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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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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1992年11月19日由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出租权指令》全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是继《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之后欧共体在协调其成员国著作权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坚实进步,它旨在推动共同体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本文对该指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评价。  相似文献   

2.
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韦之 《中外法学》1998,(6):49-54
<正> 知识产权法律是欧洲统一协调各国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著作权法的统一进程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要迟缓得多,但是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可观的成就。这方面最早迈出的一步就是欧共体理事会于1991年5月14日通过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相似文献   

3.
韦之 《中外法学》1999,(6):86-90
<正> 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有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其中知识产权法亦不能例外。在著作权法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逐步进行的模式,即哪一方面问题突出就协调哪一方面。在协调著作权保护期之前,欧盟已经分别颁布指令协调了有关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和出借权、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等方面的规定。 欧洲各国虽然多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也各有千秋,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但是在西班牙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60年,德  相似文献   

4.
欧共体对计算机软件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于1990年11月在征求欧共体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1991年4月为欧洲议会所认可,同年5月14日,欧洲理事会正式通过并公布。软件指令的目的不局限于达到欧洲,乃至世界范围的统一,同时也考虑到共同体范围的价格竞争,欧共体想借此推动软件创新,特别是为中小型公司提供充分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过分。指令另一目的是为信息和通讯技术的竞争维持最佳环境,无限制的版权保护会削弱的目的。软件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的颁布对欧共体计算机工业界是好事,这样就澄清了软件所有者与客户当时尚不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计算机程序的转让,从而会有利于软件贸易。指令的出台,使共同体成员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的趋势合法化并进一步推动。德国自1993年起实施的软件保护法也就是根据1991年5月欧共体理事会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制订的。  相似文献   

5.
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反补贴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维护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手段之一。本文介绍并分析了在GATT/WTO框架下的欧共体对来自第三国的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实质要素和程序规定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欧共体反补贴立法和实践与GATT/WTO规则不一致之处。期望对中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欧洲法院作为欧共体之最高司法机关 ,在其司法实践中大胆突破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为欧共体司法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欧洲法院通过其扩张性的司法解释 ,在确立了其自身的“宪法法院”地位的同时 ,成功地解决了欧洲法院与成员国司法机关之间和欧共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而该问题的解决对欧共体法能够在所有成员国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影响欧共体竞争法的因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果海英 《法学杂志》2006,27(6):129-131
欧共体竞争法受到欧共体成员国、美国反托拉斯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独到的特色。我国应从中受到若干启示。  相似文献   

8.
何萍 《犯罪研究》2003,(1):66-71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2年9月召开的我国银行业首次反洗钱专门会议上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暂行规定)》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完善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法规体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就2001年欧盟对1991年欧共体预防洗钱指令的修正案(以下简称为欧盟预防洗钱新指令)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以及积极意义进行介绍和评论,期望对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提供一种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谈欧共体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相似文献   

10.
欧共体金融利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对欧共体金融利益的欺诈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对欧共体金融利益的充分保护是摆在欧洲联盟面前的迫切问题,这个问题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就是超国家刑法规范创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由于国别法律制度与法律传统的差异,成员国在对欧共体金融利益的保护上有不同的模式。欧共体的机构是否根据欧共体的有关条约而被赋予了刑法创制权能,这是目前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而且由于欧洲宪法的接连受挫,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本文通过对多方面观点的介绍与分析,指出虽然目前存在着超国家刑法规范的实际需要与现行欧盟制度之间的固有矛盾,但在泛欧洲层面,以超国家刑法规制手段来实现对欧共体财政金融领域的充分保护,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必然性趋势。  相似文献   

11.
向在强 《河北法学》2004,22(10):109-112
由于均对各自适用范围做扩张性解释,因而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在适用范围上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重叠, 二者构成了一利双重控制体系。但这种双重控制体系又是有条件的双重控制体系,即当二者之间有冲突时,应以共同体竞争法的效力为优先。随着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以及从属原则被确立为欧盟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双重控制体系面临瓦解的可能,在未来有必要对两套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划定,从而使其各行其是,互不干涉,而且预计成员国竞争法的地位会得到相应提升,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欧共体法中的相称性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称性原则是欧共体法中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共同体措施 ,而且包括成员国国内措施 ;不仅适用于行政行为 ,也适用于立法行为。适当性、必需性和最小限制性是相称性原则的三个构成要素。相称性原则与从属原则既有密切联系 ,也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 ,相称性原则是欧共体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 ,是支配共同体行使权能的原则 ,是建立内部市场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3.
共同体利益原则与欧共体最新反倾销法程序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庆辉 《法学杂志》2004,25(6):79-80
欧共体最新反倾销法关于共同体利益原则的规定,是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同时也使其程序性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正> 波兰联工党(共产党)于1990年一月解体后,便初步构想其经济、法律和政治的转轨,以建立一种可行的市场经济与民主的政府。这一构想的目标,也称“经济转换工程”,旨在建立一种能尽快而顺利地与欧洲共同经济体接轨的现代化经济。这一转轨工程还谋求获得波兰工业宏观经济上的稳定和结构上的转换,以及制度上的全面改革。转轨工程的改革初步包括引进外汇自由兑换制,减少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和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这些改革进一步稳固了波兰的经济体系。后期共产党员执政以后坚持进一步改革,决心通过与欧共体建立正式的协作关系以实现其重新进入西欧国家行列的愿望。鉴于此,波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第二银行指令》的规定为基础,论述了欧共体银行法中颇具特色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以最低限度的协调”为基础的相互承认、由“母国控制”支持的单一银行许可、对第三国银行的互惠待遇。本文指出,欧共体银行法对于国际银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经验。中国应适当借鉴欧盟经验完善国内金融立法及监管制度,尤其是:金融立法应将金融业的自由化与审慎监管两者并重;在市场准入管制中应灵活运用互惠原则,以适度开放国内市场并开拓海外市场  相似文献   

16.
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方面,欧共体合并控制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适用条件。4064/89号条例适用于在共同体范围内具有影响的企业合并。1310/97号条例扩大了对建立合营企业的管辖权,并规定了“具有共同体影响”的新标准,确立了“一站审查”制度,139/2004号条例则对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二)实体审查标准。4064/89号条例采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标准,139/2004号条例采用“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审查标准。(三)合并控制程序。原欧共体将企业合并控制的程序分为合并申报、第一阶段审查和第二阶段审查,139/2004号条例对此实施了一系列程序改革,规定计划中协议或投标即可申报,增加了申报前移送,并修改了委员会的审查时间表。  相似文献   

17.
经济全球化使越来越多的资金、商品、技术、人员甚至文化冲破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在世界大市场内流转。较大市场的建立意味着更多企业的加入和竞争的加剧。本文指出经济基础层面上的竞争变化迫使欧盟对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它既能迎合欧洲公司对扩大市场的要求,又能保护本土经济免受国外公司的垄断影响。  相似文献   

18.
李丰  曹兰  马綪 《法学》2007,(1):132-141
中期复审是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实践中运用十分广泛。虽然近年来欧共体对我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对中期复审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企业、行业团体和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欧共体反倾销案件时,应特别注意四个问题主动发起中期复审,攻守并重;积极配合欧共体委员会的调查;充分利用欧共体公共利益条款,获得下游生产商和消费者的支持;加强与欧共体生产商的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相似文献   

19.
20.
欧共体工业产权法律的一体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卢宏 《知识产权》2001,11(6):38-44
近年来,欧共体在工业产权方面的立法或立法提案较以前明显增加,其对工业产权的一体化主要是从单一市场的角度来考虑①,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实施:一是协调各成员国的内国法,如1989年的商标指令(DIRECTIVE89/104/EEC),1998年的生物技术指令(DIRECTIVE 98/44/Ec),1998年的外观设计指令(DIRECTIVE 98/71/EC);二是创立共同体层次的单一的工业产权。如共同体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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