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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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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凛 《政法论丛》2013,(2):67-74
政府部门立法或人大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政府部门往往会将自身权利最大化、自身义务最小化,把不正当的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夹带进来,从而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使得当前相关的立法质量得不到切实保障。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容易导致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不平衡,权力与责任关系的不协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一致。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社会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其必然又带来中国立法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利益博弈。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持法律法规公正、集中地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遏制“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拓宽法律法规起草渠道、规范法律审议程序、立法公开透明化等具体措施可以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似文献   

2.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联合立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的一种惯常立法形式,在实现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细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与单个部门立法相比,部门联合立法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实现部门“条条”之间的立法权责整合、防止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立法的碎片化和部门本位主义、提升部门立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节约行政立法成本和减少部门立法冲突、为制定行政法规进行先行制度实验等诸多方面。在部门联合立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部门权限冲突与利益协调的难题。为推进部门联合立法的规范化治理,应当对部门联合立法的时机选择、事项范围、效力等级、立法主体关系以及备案审查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制度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3.
行政立法在我国国家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也存在突出的问题。较为典型的是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本文主要从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成因、带来的影响及对其扼制对策研究这几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是多年来困扰立法工作者的一个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本文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揭示了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几种表现形式,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强调必须更好地坚持立法中的群众路线,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将立法决策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选准立法的项目,改革法规审议制度,提高审议质量  相似文献   

5.
经济立法中地方部门利益倾向问题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立法中的地方部门利益倾向问题 ,是一个带有一定普遍性 ,需要重新理解的世界性问题。在国际学术界 ,公共选择理论对此做出了颇有启发意义的解释。尽管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与公共选择理论赖以建立的制度背景有较大的不同 ,但经济立法活动本身无疑属于公共选择的范畴 ,因此 ,我们应该而且可以运用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对经济立法中的地方部门利益倾向加以分析。作者认为 ,对于经济立法 ,需要增强的是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歧与冲突的理解 ,应当消除的是不切实际的关于利益的观念  相似文献   

6.
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开始进入利益博弈的时代,对利益博益需要正确定位。规则化的利益博弈最重要的环节是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立法博弈在根本上体现的就是民主参与的价值理念。立法博弈需要打破部门立法,扶助弱势利益群体,构建利益博弈的平台。我们要努力规范立法利益博弈,但对立法博弈也要全面看待。  相似文献   

7.
部门利益中国立法不能承受之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杰人 《法人》2005,(3):68-69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8.
《法治与社会》2007,(3):73-73
提高立法质量,必须规避部门立法倾向。 全国人大代表李永金说,目前很多的法律草案多由政府部门提出,这个过程难以避免会带上部门利益的色彩,今后应当减少这种倾向,增强人大在立法中的力量。  相似文献   

9.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行政立法应建立“四大制度”——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3月12日《新京报》)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为了有效地避免实践中不当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某些地方出台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本文却认为该制度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予以了分析。文中在第一部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过程;接着又从价值本源、可行性、合法性等方面分析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不适当性;最后,本文从问题解决的角度提出了现行框架内避免不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有效方式,从而完整地论述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不适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11.
赵林虎 《法制与社会》2012,(34):134-135
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的普遍存在成为破坏法治、侵害公共利益的毒瘤。科学的防范机制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对立法理念的统领;应推行立法方式的改革,构建合理的公众与政府部门利益的平衡机制;应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增强立法协调能力;应建立专业人员和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的违法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12.
童卉欣 《法人》2010,(2):11-11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目前地方立法正成为公共管理的热点。然而,在地方立法热的背后,却不同程度地夹杂着追逐部门利益的“私货”。针对此.云南省政协委员程达日前建议,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应建立适度回避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似文献   

13.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目前地方立法正成为公共管理的热点。然而,在地方立法热的背后,却不同程度地夹杂着追逐部门利益的“私货”。针对此,云南省政协委员程达日前建议,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应建立适度回避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似文献   

14.
周燕 《法制与社会》2010,(14):151-152
"非公因"性行政立法是对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行政立法的权力寻租现象的统称,这是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非公因"性行政立法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行政立法的质量,损害了公众利益。本文指出应尽快建立政府律师制度,并充分发挥政府律师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立法听证制度是解决我国普通百姓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问题的一种崭新的制度,公众参与是立法听证的核心,在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中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6.
宋益敏 《法制与社会》2010,(26):191-192
航班延误是一个现实中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它存在定义范围不清、责任机制不明、补救措施不利等三大弊端,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之下制定有利于执行的法律是值得深思熟虑的。本文从廓清定义范围、明确责任机制、改善补救措施三方面入手,强调区域立法与软发的先行制定最终推动刚性立法的正式出台,真正意义地缓解航班延误这一现实瓶颈。  相似文献   

17.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主体、模式与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18.
李超 《法制与社会》2010,(28):192-193
我国律师参与立法人数少,比重低;立法活动中“部门立法”普遍存在,因此,律师参与立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律师参与立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利益界限、更好的维护人权、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律师可以通过参政议政形式参与立法和影响立法;可以接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了解社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评价,适时予以完善;通过宣传法律知识,解释法律问题影响立法。  相似文献   

19.
江山 《法人》2005,(3):70-72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20.
立法是法治的起点。地方人大传统立法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色彩,它在赋予一方特殊权利的同时,也相应限制或者剥夺了另一方的话语权。在这一状况下,尝试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的模式变革,就是希望通过借助"第三方"参与立法人员的中立地位和职业操守来回应立法过程中的"公权私用"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批评诘问,以外力优势规避部门强势利益对立法的负面影响。然而,这一立法模式变革的大胆探索,在实践中却并没有获取预想的完美结果,甚至还带来了一些诸如立法资源浪费、法规脱离实际、立法不公等新的难题。摆脱这一新的改革困境,还必须通过现有制度的配套建设,持续强化地方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推动实施公共立法,完善利益制约机制,强化立法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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