构建角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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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检察机关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提出了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把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这项工作开展之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中引起了不同的反响。有的同志赞成这种作法,说“这是检察工作深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有的同志不赞成这种作法,说“这种作法与法无据”,“是联合办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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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势在必行 自从美国电视连续刷《神探亨特》在中国大陆播出以后,无论是民警还是律师,无论是各级官员还是平民百姓,对剧中嫌疑人被警探扭住后,坦然地甩出“你应当找我的律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而在中国的银幕或屏幕上,公安人员抓捕嫌疑人时,总是一手持枪另一只手抖开了逮捕证,然后为其戴上手铐。被抓的人呆若木鸡,绝无半句申辩之言。 艺术创作中,毕竟有生活的影子。事实上,公安人员或者有自侦权的检察官、法警,需要对案件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以便进一步审查时,一般采用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的方式,将嫌疑人传到指定的地点,问清楚身份并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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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和施行后,经常见到报纸,刊物及著书中使用:“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一用语。笔者认为此用语于法无据,不可乱加使用,使用此语来表达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是对两部法律的曲解。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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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非法律用语“提前介入”,这个提法源于何处姑不置论,大概是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吧,在这一提法的影响下,县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拘留、预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基层人民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把“提前介入”列入报告内容者亦有之,甚至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下级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实行了“提前介入”!因此,对“提前介入”有从理论上、法律上进行研究的必要。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诉法第3条)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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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时间,又能保证办案质量的途径。部分省、市的检察机关打破了等案上门,按部就班的常规,采取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免诉)之前就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做法,从而解决了从快打击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办案期限与办案质量的矛盾。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被概括为“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先在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实行,近年来已在全国检察系统普遍推开。然而在理论上如何界定提前介入的法律性质,提前介入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怎样处理?实践中应防止哪些倾向等问题仍值得认真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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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紧完善立法工作。从目前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状况看,律师的提前介入必将成为现实。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用立法形式对律师提前介入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使律师的介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和笼统,已不能适应刑事诉讼的要求,亟待修改与补充。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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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尚待规范。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完善提前介入的建议,对司法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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